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30日星期一

胡千秋﹕迴避豁免二次創作 輸打贏要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三讀在即,政府官員頻頻宣揚,指創作界和網民的質疑只屬「誤解」,如蘇錦樑在27日刊於貴報的文章。其實,自去年6月當局推出《草案》以來,就一直如此形容質疑聲音。遺憾的是,當我們細看《草案》確實條文,以及過去的案例,卻每每愈加證實有關質疑確實有據,官員的說法更是扭曲事實和迴避重點。

蘇局長指,《草案》列明「若傳播內容非由某人決定,該人不屬向公眾傳播作品」,故在社交網站分享超連結,不招致刑責。然而,所謂「傳播內容非由某人決定」說法含糊,而一般超連結皆會指向固定的網頁或網上檔案,網民張貼或分享時,可被說成是已知道它所指向的內容。《草案》中的「向公眾傳播」,並無限制傳播模式。回顧過去案例,20075月,一名男子把載有8張色情照片的超連結分享至討論區,結果被判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法庭正是把分享超連結視作傳播行為。官員說辭無助消除網民擔憂。

蘇局長又引用李雪菁教授的函件,指《草案》不影響二次創作。惟李教授函件僅代表其看法,不能代表提控者或法官。已有版權擁有人,如IFPI的馮添枝,公開提出與李教授不同的看法。他在立法會的公聽會上表示,若有歌手的歌曲被人二次創作,以致受到其他地區的審查,不能再唱這首歌,便構成損害。他並指全世界都不准許這種二次創作,極難給予額外豁免。馮氏之言雖有違學術界認知,卻證明當局加入「對版權擁有人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條款,無法保障二次創作的空間。湯家驊、黃國桐等律師受訪時,都認為《草案》通過後,舊曲新詞很大機會墮進法網中,《草案》通過後有關二次創作者可能面對起訴。

條文案例如此 絕非誤解

蘇局長稱,執法機關「不可能」繞過版權擁有人提控。但這只是從搜證過程上推論,以及官員口頭上的說法,並非法律條文。本關注組多次要求當局在《草案》中加入有關條文,寫明當局不會如此檢控,均遭拒絕。事實上部分媒體作品版權的擁有權或代理權複雜,繞過版權擁有人提控之事並非不會發生,且版權擁有人的看法常與原創者有異,《草案》未能真正保障創作空間。

蘇局長仍拒絕馬上豁免二次創作,聲稱會改變版權擁有人與使用者間的權益平衡,有必要再作諮詢。惟現在版權法已嚴重傾斜於版權收費組織等既得利益者,缺乏對文藝、創作界的保障,連街頭獻唱等藝術表演都可能犯法,根本不能稱作「平衡」。有見及此,自2006年,我們已有成員向當局爭取豁免二次創作,當時知識產權署長謝肅方(Stephen Selby)對我們建議表示歡迎。即使當時為副署長的張錦輝,我們也聯同逾百名民間二次創作者跟他見面商談,可惜遭到冷待。結果去年張錦輝升任署長不足兩個月,就匆匆推出《草案》,把我們早已提出過的意見置之不顧,然後說未有充分諮詢。這是否有不負責任、輸打贏要之嫌?

事實上,二次創作的定義學界早有共識,而羅沃啟、莫乃光等亦早列舉過多國保障二次創作的法例,提出較妥善的豁免方案。當局卻借辭稱各國法例有差異,拒絕改善,只盲從尚未豁免的英國版權法。但英國政府去年8月已承認其版權法落後,將會按照他們所委任的夏格維教授(Prof. Ian Hargreaves)研究報告改善,加入對二次創作的豁免。我們曾當面質詢蘇局長,若英國現在就完成條文研究,加入豁免,他是否會依從,蘇局長馬上回答:「未必。」這種態度,是否進一步印證當局對創作的保護輸打贏要?二次創作與盜版的分別相當清晰,它只是一種文藝、創作界極度常見的創作手法,把它納入豁免範圍,以保障創作自由,在現時已不平衡的香港版權法裏,絕對有迫切需要。

作者是二次創作權關注組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