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7日星期一

明報社評: 只許官方肅貪 不許民間反腐



中國「新公民運動」發起人之一、知名維權人士許志永被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名判監4年。據許志永的律師轉述,許志永本人形容判決「把中國法治的最後一點尊嚴破壞殆盡」。從這個判決可以看到,當局把任何形式的街頭活動都視作洪水猛獸,實行零容忍的打壓,而不管其出發點、實際效果如何,這樣的做法在今天內地已經多元化的社會裏,只會治絲益棼,進一步加深官民之間的觀念鴻溝。

民間訴求不謀而合  官方難道葉公好龍?

 許志永在內地維權界屬於溫和的人物,多年來,他一直堅持理性、非暴力的原則。他所倡導的新公民運動,也是致力於推動讓外地打工者子女有權在大都市參加高考的「教育平權」和呼籲建立官員公開財產的陽光政策。這些宗旨其實與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上關於全面深化改革中關於「大力促進教育公平」、「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的試點」等規定不僅用詞相近,簡直就是不謀而合,但是新公民運動仍不見容於當局,給人以「只許當局肅貪,不許百姓反腐」的印象。

 回顧近年來內地社會進步的軌,人們不難發現這樣的矛盾現象,如孫志剛案件推動內地取消了收容審查制度,但積極報道該案的《南方都市報》事後卻受到報復,總編輯被撤職,總經理被判監;《財經》主編羅昌平實名舉報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劉鐵男涉貪,導致劉「落馬」受查,羅昌平卻也被調離主編職位,加上現在的許志永和新公民運動的遭遇,令人懷疑當局對群眾路線的強調是否是「葉公好龍」。

 在封建統治時代,「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是統治者的古訓,現在內地的當權者也常以「雜音」來看待民間的各種呼聲,他們看不到民間蘊藏的強大的改革動力和智慧,反而視之為對改革的干擾,於是就形成了官方能做、百姓不能說的荒誕現實。

 在內地民智已開、社會呈現多元化的今天,那種對民間訴求一味打壓、而不是疏導的做法已經證明是行不通的。對於民眾反應強烈的熱點問題如官員貪腐、醫療教育體制弊端、假冒偽劣食品毒害和環境污染,之所以遲遲解決不了,或多或少都與當局不敢開放民眾監督、採行民間智慧有關。

許志永案顯然政治案  為阻撓改革提供了藉口

 許志永案很明顯是一個政治案件,當局卻用非政治性的刑事罪名來指控他,判他入監,這種做法並不能迴避他提出的政治性問題,反而更加提升了外界對這些問題的關注程度,也增加了官方解決這些問題的複雜程度,給既得利益集團阻撓改革提供了藉口。

 人們還記得,197811月,中央為兩年前的「四五天安門事件」全面平反,揭開了內地上下一心改革開放的序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我們希望當局至少不要製造新的冤案。讓民眾成為全面深化改革、實現「中國夢」的真正主人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