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2日星期二

陳文敏: 特首發律師信




特首向《信報》發律師信,指練乙錚在其發表的一篇評論文章涉及誹謗,事件引起全城關注。此風一長,若特首或各部門首長均動輒對針對他們的評論文章發律師信,日後市民及傳媒還可怎樣監察政府?

有人認為,特首是以個人身份發律師信,即使貴為特首,他仍然享有個人權利,保護一己聲名。在這問題上英國上議院法庭在1993年一宗判案中便有詳細的分析。在民主社會中,市民和傳媒對政府的監察至為重要,誹謗訴訟對監察政府會產生強烈的寒蟬效應,故從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中央或地方政府在普通法中並不享有提出誹謗訴訟的權利,政府對不公平的批評應該循政治而非訴訟的途徑解決。況且,政府與個人不同之處是政府擁有大量的資源與途徑,它可以開記者招待會、出新聞稿等方法駁斥相關的言論,甚至可以提出中傷性的虛偽申述的刑事訴訟,但民事的誹謗對保障言論自由與公眾監察社會卻會有深遠的影響,即使日後誹謗訴訟失敗,但當中涉及的金錢時間已可使不少評論者望而卻步。亞洲的一些國家政要,便是以誹謗訴訟壓制批評的言論而聞名,這也是為何自己對這問題特別關注。

於是,問題的焦點不在特首是否以個人身份提出訴訟,而是評論涉及的是他的個人私生活還是他的公職身份。他當然可以就針對他私人空間的評論提出訴訟,但在政府職位愈高,他的私人空間也愈小,這是身居高位手握大權者所需付出的代價。如果評論者指政府高官貪污瀆職,政府的態度應是就這些指控作出具體反駁,法律上不容許政府以誹謗訴訟作回應,但如果涉及的官員卻可以個人身份提出誹謗打壓這些指控,監察政府便無從說起,類似水門事件也永不會曝光。同樣地,練乙錚的文章就一些對特首的指控提出一些需要探討的問題,特首不去回應這些指控,卻打壓一些跟進這些指控的評論員,這便更突顯發律師信這決定的荒謬與愚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