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9日星期二

馬嶽﹕有預選即非普選




「佔領中環」運動的發酵,迫使中央政府提早亮出了底牌:要保證「愛國愛港」人士長期執政。中央各路人馬大力吹風,2017年「普選」特首其實是有篩選/初選/預選,目的不外乎保證中央不能接受的「非愛國愛港」人士不能進入普選階段。一眾護航專家隨即發功,大讚預選/初選/篩選合理,甚至有人說西方大多數民主國家都有預選,令人大開眼界。

簡單的說,如果所謂預選程序是由提名委員會先選一次,最高票的兩三名才可進入普選階段,或者要提名委員會大多數通過,候選人才可進入普選階段,則會令普選名存實亡,因為提名委員會已變成了選舉委員會,代替了全港選民作選擇。任何集團如果掌握了提名委員會大多數票,便可以壟斷提名權,令普選階段全無意義。

真正的符合國際民主標準的普選,前提是民主制度下人人享有平等政治權利,因此每人的選舉權應該大致平等,而選舉權包括參選權、投票權和提名權等,亦不能故意排拒個別群體(例如少數民族)。原則上,《基本法》45條中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後交由市民一人一票選出,已經難以做到提名權普及而平等。如果能容許公民提名(例如若有候選人拿到10萬普選選民提名,提名委員會即確認其為合法候選人),則比較可符合這標準。概念上,提名的門檻愈低,則愈難由少數人壟斷提名,較符合民主原則;例如若提名門檻設於提名委員會十分一,則任何集團要拿提名委員會九成以上席位才能壟斷提名,比較困難。

像上述的制度,數百提名委員可以決定近400萬選民選票上的每一個名字,明顯不符合現代普選原則。尤其如果表明篩選的標準是「愛國愛港」,則制度設計目的明顯是為了排拒某些政治傾向的人,絕對不符合現代民主普選的標準。

桃谷六仙大法重現江湖

有人竟然說很多西方民主國家都有初選預選,以合理化上述的機制。作為國家及特區的立法者而信口開河,令人咋舌。首先是認識問題:世界上很多國家的政黨都不以初選決定提名,除了美國有此傳統外,其他民主國家政黨仿效美國做法只是近年的事,也只是少數。第二,像美國兩大黨或台灣民進黨的初選(party primaries),目的是讓支持者投票以決定誰是最適合代表黨參選的候選人,並不會讓幾百人壟斷整個選舉的提名權,與上述機制邏輯大相逕庭。

建制派人士預選篩選初選亂講一通,總之是「佢選完先到你選」。這種亂講一通混淆視聽偷換概念的手法,多年來屢見不鮮,我稱之為「桃谷六仙大法」,目的是令不少不明就裏的公眾,覺得什麼選都差不多、莫衷一是、「睇你點睇啦」,於是不會強烈反對。但在公民意識日漸成熟的今天,以此「普選假貨」魚目混珠,是不能解決特區當下的問題的。

候選人太多?

建制派支持篩選的論據之一,是害怕候選人太多,選民會不知如何投票。我從來沒有聽過民主政體會擔心候選人太多。以現在的選舉提名規定為例,區議會候選人只需10名當區選民提名,但我們從沒有見過一個1萬選民的區議會選區會有1000人參選,因為所有人都會考慮自己勝算才參選。以現在特首提名門檻設在八分一,已可保證候選人不會多於八名。

如果害怕候選人太多而票數分散,令當選者代表性不足,解決方法其實很簡單:用不少直選總統國家如法國或波蘭用的兩輪淘汰制(two-round run-off),即不論有多少候選人,如果沒有候選人拿得過半數選票的話,即淘汰剩最高票的兩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決選(事實上,現在小圈子的特首選舉也是用這種兩輪投票方法)。第二輪當選者可保證得選民過半數支持,不會有代表性不足的問題。

未來10年街頭見

我並不懷疑中央提出的篩選的建議可以符合《基本法》,因為中央擁有《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大不了要人大常委就45條釋一次法,但這樣選出來的特首,只會面對更深層次的永續的認受性危機,因為如果中央說明《基本法》45條的普選就是這種貨色,不啻是告訴所有香港人,從1990年頒布的《基本法》,到2007年人大常委決議所承諾的普選,其實都是假貨。這不是時機是否成熟、港人有否共識、是否符合實際情的問題,而是從1990年開始中央政府已經立心是給你假貨。

假普選可能穩住了中央政府的權力,但不會改善特區政府認受性。支持民主的港人不再有「循序漸進」達至普選的期望,只有持續抗爭,結果必然帶來更多對特區政府的挑戰。「佔領中環」會否成功我不知道,但未來10年這假普選的政府必然會面對更多社會動員和衝擊挑戰。未來10年,街頭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