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6日星期六

佔領X對話﹕陳玉峰:我的自白

文 陳玉峰

周三在東區法院,接受簽保守行為的安排。很多記者朋友狂打我電話,想問為什麼接受簽保。答案簡單呀,不簽保,難道為此小案與律政司打官司?將會一拖經年。守行為令要求,我這年不要破壞社會安寧,以及保持行為良好。可做人本身就應該乖乖地,守行為並不對我構成額外要求,我覺得全不困難。


兩年前我犯了什麼事?

被捕之後,焦點就集中在「警察有無找過我20次」。其實還忘了更重要一點:究竟我做過什麼,才因《公安條例》被捕?我記不清兩年前的事,倒還是靠讀律政司發下的案情,才倒過來知道當晚。按律政司已在網上公布的案情,原來警方當我是重犯般追緝了兩年,乃因為我當晚做了三件事:

一,我為朋友洪曉嫻揹大聲公,讓她可以講話;

二,我在另一位置,再為洪曉嫻揹大聲公,讓她講話;

三,我自己拿大聲公,講了一句,「市民有權遊行,集會毋須警察批准」。

本以為自己講過激動人心的話,例如叫人一定要衝馬路、攔巴士,卻原來,我只是,太陽由東邊升起,示威毋須警察批准(警方2001年的聲明也這樣),如此就中了《公安條例》的「組織非法集會」,這就是我當晚做過的「壞事」;講出市民應有的權利,就是我的罪名。

警方卻在整個起訴過程中,不關心我當晚的「罪」,只不停要我承認與案無關的一點,就是他們找過我幾十次,只因我避開才找不到。這個再拗也沒意思。我入職記者兩個月後,已收到中聯辦郝鐵川部長寄來,寫我名字的聖誕卡,哪怕我從沒見過、也沒派過卡片給郝部長;他的通天眼也立即知道我轉了工作。要追蹤我的難度,可想而知。


守行為只規限暴力行為 不影響和平佔中

很多人問,簽保守行為,是否會影響我參與佔領中環工作。首先,佔領中環有很多參與的層次,不是一定人人都要違法抗命。我在背後統籌翻譯聯合國關於政制的「第25號《一般性意見》」、為商討日準備讀材料,支援完全合法,可是也很有力量。

另外要檢視,「守行為」其實即是什麼。當然不是要我晚上12點前歸家,從此不可去酒吧飲酒;乃是我答應法庭,12個月不要破壞社會安寧。而1983年就有案例確立,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只限於「暴力或暴力威脅」(見註),既然佔中是愛與和平,又豈會有暴力?所以守行為令,不會影響任何人參與佔中工作。


佔中是什麼? 不是堵路

但我更想的,「佔中工作」究竟是什麼。不少人仍以為,佔中即堵路,又常問,是否真有癱瘓中環的實力。其實大家不要淨掛住堵路!中環癱瘓不難。只要平日朝早九點,有10個人不合作,地鐵關門時沒把手袋衣服貼身壓一下,包保地鐵關不了門,金鐘站一塞,港島線癱瘓,大家都已不用做人。城市本來脆弱,全靠無數市民默契、合作、啞忍受苦,才能暢順。


我為什麼參與佔中工作

因此「和平佔中」最大的武器,不在於最後一下堵路,而在於中間的商討過程,可以凝聚群眾。

我由大學起參與或旁觀不少社會運動發展,不少有潛質的項目,因為處理不了部意見分歧,造成撕裂。尤其上一次民主黨到中聯辦就政改方案談判,令公民社會對政黨及「大佬」失去信心。民間各自對社會不滿,卻苦無方法重新凝聚力量,只能散兵游勇式,個別就房屋、教育、環境等議題發聲打拚。

因此今年一月與戴耀廷教授做訪問,他提出要以「商討、共議」為法,討論政改,便令我眼前一亮。

驟眼,一萬人傾政改,不可能。但一些小實驗給了我信心。我們找黃照達設計Tee恤,社運友一看,好嘈,不喜圖案有白鴿,「民主黨味太濃」,紛紛求改。我尷尷尬尬,也把眾人的不滿和黃照達講了,他後來便向大家解釋創作理念。結果,圖案近乎原封不動再推出,今次卻也沒人再異議。圖案前後沒怎變過,變了的,是人的關係:大家由不滿到認同,之後有人再批評隻鴿,這班社運友,也得出個道理:他們變成了運動的盟友。這就是我見到,溝通、聆聽、商討和參與的力量。


我幫佔中做什麼?

但要成就這種溝通,就要有人主動,而且要處理大量資訊,在討論中做歸納整理。因此,我在「和平佔中」的主要工作,並不是機密鬼祟地策劃如何、在哪一處堵路,而是與不同的人、團體、媒體,大量溝通,讓對方看到,我們在盡最大努力,製造機會互相對話,讓聆聽有可能發生,信任。

前兩天剛為一群學生搞了個「基層婦女寫作坊」,齊學習聆聽弱勢、訪問婦女。之後同學要交功課、寫報道,希望實幹出成績來,回應有人佔中太「中離地」的批評,讓人知道,聽了你的批評,我們會行動、會回應,希望你也一起行動。這就是我在做的事。

堵路的人很易就讓警察抬走;開放、堅實和互信的網絡,才是天下無可拆散。梁振英政府正因為失信於民,才致舉步維艱,小事難成;「和平佔中」今次正要爭取群眾的信任,如黃照達所,要佔領人心。

所以再回到大家有興趣的問題:守行為會影響你的佔中工作嗎?我這陣子,只是不斷的與基層、婦女、工人、學者、議員、學生見面聊天,應該不算「破壞社會安寧」;如果坐在家裏向記者Whatsapp發下採訪通知,都會觸犯《公安條例》組織非法集會,那就讓他們來再拘捕我吧。

註: R v Lam Mun-fai[1983] 1 HKC 614.

小記為什麼不受訪
因為大概沒一個記者可讓我這樣完悶悶的2000字又都寫回來吧。尤其是我最想的「商討」部分,它是力量最大,但亦最悶、最無畫面和不可見的,沒人有興趣是可理解,所以我還是,自己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