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星期一

劉進圖﹕給梁智鴻的公開信



尊敬的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主席梁智鴻先生:

有關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先生獲推薦出任港大副校長一事,我曾在報上公開撰文,關注港大這所香港最高學府的人事任命,是否受到不恰當的政治干預,現就此事再向閣下請教。

點事實提問

首先,據我所知,陳文敏申請副校長一職,並非他採取主動,乃是閣下在2013年末大力游說他所致。及後,港大新校長馬斐森到港與持份者交流,陳獲安排與 馬斐森會晤,就陳文敏加入由校長領導的高級管理層交換意見,其後遴選委員會所聘用的獵頭公司主動接觸陳文敏,他才答應申請。過去港大循內部晉升委任副校 長,往往只需校長提名校委會通過,不一定作公開招聘及遴選,但陳文敏申請副校長一事,經過了最嚴格的物色及遴選程序,而整件事起源於閣下,就閣下主動接觸 陳出任副校長一事,未知你能否公開確認?

其二,由馬斐森校長和錢大康首席副校長領導的遴選委員會經過數月工作,在201411月至12月間已達成共識,一致同意陳文敏是出任副校長(人力政 策)的合適人選,預備向校委會推薦他。港大管理層並據此與陳書面聯繫,通知他校方有這個意向,與他商議就職日期,經協商後擬訂在今年3月上任新職,此事閣 下充分知悉,希望你能公開確認。

其三,校委會在去年12月的會議上,因應有委員質疑法律學院接受「政治捐款」一事的內部檢討報告不夠充分,決定成立審計委員會深入調查。遴選委員會其後 決定暫緩向校委會提交推薦陳文敏當副校長的文件,希望在審計報告完成後再作審視,以確保推薦決定穩妥周詳。但閣下對外解釋事件時,只強調遴選委員會尚未完 成程序,卻隻字不提委員會其實就人選一事已有傾向,令外界誤以為遴選委員會尚在物色或比較人選,或者議而不決延誤履行職務,其實是閣下語焉不詳,希望你能 公開確認。

其四,審計委員會完成報告,對陳文敏就任法律學院院長期間處理教員戴耀廷收取捐款事件,並無提出任何違反港大規章指引或誠信操守的質疑,本來任命一事已 經與捐款事件的跟進討論無關,但閣下因應部分校務委員不滿審計報告,宣布要求審計委員會提交補充報告,而遴選委員會亦無奈跟從,要考慮補充報告後才決定提 交推薦文件,任命議案再三延誤無法提上議程,實源於校委會及閣下的決定,希望你能公開確認。

其五,補充報告出爐,突然增加了一句對陳文敏的批評,指他在處理捐款事件上「未符大學期望的標準」,但這個質疑到底是建基於哪一條港大教職員事前知悉而 非事後加添追溯生效的行事準則,當事人和公眾無從知道。這「期望的標準」不單含糊籠統,而至於所謂事實證據,則是法律學院在記錄捐款一事的表格上未有註明 捐款人名字,但學院負責人已作解釋,基於捐款人要求保密,院長秘書已另行通知需處理捐款的部門直接聯絡戴耀廷,了解捐款人身分,而大學亦在兩星期內向捐款 人發出正式收據。這些事本來不難釐清,但閣下領導的校委會以保密為由,拒絕向各個有關的當事人提交補充報告全文,令各當事人無法在充分知情下回應,閣下知 悉並同意這個安排,希望你能確認。

兩點意見

除了以上5點事實提問,我對此事還有兩點意見,一併向閣下提出,向閣下請教。

其一,遴選委員會既然已經完成了候選人基本能力、條件、資歷等方面的審核,並達成一致共識,並已知會當事人,如果要更改決定,必須有充足及良好的理由, 顯示候選人不適合出任該職位,才能推翻原來的決定。如果有報告證明候選人擔任大學管理人員時曾違反規章指引,那可以是充足及良好的理由收回任命;但如果不 涉任何違反規章指引,只是大學校委會在外界政治壓力下產生了新的期望,對收受政治性捐款的處理有了新的要求,這就不應該成為遴選委員會衡量某候選人是否稱 職的因素,否則就會開了大學教職員跟足規章指引行事依然在升遷上受懲罰的壞先例,這對港大未來的人事任免升遷有深遠影響。這一點原則,未知你是否同意?希 望你能表明立場。

其二,校務委員會有權接受或推翻遴選委員會的建議,個別校務委員就事件表達立場時亦難免受自身政治立場和背景左右,但校委會作為港大校務決策機構,行事 必須堅持公平合理的準則,並具有透明度,讓持份者知悉決策的依據。當前校委會面對的難題是陳文敏的任命遭到左派猛烈攻擊,政府任命的校委集體反對,一些非 政府任命的校委也擔心若通過任命,會影響港大日後向政府申撥資源,但也有好些校委認為應該按一貫人事任命原則行事,不能打開人事任用按政治考慮來決策的壞 先例,否則後患無窮。我個人較傾向後者,即排除政治因素來任免升遷,否則港大管理層和校委會就要隨覑每屆政府換屆而作出相應人事調整,來保持大學與政府同 步同調,這顯然是不合理和不可行的。這一點原則,未知你是否同意,希望你能表明立場。


港大法律學院1987年畢業生劉進圖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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