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

明報社評: 李國能退休後講法治 暢所欲言更振聾發聵




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本周三公開演講,重申法治精神是香港重要基石。李國能對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釋法」推翻法庭判決、特別是終審法院的裁決,提出異議;又認為免費電視發牌爭議,政府敦促(urge)不滿者提出司法覆核,做法使人感到諷刺(ironic)。香港政事蜩螗,整體情勢向下滑落,法治的獨特性能否保持和強固,是檢視香港會否沉淪沒落的重要指標;期望李國能的發言,會觸發當局思考貫徹法治的必要,也使整體社會知道共同捍衛法治的重要。

法治是香港重大優勢   在華人社會起示範作用

回歸以來,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基於種種原因,表現都使人失望,唯有司法機關善盡職能,雖然也面對諸多壓力,例如1999年的居港權案釋法等,但是16年以來,本港法治仍然健全,是許多人對香港前途仍有信心的基礎,此乃法律工作者努力和整體社會配合的結果。

放眼兩岸四地(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隨覑時移世易,香港一些原有優勢或許已經不保,但是若論法治,香港的優勢仍然無可爭議。香港法治在中國人社會起覑示範作用,剛召開的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提出「建設法制中國」,所以,讓香港的法治精神發光發熱,更有現實意義。

對本港法治的挑戰,一大可能來自內地,因為香港沿用普通法,內地實行大陸法,北京和香港雖然都有意願落實《基本法》,但是法律體系不同,扞格、矛盾以至衝突在所難免;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這是香港憲制、也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港人對此基本上認同,只是北京對香港以大侍小,若能多從香港的角度審視問題,則會減少對香港法治構成衝擊。1999年的居港權案釋法,北京較多從體現權力出發,推翻終審法院的裁決,因而引發軒然大波,自此之後,猶幸北京對行使釋法權力謹而慎之,再未發生同類事件。

過去,李國能論及釋法,雖然立場異於北京,但是語意隱晦,現在他以在野之身,顧慮減少了,他日前明確地說「除非情非常特殊,否則不應考慮釋法,亦不應以釋法去推翻法庭判決,特別是終審法院的裁決」。這番話並不深奧,但是由曾經主持香港法政約15年的李國能不轉彎抹角地直接道來,就有更深層意義;若能得到北京積極回應,則香港的法治精神與司法獨立,或可免受不必要的損害和衝擊。

政府鼓動不滿者打官司   有操控程序之嫌

至於反政府人士和政府本身,都可能挑戰法治精神。近年,反政府人士遊行示威時,有一些做法例如對警察的挑釁,更引起不少爭議。至於「佔領中環」提倡透過公民抗命「以法達義」一事,李國能則特別以2003年七一遊行為例,提醒佔中發起人,該次遊行反對23條立法,是最有效的一次公眾遊行,可見合法、和平的集會,亦可以很有效果,毋須犯法去達至目的。

特區政府更應以身作則。近期就增發免費電視牌照爭議,政府的「玩法」取態,使人不安。政府以行政會議保密制和涉及商業機密為由,堅拒交代發牌決定的理據,只是敦促對決定不滿的人司法覆核,屆時才會在法庭交代,云云。

發牌決定涉及重大公泷利益,政府交代理據,其實是應有之義,現在只願意向法庭講,不面對公泷,完全乖離常理。另外,為何向法庭陳述就不破壞行會保密制,保密云云,是否自相矛盾?這些不正常情,除非反映一旦打起官司,政府將以異乎尋常手段應對,否則實在無法理解。

司法覆核並非解決紛爭的第一利器,特別涉及政府政策、公權力的行使而引發的官司,大多關乎政治、社會、經濟等範疇,若事事都要法庭裁決,不但影響施政,拖慢整體發展,而法庭與政治社會經濟事務絞纏一起,未能清晰區分「政治歸政治」、「法律歸法律」,香港就會亂套。司法覆核只應視為最後手段的補救措施,使用不當,會混淆法院的角色,影響公泷對法院的觀感。所以,回歸以來,政客和團體動輒以司法覆核為手段,與政府對抗,這些做法已經引發不少反彈,李國能認為政治社會經濟問題應該在政治舞台處理和解決,也是類似取態。

以往,政府對政策措施動輒被司法覆核,屢有微詞,但是就增發免費電視牌照事件,政府卻鼓動不滿者打官司,角色之顛倒,莫此為甚。連李國能也說,部分倡議用司法覆核解決免費電視牌照的人,過去曾指香港「有太多司法覆核」,他認為事態令人感到諷刺。

以司法覆核處理免費電視牌照事件,只能解決程序公義問題,發牌決定的是非對錯,法庭根本無從判別,即使判處政府輸官司,最終還是由政府重新處理發牌事宜,事情回到原點而已。以此觀之,政府敢於打官司,有可能早已盤算藉公權力操控的所謂程序公義制勝,使入稟一方處於極不利位置。設若如此,則這個政府就行事不公正、不公平,有違公義之嫌。

政府現在的做法是下下之策,從市民普遍不滿,特首梁振英與負責官員蘇錦樑民望大跌,可見一斑,他們正為此付出代價;隨覑事態發展,一度聲稱會申請司法覆核的港視主席王維基,看來對打官司轉趨猶豫。不過,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出發牌事件有程序瑕疵,主要認為政府改變政策,由發牌無上限改為「32」,卻未按《廣播條例》規定再諮詢通訊事務管理局,這個瑕疵,與政府口口聲聲的程序公義有明顯牴觸。若有司法覆核,即使可能不會改變發牌決定,但是法庭的裁決和指引可以釐清有關程序,對政府日後行事構成約束力。只是打官司耗費不菲,又要與政府對抗,王維基作為生意人,最終會否與政府對簿公堂仍屬未知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