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0日星期六

生活達人﹕我們都是工人



林茵

貨櫃碼頭工潮踏入第二十五日,聲援者有增無減;除了學生和熱心市民,外籍家傭和外國碼頭工人也聯群結隊的來了。

特地來看望留守者的Rick Glofcheski也有張外國臉孔,一頭白髮、瘦削斯文的身影,沒有人會將他聯想成工人;在罷工現場的李卓人替大家介紹,這是來自港大法律系的勞工法專家;Rick,我們個人都是僱員,而這,也是他研究勞工法例的開端。

Rick笑言,自己開展勞工法例研究其實只是二○○四年的事;九年就自成一家?

因為在此之前香港的法律系根本沒有專人研究和教授勞工法,「我認為這是不對的,工作是個人生命中那麼重要的一部分,你是僱員、我也是僱員,所有人都應該清楚他們的勞工權利,但無人教這些。」

為此,開展研究、設計課程,又完成了厚厚的一本專著Employment law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

連日來碼頭裏種種不人道的工作條件在傳媒曝光,市民嘩然,不禁問這是非洲黑奴的世代嗎?

然而Rick,資方的所作所為,幾乎都是現行法律下被允許的。

「香港有很多關於勞工法的條文,」他翻翻自己那本八百頁著作,「但它在多方面的保障都非常弱,而且很多條文已過時了。」沒有集體談判權、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罷工權,也沒有標準工時、休息和上廁所的規定,「僱主可以天只准你上兩次廁所,或要求你連續十二小時無間斷工作,都是合法的。」

Rick搖頭,「過去數十年來,香港存在一種制度性的對勞工法律改革的抗拒,由於沒有普選、沒有對市民負責的政府、沒有團結和強大的工會力量,導致我們的勞工保障遠落後於其他已發展國家。」

撐工人 源於父親

Rick來自加拿大一個工人家庭,父親就駕駛跟碼頭工人類似的吊機,是建築地盤那種,「比香港的碼頭工人好得多,他沒被迫長時間工作,通常都是七至八小時,有時趕工,會有一倍半至兩倍的加班費,香港到現在都未有這樣的規定,所有先進國家都有了」。年輕時的Rick為了掙學費讀法律學院,做過多種工作,也罷過工,「是間電子廠,我是工會成員,所以跟隨罷工了,有點像現在的情況,廠房外示威抗議、留守、有一點點生活津貼,罷工的日子並不易過」。但還是比香港好的,香港的罷工權原來徒具名,「基本法的確寫我們有權罷工,但這只代表罷工沒干犯刑事罪行。罷工合法,不過,你會失掉工作,僱主不能因為你罷工而即時解僱你,但他可以『一個月通知』地解僱你。還記得國泰的機師嗎?(二○○一年工業行動)他們都失業了!當你不再是他們的工人,那還算罷工嗎?」Rick,「這班碼頭工人很勇敢,他們冒隨時失去工作的風險,是一場嚴酷考驗。」

完成法律學課程後,Rick原在加拿大私人執業,一九八九年來港,加入香港大學法律系,「那是香港迎接九七主權移交的關鍵時刻,憲法和政治上都將發生重大轉變,從法律研究角度看來,非常有意思」。起初他專注侵權行為,著作Tort Law in Hong Kong已出到第三版,「這是一年級的課程,有部分關於勞工法例。另外,在有關平等與反歧視的課程裏,也觸及一些勞工法例,因為在眾多形式的歧視中,職場上的歧視最嚴重,人人都需要工作賺錢、建立事業和個人成就感,如果因為性別、種族、懷孕、殘疾等原因而無法受聘、無法晉升、被撤職,你會無法生活下去。」另外,商學院也有教授勞工法,「 但是站在商業角度去談的,作為人力資源管理的知識。」

港勞工法例十分薄弱

「我會,在法律學院裏客觀地認識國際和香港的勞工法例,到現在為止仍只有這一個專門的課程。過往法律系學生普遍不算對勞工法很有興趣,因為他們不常聽相關個案,也因為香港的勞工法例十分薄弱,進行法律訴訟的人很少,僱員發現打官司並不得,因為即使勝訴,獲判的賠償也很微薄,可能連訴訟成本也補償不了。」落後的程度,是連法官都不時在判辭裏表達對現行法例的批判、想保障勞方但無法可依的無奈。

Rick舉二○○五年一宗僱主以間斷式短期合約聘用員工以逃避支付遣散費的官司為例,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判辭明言批判——香港現行勞工法例在本質上是有利於僱主的,工人往往不力量跟僱主討價還價,這情在無集體談判權的香港更加嚴重,「僱主能透過各種手段逃避他們對員工的責任,令大部分僱員都被奪了法律原擬賦予的權利,此舉實在無助於維繫社會和諧」,並表達對勞工法例改革的期望。Rick,「我不能如果熟悉勞工法你會有很多客和生意,但我肯定的是,我們大家都是僱員,都要知道自己的權利。在我組織這個課程之後,法律系學生們開始明白為何勞工法是重要的,有很多東西,與廣大勞工相關,合約工、自僱人士也有他們的權益。」

外判:勞工保障更不可少

在經濟全球化、企業把一切都外判出去的潮流下,勞工權的法律保障顯得更不可或缺。「兩份合約放在你面前,一份直接聘用,人工低些,另一份將你變成自僱,人工高點,但什麼福利和保障都沒有,你揀哪一份?很多人都揀要高一點的人工,沒考慮潛在意外風險。另一些情則是,沒選擇,因為你需要工作,唯有接受一份毫無保障的合約。」今次碼頭工人面對的困局之一,正是他們被層層外判出去,甚至連自己的真正僱主是誰都搞不清楚,想跟最終的碼頭營運者HIT談,但HIT不承認責任,「他直『你們不是我的員工』。」Rick提出,外判制度最初是當企業觸及一些非本行的業務、直屬員工沒有相關才能時,才外判給其他公司做,「像地發展商要建一幢樓,發展商當然不懂搞電力、泥水、搭棚,於是他們需要找各種外判商,甚至外判商也要再找外判商,例如搞電力的可能要再找做燈的判頭、做電掣的判頭,這很合理,一間公司很難直接聘用和管理這麼多不同專長的工人。但一間貨櫃碼頭公司,他們就只是做裝卸貨櫃,如果你將裝卸貨櫃這項工作都外判了出去,那你的生意是什麼呢?如果我開一間餐廳,拿了經營餐廳的許可證,然後我外判煮食工作、又外判侍應、又外判清潔工,那我負責做什麼呢?就坐在那裏,不煮食不上菜,然後對外判商,把盈利交上來?」Rick雙手一攤,「但這是合法的」。

「有一點我很想的是,今天外判變得比二三十年前更普遍,判上判也是。大學外判,政府外判,香港電台也外判,普通到大家覺得這很正常。但另一方面,我們應該記住的是,我們確實期望僱主是對社會負責任的,不應該只是追求盈利。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多年前已發出一項重要宣言,『勞工不是商品』(labour is not a commodity),勞動力由人構成。但企業家在計算勞工成本時,當他將一切可能外判的都以價低者得的形式外判出去時,意味這實在只關乎生意,工人只是商品;企業家不願意應付工人這元素,只管將工人推給外判公司去應付。你聽過企業社會責任吧,如果你將一切都外判出去,像HIT一樣,它根本完全沒有與人的連繫,怎麼能有任何相關的企業責任?它還能對什麼人付上責任?」

大商家的社會責任:顧全僱員的需要

「香港的大商家常覺得自己捐了幾多錢,這其實不是社會責任的真義,社會責任是你對你的僱員作出的,而不是對其他人;它要求你去顧全工人的需要,有沒有足福利保障?有沒有時間與家人相處?做媽媽的有沒有機會餵哺母乳?家中長者健康有問題,僱員可否抽身照顧?僱主本應做到這些,才是一個社群的良好伙伴。」Rick憶述,在那久遠的年代,工人一家跟僱主的家庭合照很常見,「即使香港或中國傳統裏沒有『福利』概念,也有種期望是僱主會照顧員工的家庭需要,但這已成過去。今日實際在做生意的人,刻意跟那些為他們工作的人保持距離,他們想盡辦法推卻自己的社會責任,佈置一個最節省成本的模式,將工人陷於愈來愈邊化的境地。」

「有些人覺得,HIT是做生意的,只要沒犯法,就沒有反對它的理由,」但Rick認為,如果現行法律讓工人陷入如此境地,正呈現了法律改革之必要,「我在這次工業行動裏看到的一點益處,就是它可能喚起公眾對現行勞工法例的興趣,我們的法例保障實在不太好」。除了最關鍵的集體談判權外,也應該加進一些規定僱主對外判工薪酬、合約所負的責任,例如目前建築界裏若判頭欠薪走數,總承辦商是有責任付薪水給外判工的;但這只適用於建築地盤,在各行業都盛行外判的年代,明顯有擴闊法例涵蓋面的必要。

勞工法例改革之必要

「過去數十年來,政府出於自由市場、不干預的經濟哲學,一直抗拒全面的勞工法例改革。次都是社會積累巨大不滿、威脅政治和經濟穩定時,才願意推行實質改革以挽救危機。」像六七暴動後推出《僱傭條例 》,八九年六四事件後推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九七主權移交前通過一系列勞工相關法例等,「目前大家都對二○一七年的普選方案感到疑慮,社會正有點躁動不安,會否是另一個人們起來反抗的契機?現在碼頭工人頗得公眾支持,這在相對保守的香港社會是很罕見的。一些人正在醒覺,他們認為不能再接受香港發生這樣的情了,不能接受有人在這樣的條件下工作。當初討論最低工資時,商界不斷這毀掉香港經濟,有一部分市民被服,而這法例通過兩年了,香港經濟眦掉了嗎?現在討論標準工時立法,他們又會毀掉香港經濟,我們已聽過這套辭了,知道這法不盡可信。公眾開始想知道事實的全貌。推行一條人道的法例當然有成本,但你想讓市場支配一切?結果就是有人要在半空的駕駛艙大小便了。大多數人會要求一個平衡,想經濟好,也想有個標準去確保人們過上快樂合理的生活。」


勞工法改革被阻礙死因

【明報專訊】碼頭工潮以來,人們隱隱猜想「佔領長江」會否成為「佔領中環」的預演,工運與社運、政運的關係備受關注。Rick認為勞工權益的提升,大概要待全面普選後才能實現,多年來親商界及不民主的政經結構,對勞工法例改革所施加的阻礙,可從下述略見一二:

1. 由二○○○年起,政府共提出逾三百條法案,當中約有三十條跟勞工法例相關,但大部分只是對舊法例的小修訂,主要是因應通脹因素提高罰款和法定賠償金額。除了最低工資和種族歧視條例外,香港勞工法在過去十五年沒有其他實質的改革或檢討。立法會議員提私人草案以改革勞工法例,須得行政長官同意,亦幾乎無可能通過偏重商界的功能組別投票。

2. 「勞工顧問委員會」對勞工法例的制定有重要角色,除了向政府提供意見外,其二○○九至一○年度報告更表示其可以「批核」(endorsing)一些法例提案。這機構雖以「勞工」二字行頭,但三分之一成員來自僱主、三分之一成員來自政府、剩下三分之一成員由工會之間投票推選,因選舉方式以個工會為單位,不論該工會有多少會員,都只有一票,令選舉有受操控的危機,一直由親建制的工會壟斷,難以期望該會可為工人權益帶來革新和改變。

3. 集體談判權是維繫工人權益的關鍵,規定資方有法律責任出席勞資談判,不能像當下碼頭工潮那樣棄工人於不顧。若有集體談判權,合理的勞資協議可期,外判商亦有機會將新增的勞工成本向上轉嫁至總承辦商。香港由於彭定康一九九五年加大立法會選舉民主成分,多名民主派成員晉身立法會,成功於一九九七年六月通過《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惟回歸後迅速遭小圈子選舉生的「臨時立法會」廢除。沒有集體談判權,亦成為香港工人缺乏動機加入工會、壯大力量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