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日星期五

李怡: 從公民社會向國民社會蛻變



把公民教育改為國民教育,是社會核心價值的根本改變。公民教育締造一個公民社會,而國民教育將會催生一個國民社會。

公民教育的教材與教學目的,是讓學生了解一個公民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個人與群體的關係,了解在憲法和法律保護下一個公民的自由以及自由的法律局限(不能以侵犯他人的自由來取得個人自由),從而培養守法守紀的行為和服務利他的胸懷,使他成為具有民主、尊重、守法和負責的公民素養的人。在民主的國家,公民教育強調民主與開放,尊重多元價值,維護憲政體制,透過反思和行動增進公民的素質。

公民教育締造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公民社會是指圍繞共同的利益、目的和價值上的非強制性的集體行為。它不屬於政府的一部份,也不屬於私營企業的一部份。它是處於「公」與「私」之間的一個領域。公民社會通常包括那些為了社會的特定需要,為了公眾的利益而行動的組織,諸如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NGO)、社區組織、專業協會、工會等等。

現代文明社會的大屋不能只靠上蓋的政府和下層的百姓支撐,而需要公民社會許多不同組織形成的各個支柱。公民社會使個性得以存在和發展,是自由的體現。

國民教育強調國家,教育的目的是「愛國」,國家和群體的利益高於一切,對國家(實際上指政權)忠誠、事事以國民、以種族身份自傲,個人利益必須服從國家利益。在國民教育基礎上產生的不是公民社會而是國民社會,沒有真正代表不同利益集團的組織,沒有民間慈善團體,沒有非政府組織(NGO),沒有真正的專業協會和工會,一切個人權益由政府或企業包辦。

中共建政後建立的是國民社會的國家。中國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二十多年前,在制訂《基本法》的時候,當年的起草委員廖瑤珠(也就是梁振英說帶他進中共大門的人)撰文說:憲法「這一條反映以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為上……我們習慣的想法是,國家、社會、集體在行使權力時必須盡量避免不必要的損害個人自由和權利,而且有些基本個人權利,根本就從來沒有由人民交出來,付託給國家、社會或集體處理。」經過她和其他人的努力,更由於《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寫明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在香港繼續有效,並定明:「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牴觸。」

因此,香港《基本法》是以保障個人自由和權益、以建立公民社會為基礎的小憲法,與中國的國家利益至上的憲法精神恰相反。

公民教育締造的公民社會也講國民身份的認同,也講愛國。九一一後布殊總統的演講就講愛國,他強調美國憲法對美國人民的自由和權利的保護,愛國是愛這個保護人民的憲法。

羅拔列福導演的影片《驚殺大陰謀》(《The Conspirator》),講林肯被刺殺後抓到一名開設旅舍的寡婦,懷疑是同謀者,當時正是南北戰爭結束不久,社會主流聲音認為應從重從快把所有兇嫌和同謀者判死刑。一位年輕的律師愛肯,堅持為這個同謀者辯護,執着於必須要有一個公正的審判,不能因全國輿情或為了穩定社會的政治需要而把一個證據不足、可能無辜的人處死。有人對愛肯說,如果不迅速判死,無法遏制南方的暴力,國家都無法存在,還講甚麼法律。愛肯的回答是,如果沒有了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這國家的存在有何意義。

美國的司法公正和公民社會的建立,就是這樣由對人民法律權利的堅持,一路走過來的。我們看到的國民社會是另一套邏輯:「殺二十萬人維持二十年穩定」。

在奧運會,以國民社會為基礎的國家,獲獎牌的運動員,多會感謝國家和領導的栽培。四年前,美國選手費斯獲8面金牌,他沒有感謝國家,倒是美國總統布殊代表國家感謝費斯給國家帶來榮譽。每逢天災或人為悲劇,中國對死難人數都隱瞞或虛報,美國總統則逐個讀出死難者的名字。這都是國民社會與公民社會的截然分野。

香港本已是一個公民社會了,現在要推行國民教育把香港推向一個國民社會。這真的不僅是教育問題,而是整個社會是否要蛻變成與大陸、與北韓、與納粹德國同一類型的國民社會的問題。香港每一個市民,都不應該認為事不關己而自我麻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