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星期五

戴耀廷: 和平集會的權利與警權




715日,「青年關愛協會」(青關會)在旺角行人專用區滋擾法輪功攤位,警方到場後「介入」處理,引發林慧思老 師質疑警方當時的處理方法,並因而講了一句粗言。事件引發「香港家長聯會」於84日在旺角舉辦集會支持警方「嚴正執法」,有支持林老師的團體和市民到 場,形成雙方對峙的局面。事件至今,不少大眾只把焦點放在「老師講粗口、粗口有辱警察」之上,這看法,卻把問題真正的核心混淆了,真正的問題其實是「和平 集會的權利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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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規定:「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 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法輪功信徒長期在旺角行人 專用區設立攤位,以表述他們的觀點,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法輪功信徒的集會是不和平的;不論你是否同意他們的觀點,他們的和平集會權利和言論自由,都是應得到 尊重的。

青關會干擾他人

終審法院在「梁國雄案」(終院刑事上訴2005年第12號)中明確表明:「和平集會的權利……意味政府有明確的責任,須採取合理和適當措施,以確保合法舉行的集會能和平進行」。

那 即是說,當一些人在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時,若受到其他人的干擾,政府(也就是警方)是有責任確保他們能繼續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就如法輪功信徒在行使和平 集會的權利時,受到青關會干擾,以大幅橫額遮擋法輪功的攤位,警方有必要採取行動,令法輪功信徒可以繼續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一如終審法院所言,這是警方 的法律責任。

警方可能犯上的錯誤,就是視法輪功和青關會兩者都有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為了表示政治中立,因而不採取行動制止青關會干擾法輪功信徒和平集會的權利。

其實,從現場情況而言,已可清楚看到青關會不斷干擾法輪功信徒和平集會的權利,而非單純雙方都在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因為青關會完全有空間在附近的地方自行展示橫額,行使他們自己和平集會的權利,而毋須影響法輪功信徒的權利。

警方誤解政治中立

林 老師(包括在場不少途人)當天的言行,正是質疑警方當時的處理方式,根本未能保障法輪功信徒和平集會的權利。當然,以什麼行為提醒警方,他們的法律責任會 有所不同,有人會以較平和的方式,有人會如林老師採用相對較激烈的方式。不過,這並非問題的核心,重點是警方必須明白政府的法律責任,是要保障所有人和平 集會的權利,包括採取行動防止他們行使權利時會受到其他人干擾。

由於《人權法》規管的對象是政府,故此法律責任應是由政府承擔;但從法律和人權的道德方面看,所有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也有道德責任,不會在沒有合理理由下而干擾他人的權利。因此,青關會針對法輪功的做法,明顯是有違法律和人權道德的。

按同樣道理,我們不能基於不認同某些團體的言論,而去干擾他們舉辦的和平集會,否則,這就是雙重標準,也違背了和平集會的法律和人權道德責任,用上的手法,正是我們不認同別人所用的手法。這是尊重人權的人必須經常自我警惕的。

事 件也觸發現場警員與圍觀者之間的問題——由於警方處理和平集會時不明白自身的法律責任,那就導致現場警員被人認為偏幫青關會的印象;現場警員又錯誤地認為 自己保持中立,正在維護所有人和平集會的權利,當受到別人質疑和挑戰時,自然生出一種「自衞自義」的心態,這便不無影響現場執法的決定了。對現場的警員來 說,他們實在不應承受過大指摘,因為問題其實出自警方高層錯誤的執法政策判斷之上。

須挽回警民互信

今天,警民失去互信,一方面是源自警方高層對人權保障的掌握不足,故此沒有制訂合適的處理措施應對類似715日的情況;另一方面,則是現行警察投訴機制缺乏獨立性和公信力。

如上所說,現場警員有時候也別無選擇,但人們若對警察投訴機制有信心,對個別警員有不滿時,也會信賴投訴機制可以秉公處理。不過,正正由於警察投訴機制缺乏獨立性和公信力,令市民感到投訴無門,加大他們對警方和現場警察的不信任,只能把怨氣向前線警員發洩。

其實,要讓市民尊重警方和前線警員,歸根到底,就是要進行制度的改革,讓警方高層深明人權保障的真義,並且透過引入獨立的警察投訴機制,令市民對警權回復信心;只一味埋怨市民不體諒,或是呼籲警察不要軟弱,效果只會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