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林行止:僭建事件的句號、問號和省略號




一、行政長官梁振英「山頂大宅」的僭建風波,搪塞拉扯,極盡煩瑣,拖延已久,雖不能說費時失事,卻亦因此虛擲不少本該用於公務的時間。此事不知何時能夠劃上句號。

憎厭梁振英當行政長官,恨不得馬上把他轟下台的人,莫不希望看到他剛「出閘」便中箭下馬;但是,假如梁氏墮馬的原因不涉有虧責守的違公失職,而是就任前住處 花園蓋了官批圖則所無的花棚、用了地庫原該堵塞或丟空以符地積規定的若干空間,以這樣的理由踢走一位「當選」不數月的特區領導人,不必仔細思考只需冷靜一 想,港人他日能無情理顛倒、輕重不分的啞然?

除了查處建築物的相關部門,合理而又應份追究事件及就相關事務前言不對後語等,只有與他角逐行 政長官一職的唐英年與何俊仁;尤其是唐英年,因為他競選敗陣的關鍵,是被梁氏當眾指着鼻子責他隱瞞僭建;如今證實梁氏其「宅」不正,確是犯了違規建築的過 失,而即使此事不構成法律責任,梁氏的誠信亦備受質疑;不過,事到如今,唐氏顯然已不再為「私隱被揭」落選而憤憤不平(當然,此事只是其未能當選的一項不 可忽視元素),那從他沒有對梁氏在言詞間對他造成的損失提出法律訴訟可見;反而從得票看根本不是其對手的何俊仁,循法律途徑跟進,雖然最終無功而返,但他 的行動絕不多餘,因為梁振英在競選期間,對唐英年無情的指斥(從熒幕所見,是理直氣壯欲斷其頭的申斥而非留有餘地的指責這麼簡單)而隱瞞本身的缺失等等, 有否觸犯選舉規條?是否可以合法出掌香港?那固然與何俊仁利害攸關,同時亦是萬千有或沒有投票權的香港大眾所要了解的實情。

判決清晰,何俊 仁敗訴,說明以法理度之,競選期間,競選者以事實攻擊對手,並不犯法;至於參選者沒有主動表白本身不為人知的錯失,並非競選條例所不容,所以梁振英當選並 無於法不合。至於明知其身不正而反咬對手,且以勇猛尖銳甚至欲置人於死地的言詞加諸他人,那是有虧品格絕不高尚的道德問題。對此大家心中有數,卻非司法能 夠定奪的範疇。

二、在官司得直後翌日,梁振英自費在本港報章刊登全版廣告,交代其住宅僭建的本末。平情而論,聲明內文對涉嫌僭建的方方面 面,作了詳細解答,加上穿插其間的相關文件,可說巨細無遺,絕無敷衍了事之意。可是,洋洋萬餘言,密密麻麻足有五十一分段的大堆文字,若非如筆者般有工作 需要,一般報章讀者究竟會有幾人讀畢全文、逐項端詳?答案是否定的。以筆者之見,這份廣告式的聲明,最不濟事甚至有火上加油、惹人反感的,是第五十一段的 結語。

在聲明的尾巴,梁振英表示自己自始至今,正視問題,當中或有交代不清,招人誤解;又或有大意疏忽,不經意地作出一些以為合法的改動, 有欠謹慎,但他堅持不是故意隱瞞,因此道歉來得稀鬆平常,並不鄭重,反而一再強調自己一直採取「開誠布公」的態度。可是,「開誠布公」說些未符他人觀感的 話,後果如何?

梁振英所說的「開誠布公」,指的是僭建事件被揭發後,他與政府部門和傳媒的充分合作,又以實際行動,嚴格糾正所有不妥當之 處,他因而認為「種種客觀事實」,皆能表明他並無任何存心隱瞞的意圖;但實情是,私邸僭建之成為社會大眾關心的話題,完全是人們感到梁氏不夠坦誠從未「布 公」而起;如今交代雖不馬虎,卻非全無疑點,以坦誠的態度回應調查並作補救,並不代表從事件肇發時便已「開誠布公」,就像當天立法會的西九報告對他在事件 中的表現表示遺憾,梁振英竟然衝口而出這是「還我清白」的證明,令群眾感到他分明是「被遺憾」,卻能公然自我「清白」一番,未免厚顏、太多「偽」術!

梁 振英的聲明有助了解其私邸的僭建始末,可是並不足以釋除外界對他當初是否瞞天過海的懷疑,因為由「開誠布公」而起的疑惑,他以其後處理事件的態度,還公眾 以「我一直是『開誠布公』」,那是對起疑者,包括「政敵」、傳媒與廣大市民的挑釁,甚且是對這些人智慧的侮辱,所以他的聲明難圓釋群疑之全功,不會為事件 劃上一個句號。廣告聲明發表後全城叫罵、嘲諷之聲不絕,非無因也。非常明顯,行政長官梁振英想藉他以為已經和盤托出的全版廣告,為此事劃上句號,可惜筆法 拙劣,劃出一個像問號甚或像省略號也可說完全走樣的符號!

無論大宅僭建那些不盡不實或後語不對前言的話,是無心之失還是存心隱瞞抑或是誤解 還是誤導,行政長官應該認清他的誠信在公眾心目中已經大打折扣的事實。當事人自以為誠信無損、一貫開誠布公是一回事,客觀現實是別人的觀感截然不同,所以 梁氏理當以誠懇的態度,面對立法會和傳媒的詰問,不能以文字聲明的內容便是一切所本,再重複亦要回應港人的發問,不能三番四次的以不記得、不清楚、不知 道、不了解及沒補充來蒙混過關。承認誠信受損的客觀事實,表明事件查察,一切將秉公行事,不會枉法徇私,並以服務香港的摰誠、全力工作,贏回已遭損害的他 人對自己的信任。也許這樣,來自四方八面有的且近乎吹毛求疵的責難炮轟才有機會網開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