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林鴻達: 郝鐵川的「中央十權」論




中聯辦郝鐵川日前以樹仁大學客座教授身份於《明報》撰文,提出「中央十權」及指出「中央對港權力只有外交國防」的說法,是與《基本法》原意不符,以回應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早前文章,洋洋二千多字根本就難以準確闡述法律觀點,不如說是宣揚中央對香港的權力來得比較正確。可是除了「國防和外交事務」、「國家行為與司法管轄」以及「審查原有法律」已在主權移交前完成,其餘都是不盡不實。

修改《基本法》的權力的確是中央手上,但從莊豐源案至近年的雙非孕婦問題,要求修改《基本法》二十四條的聲音不斷壯大,可是中共一直以來不是無動於衷,就是一眾媚共之徒高呼修改《基本法》猶如大逆不道。郝鐵川言下之意豈是「權在中央手,改不改不容港人過問」,港人對中央只可卑躬屈膝?

十五條所訂的只是「行政長官任命權」,但從董建華到梁振英,撇除選舉制度的惡劣本質,也莫說梁振英分別在去年十二月及當選後「拜見」中聯辦,十五年來中央對選舉的干預顯而易見,這不就是超越了「任命權」吧!即使如澳洲和加拿大兩個受《西敏寺法》管轄的國家,英皇也只是透過總督對當選的總理作出委任,可有見過英女皇對選舉說三道四嗎?

一五八條寫得非常清晰,只有法院因判案需要才可提請人大要求釋法,即是釋法的主動權在本港法院手上而非在中央。但十五年來,除了剛果國的案件外,有哪一次釋法是合法的?「違憲審查權」更是笑話,單是「釋法」已經係違憲行為,郝之說法無疑賊喊捉賊!況且如果特區內發生違憲情況,例如立法會通過了一條法例與《基本法》有牴觸的話,根本可以及應該透過法院審訊處理。

二十三條訂明是「應自行立法」而不是「中央要求立法」,撇除立法事情的政治因素,郝鐵川以「義務」來反映他認為中央和香港是主僕關係,故此香港必須聽命中央。若說英國在香港殖民是不公義,郝說法更能確定中共是在香港進行殖民。

至於郝鐵川以「人大常委會把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時,應謹慎行事」來為「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的權力行使作定論,表面是善意表態,但同時以第十八條來解釋「緊急狀態」之說,實質目的立心不良。郝可會欲藉着提出「緊急狀態」之權,為一月一日的群眾行動可能導致梁振英落台向港人發出警告?

論到一國兩制的執行,實在不能不提《基本法》二十二條──中央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區內部自治事務。宣揚中央在港權力的同時,請中共嚴格遵守《基本法》,才是公平對等。因此,還是請郝鐵川和中共閉起你的嘴巴,終止對香港內部自治事務說三道四。


林鴻達 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