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7日星期一

謝劍:該是中國改變的時候了



當代社會科學研究革命和暴亂有一共同的發現,一個國家發生革命或大規模暴亂,經常不是在飢寒交迫、無以為生的時候,往往卻是在群泷心理上產生重大落差、引起普遍憤怒和絕望的關鍵時刻。

最近薄熙來事件的爆發,絕對不是中共政權高層的個別現象,反映統治者集貪污、腐敗、淫亂、謀殺、酷刑等等於一身。紙包不住火,當社會小道消息傳得如火如荼之 際,中共中央延到四月十日才正式發布消息,大意謂薄某涉及違反黨紀,其妻谷開來更涉及謀殺事件,前者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立專案審查,後者移送法辦。但對 薄的「同志」身份並未取消,似已為他埋下伏筆。

其實,這種腐朽現象在高層早已存在。溫總理在兩會的結論,和前此黨中央發布的只是大 同小異,諸如肅貪、扶貧、改革和公平正義之類,但改革究竟在哪裏?以最近召開的人大和政協兩會為例,有幾個人真能代表廣大工農階級的平民?更多的還是「球 員兼裁判」、位居要津的人。他們開著名車,個個裝扮入時,女的珠光寶氣,挽著以十萬元計的名貴手提包,以萬計的套裝更不必說了。高官們可能知道政 治圈風險很大,太子黨們很多轉移陣地,紛紛將子女從「官三代」變成「富一代」,牢牢把握涉及國家經濟命脈的關鍵巨型企業,先成為「富一代」再說。像身著數 萬元套裝的李鵬女公子,年紀輕輕,竟掌握了涉及全國的電力系統。她這次在兩會唯一的提案是:要給全國人民每一個人建立令人聞之毛骨悚然的「道德檔案」,好 一派文革時遺留的法西斯思想!可能有人會為其辯護,她是靠本領不是憑乃父的蔭庇。問題是別人如果能有更好的本領但無父蔭,請問能獲此高位否?有位高官對筆 者說:「中國搞專制和世襲上千年,我們共產黨才一個甲子罷了,還早咧。」不錯,明清兩朝專政達到極致,但畢竟還有科舉制度留一線生機,否則清末何來「君主 立憲」、「廣開言路」之類的呼籲?在目前中共專政之下,「維穩」既壓倒一切,靠的是鎮壓,憲法中規定的專政已把人民的自由權利剝個精光,專政已成為萬惡之 源,它埋下了毀滅的種子。可千萬別小看這一、兩千個兩會「代表」,有人估計他們竟控制了全國三成以上的財富。此次薄熙來案暴露的僅是冰山一角。

有人說「中共專政領導」成就斐然:經濟成長GDP已居世界第二,三十年來的現代化已使三億多農民人口進入都市化,交通設施的進步更是舉世矚目等等,但請別忘 了社會階級分化的差距也越來越大,「扶貧」下的窮苦人口越來越多,按聯合國標準每人每天收入不到一美元的貧民至少有一億左右。正當高官和富賈忙著把 財產和子女轉移到海外時,社會仇富現象也就隨之高漲。相對之下,為經濟建設作出最大貢獻的大批農民工,由於戶籍問題、城鄉差距的教育資源分配不公、子女無 法接受良好教育,往往只能承襲農民工這一收入微薄的行業,淪為社會的另一極端,使中國竟出現了種姓制度(caste)的雛形。

先哲梁啟超曾說自由與法律有如一車之兩輪,並行不悖。在中共專政之下,這兩者均被毀了。以《八二憲法》為例,明明規定有宗教信仰自由,不受個人或機構干涉。 可是在中共無神論的主導之下,自由是假,干涉是實。舉例說西藏每一喇嘛廟均成立了管理委員會(黨組織),進行分化,違背政教分離的普世價值,中共才是超級 上帝。言論自由更不用提了,只許黨的機構辦理報刊,並且文字獄不斷,很多人因此家破人亡。猶憶當年廈門遠華貪腐案爆發時,處極刑者以十計。事後西方記者團 訪問某總書記時,善意提到如果大陸稍有新聞自由,案發之前能有些報道和檢討,極刑人數當不致如此之多,國家蒙受的損失應可減少。想不到總書記的回答竟是開 放新聞自由,中國就會四分五裂而瓦解。換言之,中共依賴的竟是全面控制訊息的愚民政策!

談到國號,毛澤東晚年就在洋記者面前坦白承認,四 九年建政時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他平生重大錯誤之一。按毛的國際知識有限,他所想到的或者只是延宕了對聯大席位的爭取,拿不到蔣政權留在海外的大量 財富。他哪裏想到這一名稱不僅語意重複,因為共和國就是人民之國,且照他新民主主義的理論,就是要作為「蘇維埃共和國聯邦」的前置。如我國蒙北的領土唐努 烏梁海,二六年被蘇聯紅軍佔領改稱為「唐努圖瓦人民共和國」,四四年被蘇聯正式併吞。七九年中共主導新編的大型《辭海》,於此條目之下竟謂「中國政府迄今 未予以承認」,真是阿Q之極!為毛辯護者竟將責任推到當時民盟主席張奚若的頭上,說毛曾堅持在新國號之下加上(中華民國),這豈能為毛卸責?

對慣於便宜行事和有權就有一切的某些中共官僚來說,拿掉專政談何容易,因為這是《憲法》的規定啊。筆者亦認為不可能一蹴而至,但至少可從以下各點做起﹕一, 開放新聞和言論自由。與其讓網路各種不負責任的謠言紛傳,何如把六四前夕擬通過的《新聞法》提出重新審議,把專政先行從這一部分撤出。開放之後,如果有報 刊誨淫誨盜和造謠生事怎麼辦?這當然可用法律約束。二,讓司法真正維持獨立,不受專政干擾。三,政教分離,是世界大勢所趨,應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對任何藉 宗教名義的非法行為,可交付司法審判。四,重新審議不合時宜和國情的少數民族法規,減少族群衝突,從而收到國族團結和避免分裂的實效。

作者現任台灣佛光大學名譽教授。台灣大學人類學系學士、碩士,美國匹茲堡大學人類學博士。曾任教香港中文大學人類學系,並曾出任四川大學及蘭州大學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