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星期一

練乙錚: 法官.愛國.變味.自殘

七一將至,多難的香港,不只事務律師為阻止北人蠶食法治集體抗議上街,還多了「失眠」、「割腕」等沉重事。這些都不是個人的問題。中港關係「變味」,社會躁動不安,李先生之外,香港多少人因之失眠?另一方面,「佔中」可說是港人的一種集體自殘,而導致危機者,無疑是表裏前後判若兩人的「祖國母親」。喪鐘為誰而鳴?沉默依然是金?

一、孔子論怎樣當法官

高院原訟庭前法官王式英說,白皮書要求香港法官愛國,如果變成事實,以後將沒有一個有專業操守、獨立判案的法律界人士肯當法官。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亦表示,香港司法獨立不容蠶食,這方面應該寸步不讓,更不容許有人說三道四。這樣看待法官的操守和司法獨立,有古風!

《論語》記載:「柳下惠為士師,三黜。」柳下惠是周朝貴族,姓姬名獲,食邑在「柳下」,在魯國任職,「惠」是他的諡號,世稱「柳下惠」。士師,就是首席法官(《周禮》:「士師掌國之五禁之法」),柳下惠為官,孔子說他「言中倫、行中慮」,就是認為他做事有原則,深思熟慮不胡來。既有這種風骨,所以柳下惠和魯君不和,曾三次丟官;有人因此提議他別再留戀魯國,棄之而去更好些。但孔子說,那不是戀國還是棄國的問題:只要你辦事按原則,到哪裏也碰壁;原則可以出賣的話,留在魯國就不錯(「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到了臧文仲竊魯位(靠小圈子搞政變上台),這位孔子斥之為不仁的昏君更乾脆把柳下惠一腳踢開,柳下惠從此歸隱,卻得到孔子的美譽,把他稱為周朝的七位有德行的逸
民,與伯夷、叔齊等並列(見《論語.微子》)。

中華史上的法官,有冒犯權貴、秉公辦事的2000年優秀傳統,這與源於英國的司法獨立觀念不謀而合。由此可見,人類文化之精華處,是沒有國界的。

另一方面,大家想想,從古代的魯國到今天的香港,像柳下惠這種富專業操守、辦事絲毫不苟、獨立判案不容閒人說三道四的法官,被逼離開司法系統之後,什麼人會替上?香港的法官往後如果都要服膺於「有中國特色的愛國」,個個靠攏強權枉道事人,司法系統難道不會變成60年來中共統治大陸、古代臧文仲統治魯國的那種模樣?


二、「愛國」何可入法?

堅決擁護偉大的中國共產黨的本地現屆律師會會長林新強說:「愛國」遲早要寫進特區法律。這是前所未有的說法,近水樓台先得月,法律界裏的那些特級統戰對象可能已經得知中央的旨意,趕快站出來表態,因此港人對此立法意圖,不能輕視。

「愛國」入法,技術上根本不可能,對中共也並不一定有利。設想:誰有權指控別人「不愛國」?人大常委會、律政司還是全香港任何人?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還是必須在特區另闢一個「政治法庭」去審理?若按「愛國法」對某位有意競選特首或將被任命當法官的人作「不愛國」指控,是否必須在篩選過程中公開作出?若提訴某人「不愛國」,須否連同證據提交法庭?被告能否上訴?上訴得直,能否反訴?若人大常委成為反訴的對象又如何?

又設想,若某被告因惡毒攻擊某位大陸領導人而觸犯「愛國法」,並因此而失去競選特首的資格,但那位國家領導人未幾即被打倒落台,罪名正正就是「惡毒攻擊」所指的,那麼,被告是否能夠得到平反?如何處理已選出來且已上任的特首?應否馬上退任,重新再選?若再選,而本來的被告勝出,中央能否不任命?假若那位被打倒的大陸領導人後來竟然平反了,香港這邊廂的那筆愛國官司又該如何是好?可見,「愛國」入法,香港將鬧劇連場,永無寧日。

中共若要硬來,是否起碼也應先替自己在大陸下一個「愛國」的確切定義,並寫入中共現有憲法然後具體立法,弄清司法程序,行之有時而且證明有效了,對大陸的法治和人民有益了,舉世公認了,再來搞香港。這是有需要的,因為香港行普通法,此法系裏沒有「不愛國罪」的觀念。不過,大陸有沒有能力定義一個放諸其自身60餘年的歷史而皆準的「愛國」概念?如果沒有這種能力,「愛國」只不過如以前一樣,是每一個領袖的意識形態把戲、維護其集團利益的工具而已。如此,卻依然要求港人照搬的話,是何居心?若大陸無此可訟之法而香港須有,則如何說「兩制」比較寬鬆?中共及其在港支持者沒想清楚這些問題,就忙着說「愛國」必須入法,實在過分。

其實,今天中國大陸官員講的「愛國」,都很無聊,十之九八是用來做護身符的;無數貪官污吏直到下台之前那一秒,個個都是「如假包換誠心誠意為人民服務的愛國派」。那是中共點金成糞的又一事例;在大陸,「愛國」已經變成最齷齪最虛假的表演藝術。然而,這已經是一種進步,我們這一代人,見證過人人對着牆上的掛像「早請示、晚匯報」的日子,飯前飯後跳「忠字舞」的年頭。然而,那些可嘆歲月並不遙遠,重慶出現「唱紅打黑」,法院也得跟着鬧,險些一個宮廷政變之後便要普及整個大陸,然後波及快與大陸融合的香港。這樣的國,愈愛愈壞。愛國不是吃奶,並非與生俱來的本能,而應該是有條件的、理性的。

一般而言,愛國無罪,乃是常識;不過,假若「愛國」變成政治審查工具,那就是完全不同的一回事。若進一步寫進法律,然後來一招以此「法」治港、以此「法」治香港法官,則香港必死。港人反對「愛國」,原因不過如此。


三、覺「變味」而失眠者,豈獨超人?

李嘉誠失眠,茲事體大。香港經濟安危,繫於李氏一身遠超繫於一班無德無能的庸官。失眠的訊息,乃李氏上周五在汕頭大學畢業禮上致辭之時披露的。演詞不長,大家可以一讀【註一】。

李氏自己說,失眠因為有三個憂心:

其一:在全球化、知識經濟的時代,各人智商、能力和努力程度不一樣,機會失衡成為「新常態」。

其二:國家資源的局限成為未來發展難題。

其三:人與人之間欠缺互信;……當它未能成為潤澤社會的正能量,當大家總覺得一切在變味,對一切存疑,認為公平正義被腐蝕時,政經生態均會走向循環的大滑坡。

李氏談第一點,着眼於「貧富懸殊的憤怒」和「高福利負擔」此一事兩面對社會發展的障礙,認為教育投資是重要的解決辦法。說到這點,他老人家的火氣非常大:「我一直認為投資教育失當是對未來嚴重的罪行!」大家知道,大陸政府對教育的投資,長期偏低,按佔GDP百分比算,2012年的世界排名裏,中國大陸排100,低於很多其他發展中國家,包括蒙古、坦桑尼亞、阿爾巴尼亞、凡奴阿圖、莫桑比克、越南、尼泊爾、不丹、馬里、阿爾及利亞等這些國家不少都是大陸以前乃至現在還在慷慨支援的對象【註二】。當然,香港在這方面也好不了多少(排名95);所以,李氏發飆,對象是香港還是大陸,讀者很難決定;如果把受過良好教育的人才看成是他在上述第二點裏說的「國家資源的局限」的一部分,則大陸無疑是他批評的主要對象了。

此外,李氏在演詞裏,沒有再談第二點。

至於第三點,也有極可玩味處。李氏說的「變味」,到底何所指?若論大陸,那麼多年來,所有的問題和非問題,解決之道和非解決之道,基本上沒有變。黨領導一切,政治文化裏的味道,始終如一。黨與人民之間的互信程度,不同階層之間,十多年來或有微妙相對變化,但總的來說都差不多。就算不是如此,以李氏的性格,怎會無端在大陸明言國家社會的不是?

反觀香港,兩年來,特別是今年,今年特別是這個月,與北京之間的關係出現大滑坡;中共與大多數港人之間的互信大幅崩潰。「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一貫說法,改為「一國高於兩制、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的管治權、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一碟好好的菜,涼過一會,慢慢發霉,終於變味;這就是香港最近發生的事。莫非李氏說「變味」,指的是香港?筆者傾向如是想。

民主派的真普選主張,大方向17年來未變。大陸對政改的說法,則由隱晦到露骨,變化很大。港人失望之餘,不再信任北京。香港「變味」,責在何方,其實很清楚。「攤牌」在即,港人因港事「變味」而失眠者,何止李氏一人?


四、割腕的女子與父母

筆者不是心理專家,不能冒充;下面寫的有關心理方面的資料,都只是這兩天閱讀和請教專家朋友所得,放在這裏,主要是為了替有興趣涉獵有關問題的讀者開一個頭。

和精神健康有關的各種違常(disorders)的分類系統,常用的有兩個,其一屬於世界衞生組織創立的「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簡稱ICD-10,這個系統包括所有健康方面的違常現象,不限於精神方面的;另一套系統,見於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制訂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一般稱作DSM-5DSM-5注重觀察層面的分類,學術界比較多用,ICD-10則在臨床應用場合比較流行(中國大陸有自己的一套系統,稱為CCMD-3,據說包含一些國人特有的恐懼心理如「縮陽」、「走火入魔」等)。

DSM-5
19種比較常見的精神違常,其中一種是「性格違常」personality disorders),包括三大類,其中一類稱為「戲劇型或情感型疾患」的,可再細分A,B,C,DB項包含所謂的「邊沿性性格違常」,其中就有「自殘」(self-harm);割腕,是比較常見的一種自殘。對自殘的誤解一般有兩個:自殘包含自殺傾向,自殘的目的是引人注意。在多數的自殘案例裏,自殘者沒有自殺傾向,也不希望別人知道自己進行自殘,不過,如果問題得不到解決,自殘者的心理,的確可能出現自殺傾向,那就很危險。

導致自殘的原因很多,有些是其他精神病引起的,或與遺傳有關;另一些則是情緒等心理原因引起的。在一些案例裏,受害人的情緒受外界極度困擾,內心痛苦無法忍受,於是蓄意以肉身痛覺分散精神注意力;這一類的自殘十分隱蔽,而且往往形成習慣,自殘之後,心裏的痛苦暫時消失,感覺非常舒服平靜【註三】。

這類事例,發生在任何家庭裏,都是值得同情的。筆者自己,由於先父患有精神病,這方面的體會特別深刻。在一般的家庭裏,健康知識偏重於肉體方面的疾病;對精神、心理情緒方面違常的認識,通常比較缺乏,以致有問題也長期不能察覺,知道了也不懂得怎樣應付;輕微的違常因此變得嚴重,乃至無可救藥。在情緒引起的自殘事件裏,如果問題主要出在家庭內部,解決尤其困難。受害者如果與大部分家庭成員處於不能溝通的狀態,其餘的家庭成員就應特別多花時間小心處理,以免鑄成更大的憾事。在這兩天城中關切的事例裏,受害者在兄、妹、母之間,長期(完全?)孤立;為父者可能是女兒的最後支柱,責任因此最大。然而,天各一方,父女一年裏只有短短幾天甚或以小時計的會面,見到了還得花心思營造氣氛兼顧外界反應,療傷的有效時間到底有多少呢?

《氣短集》之四十
《信報》特約評論員

註一 李嘉誠汕大畢業典禮演講詞見http://news.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23452639
註二 排名表見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 ... nding_on_education_(%25_of_GDP)
註三 割腕參考事例見http://www.newsweek.com/why-she- ... e-self-injury-83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