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說之前,先做題解。
政府帳目委員會(簡稱「帳委會」),是立法會內一個常設的委員會,負責研究審計署長發表的審計報告。委員會可邀請政府官員及公共機構的高級人員出席公開聆訊,提供解釋、證據或資料;委員會亦可就該等解釋、證據或資料,邀請任何其他人士出席公開聆訊提供協助。
至於專責委員會,平常最常聽到的,是立法會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簡稱「特權法」),就某一事宜成立的專責委員會,這種專責委員會有傳召有關人士到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文件協助議員調查該事宜的權力。另外一種,則是根據《議事規則》第20條,議員向立法會主席提交呈請書,然後由20名議員在立法會上起立支持,主席即須將呈請書的事項交付專責委員會處理。最近我在立法會提交呈請書,要求調查前廉政專員湯顯明,並得到25名議員起立支持成立的專責委員會,則屬此例,而且是香港立法機關有史以來的首例。然而,由於這不是按照「特權法」成立的專責委員會,因此並無傳召證人或資料的權力。
最後,是特首成立的委員會。特首可因應需要成立不同的委員會,而其中最具實權的,是引用《調查委員會條例》的委員會,它可傳召有關人士作證或披露有關資料,以調查任何公共機構的經營或管理、任何公職人員的行為或其認為與公眾有重大關係的任何事宜。最近提交報告的「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調查委員會」,即屬此例。
權限和職能 迥然不同
由此可見,帳委會、專責委員會還是特首成立的委員會的權限和職能,其實迥然不同。其中較為重要和覑眼的相異之處,在於:帳委會的調查範圍,必須按照審計署的報告內容而定;專責委員會的調查範圍,則由議員界定;而特首成立的委員會的調查範圍,則由特首決定。
所謂「差之毫釐,謬之千里」,即使是同一事件,用帳委會、專責委員會或特首的委員會去調查,可以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甚或是,即使是同一事件,可能只可以專責委員會調查,帳委會卻無權過問,而特首若不是引用《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委員會,則無法傳召事件的人物接受調查。因此,就湯顯明事件,有議員說交由帳委會調查已經足夠,特首亦已成立委員會跟進事件,不必成立專責委員會了。這些議員,若不是不諳相關的法律,分不清帳委會、專責委員會和特首的委員會的分別,便是故意混淆視聽。此話怎解呢?我們可以從審計署的報告說起。
帳委會無權跟進
在最新發表的《審計署長第60號報告書》中,關於廉政公署的部分,其內容是衡量該署在倡廉教育、爭取公眾支持,以及策略規劃及衡量服務表現三方面的成績。其中最惹人注目的,是2011年廉署舉辦國際廉政宣傳短片比賽及工作坊期間,湯顯明兩次宴請參加者晚飯,其中一次,將餐酒和甜品的費用分開計算,不納入晚飯的開支當中,令每人的晚飯開支由523元減至廉署核准的每人開支上限450元之下;而在另一次晚飯,湯顯明則自行批准每人的開支為1045元。至於更令人非議的事件,包括我在審議財政預算案時,揭露湯顯明在任期間多次出訪內地,並豪花公帑送禮給內地官員,當中有否涉及偷換「禮物」的概念,而向立法會提供誤導性回應,以及傳媒揭發他耗用大量公帑買茅台酒款待內地官員及多次宴請中聯辦,並多次收受中聯辦的禮物等等,則不在審計報告之內,換言之,帳委會是無權跟進。事實上,帳委會主席早已公開表明,該委員會只會調查兩次晚飯超支事件,其他事情則不會處理。
最正確方法 引用「特權法」
至於特首梁振英最近成立的「廉政公署公務酬酢、餽贈及外訪規管制度和程序獨立檢討委員會」,則不是引用《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而且梁振英亦已表明該委員會主要職能在於全面檢討現時廉署申報酬酢費和外訪的制度,而不是針對地調查湯顯明有沒有做出公職人員或個人行為失當的事宜。
古語有云:「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意思是不用正確的工具,就不能做到想要做的事情。同樣,如果我們不用正確的方法去調查湯顯明事件,公眾便肯定會無法知道事件的全部真相。因此,若要追查,最正確的方法,必然是引用「特權法」成立專責委員會,而不是帳委會,更加不能期望梁振英成立的委員會。但要在建制派議員把持的立法會中動用「特權法」,殊甚艱難,我和何秀蘭議員唯有扭盡六壬,退而求其次,引用《議事規則》第20條成立專責委員會,期望在諸多局限的縫隙中,尋索到最多的真相。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法律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