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0日星期一

練乙錚: 統治者 vs 資本家




統治者和資本家之間是有矛盾的。不過,這種矛盾的性質,會因為統治者的權力來源不同而有異。本文討論美國和香港這兩個地方出現的兩個統治者 vs 資本家的事例,讓讀者玩味。

一、奧巴馬 vs 華爾街

資本以增值為目的,本性貪婪無可置疑,問題是社會制度如何使用「無形的手」化貪婪之害為利,以及如何在害之既生之後對資本實施適當的懲罰、替社會取得足夠 補償。20072009年首先在美國發生的環球金融危機,是近代資本貪婪不受節制而肇禍的典型事例【註1】;因此,美國政府會否調查、如何懲處犯有不法 獲取暴利、引致經濟嚴重衰退的金融機構及其最高主管,便成為幾年來世人一直廣泛關注的事情。

去年12月,美國證券及交易委員會(SEC)公布史上金額最大的罰則: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因為在按揭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涉及行騙,須繳付罰金130億美元。SEC沒有詳細解釋得出這個數字的理據,但一般認為摩根大通在2005 2007年間出售的按揭證券總量及投資者損失總額是重要考慮因素。業界據次類推,得出的估計是,當年幾家按揭證券的最大量發行機構因不法操作此項業務而須 繳交的罰款總數,約500億美元左右。大略而言,這個數字,相當於這些金融機構一年的利潤總和;若再加上各種訴訟和有關的行政費用,則這些銀行付出的代價 亦不可謂不大。

然而,有論者認為,更有意思的比較,應該是看那次金融災難導致的社會整體損失。學術界對後者已有不少研究。總的來說,後發表的研究比較踏實,因為能看到的資料更為齊全;美國聯邦儲備銀行達拉斯部研究人員去夏發表的The 2007-2009 Financial Crisis: how bad was it?就是一例。筆者在下面簡介其內容【註2】。

估算方法和包含的項目:首先計算GDP下跌的總損失;方法是先訂出「假如沒有是次金融風暴的美國GDP長遠走勢線X」,再看實際發生了金融災難之後的 GDP數據,再按以往金融風暴之後的GDP回歸長遠走勢線所需時間,估算出是次GDP回歸X線之點,然後算出期間各年GDP受損額現值的總和。其次計算金 融災難發生後的主要資產包括人本資產(human capital)的各種賬面和實質損失。再其次就是一些較難準確量化的社會損失,包括失業者家庭的心理負擔、覓業與再就業有關的各種交易成本、福利發放的 行政成本,等等。最後,就是政府在金融災難過程中採取各種對策的運作成本。

這四類損失當中,頭一類(GDP)的計算比較客觀,第二類次之,最後兩類就較多爭議。要注意的是,這四類損失並不是完全可以直接相加的;後三類是從不盡相同但是相關的側面觀察損失,以便對第一類的數字進行修訂。

結論:是次金融災難對美國造成的經濟損失,視乎一些關鍵假設,約在6萬億到14萬億美元之間,即相當於2007年美國GDP的四成以上、九成以下(若包括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損失,則有可能加倍)。

類似的損失研究,計算起點一般都是災難發生之年,而終點則是災難最嚴重、經濟最低迷、金融市場指數跌倒谷底之時。不過,在災難發生之前,經濟和資產市場往 往都在泡沫狀態,而跌到谷底之時,則照例是反應過度;故以這些「最高」和「最低」之間的數據差別量度損失(例如證券資產損失),優點是容易,缺點則是把損 失誇大了。但是,另一方面,由於損失是廣泛的,要通盤點算難免掛一漏萬,由此低估損失也是很可能的。

假如我們就按上述結論裏的損失估值上下限的中數即(6+14)萬億╱2 = 10萬億美元作為是次金融災難總損失的一個可信估算,則美國幾間大銀行或金融機構有可能做出的500億美元賠償,可說微不足道,因為只佔總損失的半個百分點。
不過,說這個「半個百分點」的處罰是「微不足道」,也不恰當,原因起碼有兩個:

其一,上述500億美元的賠償估計,只是SEC及美國其他監管機構罰則的一部分,僅僅是針對各大金融機構在按揭證券化過程中的犯法行為。舉例說,去年摩根 大通在被罰此130億美元之前,已經因為相關原因,付出了七十二億美元以上的賠償和其他法律開支;今年1月初,又因為牽涉梅道夫詐騙事件而被罰繳交二十六 億美元罰金【註3】。因此,單是摩根大通這一間銀行要繳交的與金融災難相關的罰款,最後可能是三百億美元左右。然而,參與按揭證券化活動的金融機構當中, 摩根大通的有關交易額還只是第二大的;美銀(Bank of America)在這方面的業務,比摩根大通還高出四成【註4】。故由此推斷,五百億美元的賠償估計,只佔美國所有主要金融機構的最終罰款總和的一小部分 (簡單推斷是三分之一左右)。

其二,引發金融災難的重要遠因,除了資本特別是金融資本的貪婪之外,還有其他好幾個,監管鬆懈便是其中之一,這包括法例方面的,以及執行方面的。法例方面,今天論者一般認為,嚴格規管金融風險的Glass-Steagall Act1933 1999年廢止,是導致金融災難的最重要遠因之一。此外,2000年之後的美國市場利率偏低,導致房地產行業泡沫化,而按揭證券化環節出現危機而聯邦儲備 銀行皆視而不見,當時的主席格林斯平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再者,由克林頓到小布殊都大力推行的幫助中下階層人士置業的民粹福利政策,導致「次按」 (sub-prime mortgage)的濫發,也是人所共知的引起地產行業泡沫化的原因之一。

有一個批評,倒是值得留意:災難發生至今,金融機構裏不少導致災難的非法行為,證據已經確鑿,但為什麼到今天為止,依然沒有一個美國大機構的最高層主管要 負上相應的刑事責任而鋃鐺下獄呢?一般而言,對付「白領罪行」,牢獄之刑比經濟懲罰更有阻嚇之效,因為白領的經濟條件一般比較好,罰錢事小,面子事大,獄 刑的邊際痛苦比繳交罰款高,故面對犯事的金融主管,法律裁決應該以獄刑為主。

對此,有一個解釋,認為刑事舉證的要求很高,而白領高層的掩蓋罪證的能力很強,政府以刑事罪行起訴,勝訴的機會減低,到頭來連投資者的金錢損失也追不回 來,並不划算。因此,政府從事民事訴訟甚或庭外和解,或者以刑事訴訟為威脅、卻同時把主要法律資源用在各種非刑事訴訟上面,都是比較有把握而且能夠得到實 惠的做法,儘管就社會公義而言,這並非最理想。事實上,SEC到今天也未曾放棄對一些高層主管的刑事訴訟和調查,結果如何,還有待觀察。

奧巴馬政府2009年提出要重新立例、收緊對金融業務的規管;2010年,相關的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通 過了,成為法律。2011年,奧巴馬政府進一步宣布加強對犯法的金融機構調查和懲處;於是大家見到去年的一系列對金融大機構的破紀錄巨額罰款。縱觀一切證 據,筆者得出的結論是,美國政府對那些在金融災難演化過程中幹過不法勾當的金融機構的處罰,是有牙齒的,絕非僅僅是象徵式的。

較為民粹的意見,傾向把所有罪責推到金融資本身上,而資本主義的左派批評者,亦一般不加思索或考證,就把政府對金融資本的懲罰不當一回事,認為不過是門面東西。這都是帶有偏見的簡單看法。

二、西環 vs 施永青

同樣是統治者行使手中權力,香港這邊廂的戲,卻演得十分下流。繼去年特區梁政府連串出手直接間接打壓傳媒之後,上周免費報《am730》的投資人施永青向 大眾披露了若干中資機構不約而同抽起所有原本登在該報的廣告的集體行動;施先生並向大家指出,該項行動的打擊對象,是一些觀點不為北京所喜的 《am730》專欄作者。大家知道,在香港的中資機構是直接由西環領導的,因此,事件一再證實,曹二寶當年那篇提出建立特區第二管治隊伍的「研究文章」, 其實是傳達了北京的具體旨意:由西環聯同特區政府落實共產黨對香港的實質管治、取消一直以來的「高度自治」說法。

這宗新聞,加上日前《主場新聞》報道的「傳梁振英施壓 逼渣打配合抽廣告」【註5】,如果都屬實,無疑把香港的管治推向一個「類大陸」模式,長遠徹底改變香港的社會性質。在這個模式裏,統治權力通過對商業機構 發號施令,要求這些機構改變某些正常商業行為,以協助統治者達到一些特定而具體的政治打壓目的,如令一些「不聽話」的傳媒倒閉,等等。
撇開政治不談,純粹在商言商,統治者的這種行為已經干犯了市場自由。在香港,政治上傾向民主、習慣閱讀中間或偏向開放的報紙和媒體的大眾,佔市民的一個大 多 數。商業機構為了要順從統治權力的旨意而不能在那些媒體上登廣告,無疑會失掉一部分接觸那些大多數消費者的渠道。一些證據還顯示,那部分消費者的經濟能 力,還是比較高的。

這表示,統治權力不僅和大多數市民有矛盾,連自由資本也成了它的控制對象,成為工具。

大多數市民開始醒覺了,自由資本家的醒覺還會遠嗎?

《氣短集》之二十五

作者為《信報》特約評論員

【註1】導致是次危機的因素很多,不過,金融資本扮演了十分不光彩的角色,則是論者一般共識。
【註2】作者Atkinson, LuttrellRosenblum分別為達拉斯聯邦儲備銀行的高級研究人員和研究主管;整份研究報告見
http://dallasfed.org/assets/docu ... staff/staff1301.pdf
【註3】嚴格而言,梅道夫詐騙事件和金融災難的幾個主因無關,但卻加劇了同時期金融市場的震盪、投資者損失和消費意欲下跌。
【註4】見
http://rt.com/business/bank-mortgage-payout-50bn-400/
【註5】見
http://thehousenews.com/politics ... %E5%BB%A3%E5%91%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