2012年4月30日星期一

占飛:打擊侵權vs言論自由



立法會將二讀《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這個被形容為「網絡二十三條」的草案,推出的時候大眾並未為意當中的問題,特別是其中可以「越 過」版權擁有者,直接檢控侵權人,這一關節,使不少從事創作的人士感到威脅,加上香港法律本身沒有對二次創作的保障,令這草案容易變成政府壓制言論自由的 尚方寶劍。

當事情發展到今天,網民加上網絡工作者、文化藝術工作者,以及廣告創作人士都相繼提出抗議之聲,令一眾立法會議員感到民情洶湧, 泛民為了爭取政治本錢,表態不支持,而建制派仍然按兵不動,使政府能否通過草案,存在未知之算。其中一段小插曲是負責跟政府商議修訂草案的湯家驊,「慘 遭」黨友和民主黨「反口」不接受修訂,令他萌生退黨之念。

占飛無意討論政黨和議員們的「轉軚」和形勢發展,反而想分享一下版權問題觸及各方 面的發展問題。最初,由電影業界向政府反映翻版和網絡侵權問題嚴重,其時的法例無法有效向侵權人提出起訴,因而政府修訂條例成功打擊網上侵權活動,「古惑 天王」陳乃明被裁定違反《版權條例》罪名成立。

公眾資產

其時,是為了回應業界,製造「健康的營商環境」為由, 政界對版權問題,一直都視之為保障營商者權益為目標,可是保障版權除了是商業活動之外,還涉及到政治、文化、藝術、學術等領域,世界各地政府都會在保障商 業權益和其他領域方面取個平衡,如為版權設下期限、保障二次創作等。版權擁有者為了保障其權益,都希望在條例上能確保其擁有「絕對權力」,漠視其他領域的 自由和公眾利益,這是另一種壟斷。

在現時條例下,最常見的情況如電影公司對其擁有版權的電影及相關材料的版權,近年好些從事電影出版的人士 和公司,最頭痛的是要取得有關公司的許可,選用電影劇照和材料的版權,某些出版公司把這方面的工作交予作者自行處理,要求作者跟相關公司洽談版權費用和選 用那些劇照和材料。

香港電影的版權可謂錯綜複雜,好些電影公司都把其電影版權出售予其他公司,而這些公司又再轉售給另一間公司,他們都從版 權轉售中取得可觀和最高的利潤,而買得版權的公司都視這些高價購買的版權為生財工具和資產,從商業的角度來看,是理所當然;可是,電影除了商品以外,還是 文化、藝術,某程度上是公眾資產,因此版權法有規定擁有版權的期限,過了期限而沒有辦理持續擁有版權的話,那些作品便成為公眾資產。

據知某些專門出版電影書籍的機構,向電影公司購買劇照的版權,除了支付版權費用外,電影公司以某些演員的肖像問題,限制其選用的劇照;更有甚者,是電影公司要求「審閱」選用劇照電影的內容,如內容有批評此作品及公司的話,便拒絕出售劇照版權。

壓制言論

出版機構按照法例行事,可是擁有版權者卻無視言論自由,公然以商業行為和條例來作出這類近似壓制言論自由的刁難。政府一方面要求我們尊重知識產權,但另一方 面又沒有在制訂條例時,考慮到如何在個人權益和公眾資產、言論自由等領域,作出平衡和協調,只會一刀切地,以方便行政為目的,扼殺公眾空間的自由創作。到 底我們的社會,或是政府,是否純粹向保障商業權益傾斜,而漠視文化、藝術及言論自由的可貴呢?

這次的修訂草案,更可「越過」版權擁有者,就 算我們相信政府並非為了壓制言論自由,只是為了保障版權擁有者權益着想而作出修訂,但事實是就以現時的條例已經出現個別版權擁有者「利用」條例給予的權 力,公然壓制言論自由,公眾實在無法釋除政府會以修訂條例來進行壓制言論自由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