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0日星期五

李怡: 大有為政府本身才是問題所在




政府可以採取行政措施,在邊界堵截所有內地來港孕婦,但無權叫私家醫院停收不管哪裏來的孕婦,這是對自由經濟的踐踏;政府可以向人大呈請修改《基本法》 24條關於在香港出生的嬰兒即有居港權的規定,但無權不顧《基本法》和終院判例,強行不給雙非嬰居港權。梁振英這兩項訴諸民粹的強勢行徑,都預示他未來施政將對香港核心價值的法治自由帶來根本的毀壞。

日前,他接受英國《金融時報》訪問時表示,新一屆政府應採取更積極的管治模式,一改過往「大市場、小政府」的傳統。

董建華時代的八萬五政策,是「大政府」的最佳示範。在這次特首選舉前後,梁振英一再強調,八萬五的建屋目標,是香港回歸前,港英政府在 1997 1月發表長遠房屋政策諮詢文件中已提出來的,並非他當年在行政會議主導房屋政策時的董班子的產物,而當年衝擊本港樓市的導火線則是亞洲金融風暴。換言之,八萬五之制訂非董班子之過,而其造成的災難也不是董班子之過。因此,在梁振英否定「大市場、小政府」的思維指導下,八萬五或類似的干預市場措施,極可能會捲土重來。
「八萬五」建屋政策,不僅是一個單項政策,而且涉及整個管治文化的深層意念。在梁振英提倡「大政府」時刻,拿出來討論很有必要。筆者對這一政策,也作過一些研讀,發現情況並非梁振英所說那樣。

1997 1月香港房屋司發出的長遠房屋政策諮詢文件,筆者曾經讀過,現時在網頁上找到的,只有英文版,它確實有提及從 1995 4月至 2001 3月,大約每年建屋的「指標」( indicate)是八萬五千個單位。但回歸後,董建華就把「指標」變成了「目標」( target),提出每年八萬五千個建屋「目標」。更進一步把目標設定為:十年內全港 70%的家庭可以擁有自置居所,輪候公屋的時間縮短至平均三年。在 97 10月董的第一個施政報告和 98 2月的白皮書中,再次以大有為政府的姿態提出上述三個「目標」,並表示這是「莫大的挑戰」,「特區政府已採取積極措施全力應付挑戰」,「財政司司長成立房屋用地供應督導委員會,專責解決房屋問題」。

「指標」與「目標」,字眼不同,含意迥異。據筆者從當年在房屋司任高職的人士口中獲知,回歸前借調到特首辦的羅范椒芬,多次與房屋司的高級公務員洽商。當時有英籍公務員強烈反對把八萬五建屋計劃作為「目標」,而認同作為「指標」。所謂「指標」,是指引性的,它可以隨着環境、條件的變化而增減或轉移,但也可以是在環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實現。指標即 indicator,是西方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常常提出來的,對執行的官員及公務員沒有壓力。但是「目標」,即 target,就不一樣了。它是計劃經濟的用詞,指必須實現的功業。對執行的官員及公務員來說,特首既說要「全力應付挑戰」,各級官員也必須全力以赴。

當年為實現「目標」,地政署、路政署和房屋署增加了超過一千人(外判的工作人員更不計其數)。「目標」原定「八萬五」中,私營房屋建屋量為三萬五千個,公營房屋為五萬個。當社會經濟狀況不利於房地產市場時,私營房屋達不到這數字( 98 99年只有一萬多),於是政府就增加公營房屋建屋量以達目標,辦法是在已批出和平整的土地上,把公屋加密加高。在催谷之下, 1999年公營房屋落成六萬多個單位,而 2000年更落成九萬八千個單位。過多的房屋供應,終於在經濟不景之下,拖垮市場,製造了無數的負資產。

必須說,在董政府提出八萬五作為「目標」時,社會也正受高樓價所苦,就當時的民意來說,八萬五是受歡迎的。但民意所趨並非就是政府要投入市場,政府應堅持在法律規限和政策導引下由市場主導經濟發展,這是自由法治的原則,也是「積極不干預」和「大市場、小政府」的原則。歷史經驗證明:在計劃經濟之下,大政府的好心往往做出損害民眾的壞事。八萬五的教訓是應該謹記列根總統的名言:「政府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政府本身才是問題所在。」

市民不要寄望大有為政府可以解決問題,踐踏法治自由的大政府本身才是問題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