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5日星期五

戴耀廷: 公平、公義和維護尊嚴的法律精神




之前我引述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說法律條文不單是法律條文的內容,還有法律條文的精神,而法律精神包括公平、公義和維護尊嚴的基本理念。最近社運人士古思堯因在遊行中焚燒國旗,被裁判官裁定侮辱國旗區旗罪成立,判囚九個月。

按《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年。」這條文已經終審法院裁定為合憲,而古思堯實在是觸犯了這罪行,但在引用這條文的內容時,裁判官實應考慮馬道立法官所說的法律精神。

裁判官認為古思堯在二萬多人參與的公眾集會燃燒塑膠製造的國旗,對周遭市民、警員及記者均造成危險。但古思堯沒有律師代表,對他的行為是否實質造成對其他人危險,若法庭未有就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這一點進行爭辯,就以此作為判刑的基礎,那有可能違背公平程序的法律精神。

古思堯所犯的罪行是侮辱國旗,現在判刑竟是九個月,一項罪行所應得到的懲罰必須與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合乎比例才合乎公義。單純侮辱國旗的行為對其他人及財產沒有甚麼實質的傷害,所影響的只是一個抽象的國家概念。且一個國家的尊嚴不在於強制別人去尊重,而是在於她本身能否得到人的尊重。這一類罪行的懲處實不應太重。從過去相類似案件法庭對犯事者的判刑,現在九個月的判刑也明顯是過重,有可能違背公義的法律精神。

古思堯的行為雖是違法,但也涉及他受《基本法》及《人權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而人能享有言論自由,是人類尊嚴的重要體現,是不應受過嚴苛的限制,限制應止於必須的程度。即使《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是合憲,古思堯也的確是違法,但因一人在行使其言論自由而做了一些違法行為,他也不應被施加過重的懲罰。因此,現在那麼重的判刑,也可能違背了要維護尊嚴的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