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8日星期一

王慧麟﹕是修憲還是制憲?



在六四晚會上,有青年學生組織焚燒《基本法》,並提出修憲,惹起了部分人士的強烈反應。出乎意料地,泛民的反應比建制的不相伯仲。

這也是泛民世代矛盾的一部分。老一輩泛民對焚燒基本法的行動不以為然,是帶有一種苦口婆心的勸說意味。因為老 一輩泛民,部分曾經因為焚燒基本法,承擔了被污名、無理攻擊以其他政治後果,例如天天被罵漢奸走狗,選舉時一而再再而三被此議題操弄,以至要承受一些政治 後果如沒收回鄉證等。相信老一輩泛民是希望青年一代要想清楚,究竟他們能否承擔得到往後巨大的政治代價,以及是否充分理解焚燒背後的政治意義,不要因為盲 動而高估自己的承受能力。

除了老泛民的「肺腑」之言,亦有青年開始熱烈討論「修憲」的內涵。筆者不才,好久沒有再鑽研普通法的憲法學之新理論,在有限的知識中,初步有兩點觀察:

第 一,筆者先假設,修憲的意思是指修改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的法源,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經全國人大通過在1997年之後,在一個有邊界的地方, 地理上叫香港的土地上,劃出一個邊界(是邊界boundary,不是邊境border),成立一個叫做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基本法作為「小憲法」(此為香港 說法,中國憲法學者一直不承認小憲法的說法),成為香港特區法律的根源及基礎。但要留意,沒有中國憲法,就沒有基本法。

假如修憲的意思,是 指要修改基本法的話,基本法第159條已訂明了修改的原則、程序及方法。修憲就只能在基本法的體制框架內進行。而且,這種修憲,只能在承認基本法、承認中 國憲法的基礎上進行。筆者很難理解,在政治上要焚燒基本法,即是代表否定基本法的同時,卻要在法律上依託基本法的法律程序進行修憲。感覺上怪怪的。


第二,有青年在網上稱,基本法是偽法統,存在着諸種不公平不公義的情况,需要修之。首先,既然基本法是偽法統,即是拒絕承認基本法,以及其法源中國憲法,那 麼,修憲是修改什麼憲法呢?修改哪部分的憲法呢?換言之,年輕人提的修憲,應該是制憲,而非修憲吧!否則,筆者想不通,何以一個修憲的對象,是一個「偽法 統」的基本法罷!

建立新的憲法秩序

假如是修憲是名,制憲是實的話,那麼香港有沒有可能像以前英國殖民地一樣,做到一個由下而 上,透過多方平台成立的憲法委員會,再三諮詢各界意見,制訂一個合乎社會需要的新憲法,再交由真正民主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通過,以及有約束力的全民公決三 分之二通過予以確認呢?英國1960年代憲法專家Kenneth Wheare提出的Autochthony(可譯作「在地產生」)的理論,即是殖民地透過以上程序,切斷與英國宗主國的任何法律關係,與英國的法律道統斷 裂,催生新憲,建立一個新的憲法秩序。

青年急切需要提出一個新的在地憲法論述。否則,單提修憲,理念容易混淆,更難得到全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