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6日星期五

金針集 : 中聯辦副主任口吐的「法治」




大家常會聽到「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必須捍衞法治」等言論,無論是民主派抑或建制派,念茲在茲都是「法治」二字。然而,一眾中央和香港的政府高官,以至是熱愛「出聲」的時事評論員當中,其實真正明白「法治」意義的人又有多少?


中聯辦副主任王志民日前表示,青少年有責任珍惜和維護香港的法治和穩定,反對和防範破壞法治的社會亂象及惡果,云云。他又指,法治和穩定是香港繁榮發展的基礎,「它們像空氣一樣存於其中,無以察覺,一旦失去,哪怕稀薄,才知珍貴」。驟耳聽來,其言論似乎與民主派捍衞法治的態度非常相似。


然而,雖然王志民沒有說明,但其實大家都聯想到他是意有所指,間接呼籲青少年不要支持「佔領中環」,更把公民抗命「定性」為「破壞法治的亂象及惡果」。但問題是,我們其實應當如何理解法治,以至如何判斷一個行動是否破壞法治?


擁有中學通識程度的香港人都知道,「依法治國」(rule by law)及「法治」(rule of law)這兩個概念有根本的分別,前者重視以法律管理人民及社會秩序,後者則強調以法律限制政府權力及保障人權。身為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的戴耀廷就曾在本報撰文,解釋法治的四個層次,由低至高的排名分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有法可依」是最基本的要求,例如法律必須是公開及清楚;「有法必依」則指政府必須依法施政,法律是管治的工具,人人都要守法。


至於「以法限權」則是一個較高階的要求,亦較符合rule of law的精神,即是法律必須規限政府的權力,而且要由外在及獨立的機制作制衡;而最高級的「以法達義」,則指社會要透過法律達致公義,例如是善待弱勢社群及保障基本人權等。換言之,一套完善的法治制度,從來都不止於守法,而是要追求真正的社會公義。戴耀廷就曾指,「法治的目的,不單是以法施行管治,更重要的是以法達成善治」。


由此路進,假如一個犯法行為的出現,可以成功爭取更多的公民權利,加強對當權者的制衡,以及令整個社會變得更加公義,那麼,這個行為就似乎是「完善法治」多於「破壞法治」了。


筆者問過港大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他也認為法治的概念並非狹窄得只限於守法,重點是犯法者有沒有尊重法律制度,並接受法律後果。他舉例,一位司機因違例泊車而收到告票,其後主動在限期前繳交罰款的話,則很難說這是「違反法治」的行為。張達明認為,假如一個人是為了爭取公義而犯法,然後甘願自首並接受法律制裁的話,則明顯地此人依然尊重法律,因此不算是破壞法治。


誠如王志民所言,法治的確有如空氣般重要,正由於此,我們更加要盡力改善香港的法治,確保空氣不但不會稀薄,反而會愈加充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