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程翔: 港獨源頭在北京--盼中共深刻自我反省



推諉到學生身上。但是任何負責任的人的都應該反問:為什麼回歸17年後社會上會出現香港獨立的訴求?港英旗幟倒下17年後又恢復揮舞?北京如果不從自身身上找原因,恐怕港獨就會從理論上的探討變為實踐的行動。

30年前中英談判香港前途問題時,香港大學學生會致函當時中國總理趙紫陽,提出民主回歸。30年後,同樣是香港大學的青年學生(當然是不同世代)卻提出民主獨立。為什麼同屬社會最前衛的青年人,30年間的訴求有這麼大的轉變? 這難道不值得中共去深刻反思嗎?
港獨思潮的成因有多方面,其中筆者認為最要害的原因,是中共對港人的承諾屢屢跳票,每一次跳 票,就積下了不滿感、無奈感、挫敗感、和被欺騙 感,積累了30年後,終於匯成一種不如獨立的訴求,這是十分正常的。當北大人還大言不慚地說要對香港人再啟蒙去殖民化、侮辱我們年青人為苦果 毒豆因而要監督我們的教育等等時,他們有沒有想到,正是自己的言行政策把青年人驅趕到獨立的路上?

回歸以來17年(特別是2003年以來)的歷史,是一部記載著中共不斷在《基本法》的承諾上倒退的歷史。

回歸後第一個五年(1997-2002),中共還能夠自我約束,避免對香港作不必要的干預。可是才踏入 第二個五年,即2003年開始,便急不及待地 要在香港推動23條立法,而忽視了該法關於香港自行立法的規定(即立法的時間和內容由香港自己決定)。這就自然遭到香港市民的反對。

香港人之所以反對立法,不是不願意履行自己的憲政責任,更不是不願意維護國家安全,而是目睹在大陸,太 多鎮壓異見人士的罪名都是危害國家安全, 這就不能不迫使港人思考什麼是國家安全,如何避免北京可以藉國家安全為名肆意打壓香港市民的人權。在這些問題沒有解決前,立法顯然是沒有基礎的。

《基本法》第23條立法失敗,對中共刺激很大。它不去思考為什麼香港人不希望立法,而是對50萬人上街 抗議作出嚴重的誤讀誤判。筆者當年接觸過很多 被派來港瞭解情況的中共官員,從他們的語氣中,知道他們都把23條立法失敗歸咎於香港人長期在殖民地生活,缺乏國家觀念,因此改變這種局面,必須從國民教 育入手,從反殖民化開始。而且他們都不約而同地指出1997僅僅是主權的回歸,還不是政權回歸,更不是民心回歸!就這樣,他們把50萬人上街的責任,全部 推到港人身上,而且還就此制定出對付香港人的政策。

2003年的立法失敗,中共就在2004年開展報復。當年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規定:一,2007年不 實行普選,而按照《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香港回歸後經過10年的過渡期就可以實行普選(所以《基本法》附件一和二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的規定只到2007年為止);二,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 由原來《基本法》規定的三步曲增加到五步曲,新增加兩步曲後,實際的作用就是把修改選舉辦法的主動權由香港轉移到北京。

這是北京通過人大常委會決議的辦法,實質性地修改了《基本法》承諾給香港人的普選權利。港人稱之為對《基本法》的違規僭建。

當時筆者就聽到這種講法:沒有23條立法,就休想要有一人一票普選,或者說,要等到一人一票選特首仍然能夠選出愛國愛港的人時,才能夠有普選。可見得,從那個時候開始,中共就挖空心思要延緩香港的普選。

2004年開始中共就開展兩場辯論,一明一暗。明的是在香港推動一場什麼是愛國愛港的辯論,暗的是在 內地推動一場《基本法》的法律性質的辯論。明的一場香港媒體都有報導或者回應,主要是要論證愛國必須愛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愛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愛中國共 產黨這個潛台詞。這類辯論大家耳熟能詳。

暗的一場則只在內地法律專家層面進行,是辯論究竟《基本法》的性質是屬於契約法或者授權法。如 果《基本法》是社會契約,則締約的雙方都 有平等權利,一方不能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修改契約的內容。但如果是授權法,則是一方授權給另一方,授權方授多少權,被授權方才 有多少權。由於這場辯論完全是法律層面的辯論,技術性很強,所以當時沒有引起香港人的關注。我雖然注意到這場辯論的出現,但由於缺乏新聞性,亦無從引起讀 者的關注。現在看來,這場內部進行的辯論,是要為日後《白皮書》推翻《基本法》的精神埋下伏筆。

2007年是中共對港政策有重大調整的一年,一些後來影響深遠的變化都在這一年出台。
一,當年國家主席胡錦濤來港參加回歸十周年時,耳提面命地要求香港推動國民教育。這個建議不可避免地成為曾蔭權政府日後的政策,這就實際上違背了《基本法》第136條關於教育政策由香港自行制定的規定。這為日後香港掀起反國教運動種下禍根。

二,中聯辦的曹二寶提出建立第二支管治隊伍的建議,明目張膽地要在特區政府之外建立包括港澳辦、中聯辦等在內的隊伍協助香港特區政府執政。這個建議嚴重違背了《基本法》第22條關於中央地方各部門都不得干預特區政府的規定。

三,人大常委會繼續作出2012年不實行普選的決定,把普選推遲到2017年。另外還規定未來的提名委員會要參照現行的選舉委員會來組建,實行保留小圈子選舉(因此可以由北京操控選舉結果)的特色。

四,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在紀念《基本法》頒佈落實十周年的紀念會上一錘定音地宣佈:《基本法》是授權 法。作為國會議長,為什麼要為一個看來只是學 術問題而親自作出定性?原來是要糾正香港人對《基本法》的認知,為中共重新解釋《基本法》作出理論上的準備。從後來《白皮書》的出台看,這場辯論的目 的就是要名正言順地確立中央給香港多少權,香港就有多少權這個立場。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3年之前,《基本法》是一種社會契約幾乎是中國大陸以及香港學者的共識。例如被媒體稱為護法之一的清華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王振民,在此之前曾經力陳《基本法》是社會契約,在此之後就力陳它是授權法了。從此之後,授權論就甚囂塵上,中央給多少,我們就有多 少就變成天經地義的解讀了。

2013年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主任喬曉陽、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南下,再一次為2017年的普選設定新的限制,在《基本法》之外再搭建新的僭建 物有三:愛國愛港的政治條件;二,提名委員會以集體名義提名;三,提委會提名必須少數服從多數。這三個新的僭建物,使真普選成為不可能。這三者都不 在《基本法》的範圍內,是地地道道的修改了《基本法》。

2014年的《白皮書》,更是明目張膽地修改《基本法》。明明《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都明確規定香港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都擁有高度的自 治權,可是到了《白皮書》,竟然略去行政權,只剩下立法司法兩權。這顯然不可能是粗心大意的錯誤,而是要為日後中央直接插手香港事務提供法律根據。所以陳 佐洱最近就說,特區教育局長要直接置於中央的監督之下。

2014831日的人大常委決議(以下簡稱831決議)更是連下三閘使香港人苦苦等待了30年的普選願望泡湯。北京當局用有篩選的假普選,把市民變成投票工具(這是中共1946年《新華日報》對只有選舉權,沒有提名權的選舉制度的形容詞)。

831決議更完全不顧《基本法》對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所作的規定,口口聲聲要依法實行普選的中共,偏偏制定了一個多方面違憲的決定。關於這個決定違憲的地方,劉夢熊先生已經詳細地指出最少有七處地方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筆者在此不贅。

這個對17年歷史的回顧說明兩點:第一,中共頻頻違背對港人的承諾;第二,它違背承諾時越來越以我為主,我行我素,對港人的感受越來越不在乎。

筆者不厭其煩地復述回歸17年來中共種種違背承諾的事實,是想指出,正因為中共對自己的承諾不斷跳票,而每次逃票都凝聚了很大的不滿、厭惡情緒,才會最後把年青學子推上港獨的路。這些根本問題不解決,港獨的根子只會越來越長。

董建華認為:「他們(《學苑》)的觀點是值得很多人憂慮的。國家的主權是不容侵犯的,國家的安全不能夠妥協。對於這些問題,我們不可以掉以輕心」,既然如此,董先生就應該勸告一下北京,港獨的源頭在北京,正是北京的違諾,才導致今天出現港獨的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