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6日星期五

戴耀廷: 法治觀的世代與文化差異



雨傘運動衝擊了不少香港的人和事,也刺激了大家更多的思考,這當然包括大家對法治的理解。在涉及法治的爭議中,揭示港人對法治有兩種不同的觀點,而他們之間的差異見於法律的幾方面。第一種觀點可稱為現實主義法治觀,第二種可稱為原則主義法治觀。

一、法律要達成的根本目的:現實主義法治觀認為,法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維持社會的秩序;而原則主義法治 觀則認為法律最重要的目的,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若兩種目的能共存時,當然最為理想,但當兩個目的出現衝突時,兩種法治觀便有不同的優先次序。雨傘運 動出現的公民抗命行動,因是為了實現真普選而進行的違法行為,正突顯了法治的優先目的是維持社會秩序還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之間的衝突。

二、法治的主體:這是指法治最主要針對的對象是什麼。現實主義法治觀認為法治所針對的應是一般人民,故 他們強調人民要守法;而原則主義法治觀則認為法治所針對的是行使公權力的政府,故他們強調官員要守法,若要做到,就是用法律去限制政府的權力。同樣,若人 民和官員都守法,那是最理想的;但若因制度上 未能對政府官員的權力有足夠制約,那麼人民進行公民抗命,以有限度、非暴力的行為去衝擊現行的制度,促使它能改變,兩種法治觀點又會出現衝突。

三、法律的權威源頭:這是指按什麼準則去決定規則享有最高的法律權威。法律權威是人們會因某規則是法律 而遵守的認知。現實主義法治觀認為只要是由最高的權力機關制訂的規則,不論它的內容或制訂的程序,就是享有最高的法律權威而必須遵從;而原則主義法治觀則 認為即使規則是由最高的權力機關制訂,但若規 則的內容或制訂的程序不符一些更根本的信念或原則,即使這些規則享有法律地位,那也不一定享有最高的法律權威而必須遵從。
面對人大常委會8.31的決定,甚或是人大常委會確立政改五部曲所作的解釋,若單從制訂的權力單位的地位來說,是不容挑戰的。但若從一些更根本的原則去看,如是否合乎權力制約、公平或保障基本權利等,這決定和解釋卻未必一定享有最高的法律權威。

在雨傘運動中,我們見到人們對這兩種法治觀的取態,似是存在世代和文化上的差異。因屬不同的世代或不同的社會環境,而有不同的社會經歷,故導致他們採納了不同的法治觀。
採納為現實主義法治觀的,不少人成長的經歷,或是他們長期身處的社會環境,是社會秩序混亂、人們物質貧 乏、法律廣泛不受官員和普羅市民遵從。因此,他們認為香港現在法律大體為官員及普羅市民遵從,那已是中國人社會相當重大的成果。也基於此,當有人蓄意違 法,無論動機是什麼,只要是擾亂了社會秩序,他 們也覺得這是不能接受的。最重要的是,人們可以在穩定的社會環境下改善他們的生活,任何影響到社會穩定都會被視為一種威脅。
採納原則主義法治觀的,不少人成長的經歷,或是他們長期身處的社會環境,社會秩序大體已能維持、物質相 對上是豐裕、官員和普羅市民大體上遵從法律。不過,他們仍看到社會內存在不少不公平的現象,因此,他們不會滿足於現有的狀況,或應說現狀是理所當然的而不 會視為什麼重大成果;他們更看到現行法律不足 的地方,期望法律能進一步發展變得更完善。而要達此目的,他們因而願冒一些風險,以一些有限度超越現行法制的方法去嘗試改進現狀。

明白了世代和文化差異是造成現在香港法治爭議的根本原因,對化解這些爭議就未必要那麼悲觀。因從歷史長遠的發展看,未來必是屬於較年輕的一代;從全球化的發展看,未來也必屬於能保障平等及多元的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