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明報社評: 梁宅僭建有保護傘? 屋宇署應交代釋疑




特首梁振英山頂大宅的僭建,事態發展,不單梁振英的誠信備受質疑,連屋宇署的角色和做法也有一些不正常之處,涉及屋宇署是否偏離了專業部門職能,以及有否厚待梁振英?梁宅僭建事件延宕5個月,不但傷了梁振英,全民承受巨大的社會成本,現在連政府也被牽扯進去,此事愈拖下去,對各方的傷害愈大,梁振英如何(或會否)公開交代,是一回事,我們認為,眼前屋宇署要盡快交代就梁宅僭建做過什麼事,以事實顯示屋宇署執法不偏不倚、一視同仁,爭取公眾認同起碼政府還是可以信任的。

屋宇署處理梁宅僭建  三方面值得質疑

綜合傳媒報道、上周五梁振英發表的聲明和本周二屋宇署發表的新聞稿,屋宇署處理梁宅僭建備受質疑之處,主要有三方面。

1)屋宇署被指掩飾梁宅4號屋的僭建地庫。626日,屋宇署按傳媒報道,派員到梁宅4號屋查證是否有「僭建工人房」,未有發現,其後傳媒再具體查詢屋宇署人員在視察時,有否發現有一幅牆較其他牆壁新、敲打該牆時聲音是否呈空心、是否有人曾懷疑牆後有暗房、是否有高層人員勸止視察人員跟進等。這4點,屋宇署當時並無具體回應,只籠統表示「按視察所得的分析和跟進工作仍在進行,並已於627日要求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提供資料」。

傳媒問得具體,屋宇署答得籠統,嚴格來說是迴避問題;直到上周五(23日),梁振英就大宅僭建發表聲明,自揭4號屋有僭建地庫,面積約200方呎,用途包括洗衣房和工人房,間接證實傳媒5個月前的查詢確有其事。屋宇署在未發現「僭建工人房」的地方,發現一幅與批准圖則不符的外牆,在傳媒具體提問下,即使到昨日仍然只是籠統地陳述外牆的事,而非具體地回答問題,這樣的情節,公眾觀感上會認為屋宇署有為梁振英掩飾之嫌。

當時傳媒報道,有視察人員對這幅外牆起疑,向上司匯報,但上司後來指示毋須跟進云云。這個情節若屬實,則屋宇署不但有人掩飾外牆的事,而毋須跟進的指示,會否涉及妨礙司法公正,更值得注意。昨日,時任發展局長的政務司長林鄭月娥、現任發展局長陳茂波,都表示他們知悉這幅外牆的事,但是並無對屋宇署指示如何處理,屋宇署自主、不偏不倚和一視同仁地執法,他們不會干預。前後任局長都與這幅外牆的處理劃清界線,剩下來就是屋宇署的責任。實情如何?請屋宇署長盡快公開說明。

2)屋宇署對僭建地庫的處理,有厚待梁振英之嫌。由627日起,屋宇署表示先後給梁振英或其委任的認可人士,書面要求提供外牆的資料和建造目的,但是到上周五,梁振英方面都沒有回應。梁振英就此表示特首選舉的官司全部完結後,才恢復處理大宅僭建事宜;梁振英在官司進行的同時,向屋宇署提供外牆的資料,看不到有任何矛盾衝突,即使如此,屋宇署應該披露:梁振英有沒有把這個「官司後再提供資料」的決定,書面通知屋宇署?若沒有通知,而事態延宕5個月,屋宇署又沒有跟進,就予人有「放軟手腳」之感。

一般情況下,類似梁宅4號屋僭建地庫的個案,屋宇署會限期回覆和限期糾正,若逾期未糾正,屋宇署會發出清拆令,甚至「釘契」,然後檢控。梁振英不回應歷時5個月,屋宇署無具體跟進,與它擁有的法定權力,有巨大落差。梁振英這個例子,一般平民百姓若有類似情況,是否可以得到同樣對待?因此,屋宇署對梁振英的寬容,已經打亂了應有的執法準則。另外,根據《建築物條例》,即使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實施後,在物業內加建磚牆亦要受規管,豎設圍牆應先經屋宇署審批。梁振英已經承認私自以磚牆密封僭建物,會否被追究,乃檢視屋宇署是否公平執法的觀察點。

3)解釋視察梁宅僭建時,屋宇署重申了一個視察僭建物的程序和原則,表示該署人員「在視察期間,主要是核證所舉報或傳媒報道的懷疑違例搭建物是否屬實,而不會隨便在其他私人地方視察」。這個說法,與該署以往視察梁大宅,揭出傳媒未報道的僭建物的情況,自相矛盾,已經毋須贅言。另外,該署人員視察時,若只看舉報和傳媒報道的部分,其他都看不到,也不能看,否則就是「侵犯了私人地方」,以這樣的原則行事,難怪僭建遍地開花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因為屋宇署這種僵化做法,根本不可能應對僭建問題。

事態愈拖傷害愈大  「僭建門」應盡早了結

屋宇署是一個專業部門,公眾寄望它按專業操守和原則執法,不管賢愚貴賤都一視同仁,在梁宅僭建的處理上,人們看到屋宇署有不正常甚至涉嫌違法處理之處。對於這些質疑,屋宇署應該全面澄清,不但為自己洗脫嫌疑,也可以確立政府處事公平、公正的信譽和形象。梁宅僭建已經困擾了社會5個月,社會付出了巨大代價,除了等待梁振英澄清對他的誠信質疑問題以外,屋宇署應該盡快交代備受質疑之處,避免給這宗「僭建門」火上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