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日星期六

生活達人﹕做人要識分大惡小壞



文 阿離

活在香港,我們有一種盲。

由呱呱下地開始,個體便被教導,學習生存之法。

由青澀至長成,隨着偶然的安逸,人便愈益緊密地鑲嵌在一個社會系統中;對制度的語言,完全熟悉,入骨入血,後來就有一點盲。

這種盲,恍如白內障,看不見權力縱迴交錯的施力脈絡,看不見他者的苦難與自身的聯繫,看不見建制掩埋在典章制度之間的一柄鐮刀,甚至看不見自身的權益遭到割削;眼目的這片混濁煙幕,叫繁榮穩定。

「人們只看到小的錯,卻看不到更大的不公義。」

莊耀洸說。

任職律師、大專導師,也是香港人權監察副主席的他,必須有雙清澄的眼。

宏大艱澀如法律條文,仔細散碎如生活小節,他都要深探,理出頭緒,把看不見的種種提到案前,令幾近失焦的我們,看個明白。

由林老師罵警事件出發……

近月,小學教師林慧思與警方在旺角行人專用區的爭執事件,激起軒然大波。建制陣營緊執住老師的粗言怒罵,發動空前聲討。在一片口舌謾罵的囂鬧中,莊耀洸牽出那條被淡化的封鎖線,抽出問題核心,說着,冷靜又平穩,「警察的權力也是有限制的,不是愛封哪裏就封哪裏,一定要有理由」。他強調,封鎖線的設置必須有根據,例如是避免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才能合理化警察的行徑,「但這些事中,封鎖線合理嗎?林老師的質疑是有point的,事實上警察亦無堅持要拉她,即是說開初她爭取的事是值得質疑的」。

根據避免暴力的原則,「隔開關愛青年協會和法輪功,是好正常、應該要做的,因為最容易衝突的就是這兩個(組織)」。再者,一個團體遮擋其他團體的橫額,實是阻礙了他人受法例保護的表達自由,「如果警察是維護市民權利的,他應該阻止關愛組織,但他們卻沒有,反而隔開市民,即是他們對侵犯別人權利的人好忍手」。然而這種「忍手」,卻是選擇性的。近幾年,每遇示威遊行,一旦有官員出現,警方總會隔出一條鴻溝,把示威民眾摒到視線之外;然而,當泛民、記者或市民被襲擊滋擾,卻是不了了之。雙重標準之明顯,令人訝異。莊耀洸形容,「對於任何質疑政府的,他們就鬆手讓那些團體(愛國團體)去鬧去攻擊,客觀效果是令人不敢出來示威。但支持政府的,例如對法輪功揮刀,就好鬆手。這種雙重標準,令人們擔心是『黨指揮警』」。

她的惱怒連結大不公

莊耀洸指出,梁振英的管治特色之一,是縱容暴力,作出法律以外的制壓,「某些說話不能說,某些團體不能撐,即是畫一個圈圈,在圈內無情講,但圈以外的範圍就很鬆。這不是法律,是一個無形的圈,要你識做」。要人「識做」,正是權力凌駕法律,對人民的一種不合理苛求。

世界沒有無緣故的恨,「人在某個處境下覺得很不公義,很多人都有這些反應」。自中學開始便參與遊行示威,身經百戰,看過激昂怒火,也見過淚眼模糊,他理解走上街頭時那種無法抑制的洶湧情緒;特別是面對權力機關不加解釋的拘捕唬嚇時,就更難以自控,「老師是有point的,她在履行公民義務,看見一些事覺得不公義、不合理,她只是質疑,自己又沒有個人利益。要去衡量的話,雖然她出了惡言,但也是出於公義」。比起馬恩國在議會公然辱罵長毛,林老師當下的惱怒,是連結着制度上的大不公。

辱警有罪?辱民無責?

然而,社會上不少人對制度的大不公視而不見,只執著於個人榮辱,誤把一己的自尊等同公眾利益與法治。事件後,兩大警察工會即廣發聲明予以譴責,並聲言有必要立法保護警員免被侮辱。莊耀洸說,「辱警罪或侮辱公職人員罪,我覺得是沒必要的。每個人都不應被侮辱,但如果要用法律處理,就要一視同仁,因為法律是保護弱者的,而警察本身是有權力的人。」各行各業打工仔,不管是公務員、老師、記者、律師、司機、侍應、清道夫等也常被罵得狗血淋頭,但也沒有法例保護。立法,最重要是保障弱者,「警察權力如此大,為什麼還要有一條特別的法律去保護他們?要立就要立法保護所有的人」。

自由國家與警察國家的根本分別,在於個人有權口頭反對及挑戰警方行動而毋須承受被捕風險。雖然美國有辱警罪,但法院予之大幅限制,美國公民一樣能對警察舉中指或講粗口,而毋須身陷刑責,「警察是專業的群體,整天面對市民挑戰,但卻不可以輕易嬲的,嬲就好危險」。警察也可以很「危險」,無論在體格或裝備上,均比一介市民更能傷人。面對權力,必須警惕。事實上,警察對公民一樣會粗言穢語,態度囂張跋扈。根據監警會2010/11年度的數字,對警察的指控總數為7182宗,其中涉及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口的有2632宗,75%懲罰卻以訓喻為主,再無下文,「如果差人對市民態度不好、講粗口,或者侮辱,頂多都是警告,但如果市民侮辱差人就是刑事罪行,那不是很不對稱嗎?」一年前,有市民曾就警員以粗言穢語辱罵而投訴,時任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曾昭科卻辯稱「各行各業都有人用粗口」,說市民「反應過敏」,同時希望公眾「諒解及包容」警察;如此一時一樣,令人嘖嘖稱奇。

再者,侮辱之言因人而異,莊耀洸提到2010年一宗美國案例﹕堪薩斯州一家極端保守的教會,每每在美軍死難者的葬禮上高喊「美軍該死」、「送你下地獄」,後來一位死者的父親到法院申訴,最高法院後以該教會的言論沒構成「清晰而立即的危險」而判其無罪,「即使言論幾差,都不應該受罰」。除了誹謗、偽證、淫穢、教唆或能構成即時危險的言論外,根據聯合國的比例原則,表達自由必須先於限制。美國著名大法官荷姆斯(Justice O.Holmes)曾言,「政府應該讓各種言論,在市場上公開和自由表達,有價值的言論會被接受,無意義的言論,將被淘汰,讓老百姓品評和選擇,才有真正的民主。」

缺席的人權教育

平白小事,釀成紅白對壘,令人始料未及。但細察探勘,不難發現小事若此,也潛埋着法律、法治、警權、個人權利與自由等宏大概念的交錯碰撞。觀乎事件的討論沸點均集中在「老師講粗口」上,卻蓋過了青關會侵犯他者的表達自由,或警方執法偏頗及不作合理解釋等重點,隱隱透視了不少香港市民權利意識的薄弱。這種鈍感,源自人權教育的罕乏。政府的決心和資源,大多投放到國民教育,對培育人權意識乏善可陳,「對一個政府來說,權利意識愈來愈強,可能會影響了政權或政府的管治穩定」,但人權猶如髮膚,保護個人免受損害侮辱,豈可不提?

莊耀洸研究香港人權教育經年,他批評人權教育無計劃也無策略,而老師本身的人權觀念也有偏差,「我們問老師,什麼是法治?他們通常會強調,法治就是守秩序、守規則,但法治的理念,愈是現代就愈強調人權。」他翻揭着一本本教科書,每頁密匝匝的都是熒光筆記,記下大大小小對人權概念的誤述﹕把「rule of law」(法治)等同「遵守規則」;又或是把守規則教條式般灌輸,「把法律和規則混為一談,無論法律還是規則,你都要守,從來不會去想這些法律和規則是否合理,不合理要怎麼做」。像林老師這般向警察、向規則質問的行為,在年年改版、自稱與時並進的昂貴教科書中,一一缺席。

不是自私,而是自律

不少教育工作者和家長都有一個迷思﹕推動人權教育的結果,會令學校紀律更難維持;更怕一些對人權一知半解的反叛學生,仰仗權利二字挑戰訓導或校長,莊耀洸解釋,「在理念上,個人主義是personalism,傾向較為自私,但民主、人權的基礎是individualism個體主義,即是我們說權利,也會尊重他人的權利」。在民主國家,人權教育沒導致自私,反之是愈發自律;但在專制國家,規則定到哪兒,人的自律性就停在那兒,沒臻善的動力,「因為在獨裁國家,你不為自己打算,就更加朝不保夕」。待人接物的道德界線,不同於規則;規則是最低限度的既定底線,但與人相處的界線,必須從體察他人所需所想、惜念對方的權利和感受所調整勾勒而來的,「你讓他們知道界線在哪,反而令他們成為良好公民,在學校經過鍛煉,就知道怎樣在其他處境找到那條界線」。倘若演練的機會也沒有,社會生活又怎能民主化?

不只是公約,更是生活操練

人權不只是鑲在玻璃櫃中的厚重公約憲法,更是實際的生活操練。莊耀洸說,一個人權參與者,一定要實踐;實踐,往往是默默無聞的深耕,不求聞達,只求義理伸張。生活中每個環節,都是個人與權力的拉鋸。他曾義務處理的案件多不勝數,包括2005年天水圍滅門案、菲律賓人質慘劇等,也曾耗時三年,為女教師爭取不穿裙的權利。當年身為婦進會員的他,為申訴人撰寫法律觀點,向平機會和法援署求助均被拒,「律師說,幫不過,因為不會贏,但我覺得不合理,值得一試」。來來回回,逐字逐句跟律師們互駁,終在兩年後得到平機會協助,令校方不得不和解賠錢。耗心勞力,有時也是「得個桔」,「跟一單case,要跟得好貼,好花時間,但是很值得,因為可以具體地幫到人。我們說人權教育,很空泛,但一個個案,就是切實地幫一個人」。

莊耀洸平日溫文雅靜,說起案情,每每躁動,卻也沒激動過態,有一種平熟的穩健;也是這種敦厚,才能令火心不至瞬間燒光。做研究、寫狀書,全都是義務。早前律師會頒發法律服務獎,一年滿一百小時法律諮詢已能摘金,但莊耀洸的時數超過五百,律師會破格頒他一個「傑出公益法律服務獎」。律師一字如金,分秒也是錢,但他沒計較,也沒想過把付出量化,「有些事,你見到法援署個律師這樣寫,你真係頂唔順。如果你對案件不認識,就算了,但如果你識一點,可以反駁,就覺得沒理由不駁,有知識就有責任」。對義理的堅持,始於對他者的關懷,以及對自身道德責任的要求。

警察也有人權

放眼當下,警權與人權恍如對立,勢成水火,然而莊耀洸說,「從體制角度而言,警察的人權教育也是很重要的」。他記得一件往事。99年他還是見習律師,參與死因庭一宗自殺案,死者是總督察陸永強。他因醉酒駕駛被判入小欖,在羈留期間自縊身亡。從其遺書得知,他的工作非常沉重,受到上司不公對待,又因警隊的飲酒文化而染上酗酒惡習,脾氣暴躁甚至打罵妻子,受精神病折磨多年,「警察好陽剛,無得升職就好大鑊,給自己好大壓力。如果他將這種情緒發泄出來是很危險的。其實他對自己也不好,太強調服從、紀律,覺得受到冤屈、不公道,底又花了,才自殺」。脫下制服,警察也是人,也會在體制中身受強權逼迫。人權不單重視個人的安樂,也是對他者權益的顧念,不忍他人受壓迫剝削,「難度你們不想整個制度公平一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