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9日星期六

古治雄: 寫在拉布後——香港人想要什麼




泛民主派在立法會的拉布抗議行動,被主席曾鈺成中止,成為本周社會焦點。中止拉布背後的論述,值得細說。
 
這套論述近年在香港出現,被用來反對立法會拉布,也曾在政府推出各種爭議政策時攻擊各種反對聲音。它質疑香港政府權力不足,質疑三權分立阻礙政策施行;他們認為泛民主派「搞搞震」,反對意見是「阻住地球轉」,令政策無從落實,犧牲人民福祉。
 
結論是,香港的行政效率太低了,好該向中國大陸看齊,以強硬手段對付反對派,就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所長朱育誠所言,港府應該「發揮狼性」,令行政擺脫各種約制,以期政令雷厲風行。
 
任何關心香港核心價值的人,面對這套想法都難免不安。僅此提供一些想法和大家分享。
 
追求什麼效率?
 
要論證一套政治制度的好與壞,必須先界定用以衡量的標準。部分內地官員和本港一些人士用來比較香港和澳門、大陸的那一把尺,叫做「行政效率」,常說的論據,是中國大陸多快就辦好一件事,香港卻在蹉跎歲月。
 
但這個標準被引用時語意往往是模糊不清。「行政效率」這一概念可以再細分為「效能」(Effectiveness)和「效率」(Efficiency)兩個指標。前者用作衡量我們達成決策的執行度,舉例而言,假設港府突然決定把維港填平,那這個決策執行得愈快、愈徹底,維港被填得愈平、工程進度愈快,管治決策就稱得上高效能(Effective);但效率說的是另一回事,是衡量某一政策背後的利害得失,維港被填平之後,市區土地自然會增多,但環境也被破壞,天然良港亦消失,把這些因素都轉化為成本數字,如果最終仍是利遠大於弊,我們就可以說這一決策是高效率(Efficient)。
 
中國的管治模式無疑是高效能的,官員一聲令下,無人敢作仗馬之鳴,北京奧運時中國就顯示出驚人動員能力,西方國家自嘆不如;政府要搞一項基建,人家要用幾年時間來搞好諮詢、提案議會、完成招標,在中國可能半年就完事,這種效能誰及得上?決策中參與的人愈少,決定必定作得愈快,理論上,如果我們回歸帝制,一人決定一切,效能必定無人能及,直追朝鮮阿里郎的級數。
 
但高效能未必等同高財政效率,內地《新京報》在2007年就曾揭露,由1978年至2003年間,中國財政收入由1132億增長至3萬億元,增加28倍,但同期財政支出卻由不足50億升至700億元,升幅達78倍!在2003年,中國公共行政成本達財政收入的19.03%,相比歐美先進國家比率一般只是36%,中國是超英趕美,高踞世界首位。全國人大代表劉滿倉和全國政協委員劉光復就曾提案要求中央政府正視管治財政效率過低的問題,指出在2006年,中國公務消費總額已達2000多億元,與軍費開支相若。(1
 
這些現象,倡議仿效大陸「高效管治」經驗者自然不放在眼內,但在港人眼中戒慎恐懼卻是必然之事。而中國大陸不容監察、制衡、阻止的管治模式,問題也不限於行政成本高企,背後社會成本更是大得不能想像,環境污染、大白象工程處處、食品問題、冤案連連,民間怨氣不絕,令政府用以「補鑊」的維穩費用超出國防預算,這些帳,港人也不可能不清楚。內地行政效率是低是高,也決不能單用個別項目落成速度來計算。
 
筆者以往不止一次聽過港府官員描述政策制訂的禁區,年資稍深的政務官心中大抵都有一條線,能估計什麼樣的政策有被司法覆核的危機,什麼樣的政策不可能獲得議會支持,怎樣的政策又會被輿論圍攻,這些禁區,如非必要,或者政治上有死命令,他們必然會避開。
 
這些禁區固然限制了官員行事,但很大程度上也迫使他們在制訂政策時極度審慎,並且重視社會意見的平衡,行政上更是不敢大花筒。它們預設了公共行政的合理範圍、官員行事的理性預期框架,令少數「話事人」不能憑一己好惡把持一切。因此,姑勿論個別司法覆核、議會行為合理與否,重點是,我們可以批評這些行為,但卻不可能因為不同意個別抗爭行為,而倡議廢除監察、制衡的本身,而歷史顯示,沒有監察、制衡的行政架構,效能固然很高,但管治效率卻極有機會降低。
 
內地官員時常向香港社會推銷高效強勢的管治模式,這種形象似乎也即將成為來屆政府的賣點,當推銷員聲嘶力竭,許多港人仍然不甚領情時,推銷員總覺得是港人不識抬舉,因而火冒三丈。在許多港人心中,高效率的政府無疑有很多優點,但今時今日,效率卻並非他們衡量美好生活的唯一指標,若有許多港人並不崇拜效率,反而對權力不信任,嚮往對行政權力較多審議、門檻較高的管治模式,這種民情,來屆政府或中央又能否掌握、包容?
 
拉布責在誰人?
 
香港政府並非民選政府,沒有選民授權的合法性,政治上行政主導,議會設計令建制派永遠掌握多數議席,相比外國民主政體,本港反對派對政府議案的阻撓能力是不能類比。立法會拉布之戰正正是在這個文本之下發生,反對派即使獲得主流民意支持,也沒有票數阻止政府的議案,於是拉布成為唯一選擇,間接效果是提高政府議案的通過門檻,令反對派擁有另類的否決權力。
 
對於部分反對拉布的評論,筆者有幾點疑問。
 
●法案的提交次序由政府決定,撤回草案讓路其他草案也可以,若行政方硬要通過某些條文,和立法方各不讓步,這最多只能說雙方俱有責任,為什麼有些人認為責任全在議會,而不是均分?
 
●第二,姑勿論遞補機制草案是錯還是對,這起碼也是社會未有明顯共識,非常爭議的政策,顯而易見,它也沒有什麼非得在今個立法會會期完成的迫切性。那為什麼政府非得在今個會期內,硬推這種沒有迫切性、爭議又大的政策?
 
●若政府非得強推極具爭議性的草案不可,是否必定要遇神殺神,把所有阻撓的力量視為「搞搞震」,好讓反對派只剩下行禮如儀的份兒?比如美國加州考慮興建高鐵,嘗試就個別政策全民公投,或者日本當年通過郵政改革法案般,解散議會重選,好讓選民表白心,這些方法既可反映民意,又人人服氣,怎麼又不考慮?
 
凡此種種,在現有政治現實下難以實現,是可以預見,但如果香港仍是一個講道理的文明社會,這些議題至少不應消失在公共討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