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6日星期四

周保松:走進權利話語時代




人作為人,作為自由平等獨立的個體,擁有某些權利,這些權利至關重要,所以成文於憲法,實踐於制度,並要求政府以保障和維護這些權利作為她的首要責任。這是十八世紀美國獨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以降,整個現代世界最根本的政治想像。這個想像的重點,是將個人權利放在評價政治制度的中心。權利界定和限制了政府應做什麼及不應做什麼。一個政府,無論多麼強大多麼有效率,只要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會失去正當性。

無可否認,以權利為基礎的政治觀,和中國政治傳統格格不入。但我們應該留意到,經過百多年歷史發展,權利話語已在中國紮根,並日漸成為公共討論中重要的道德資源。例如在中國憲法第二章,就清楚列明公民享有怎樣的基本權利,中國政府迄今也簽署加入了二十多項國際人權公約,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在公民社會中,訴諸個人權利作為社會批判和公共行動的理由,更是日益普及。可以說,中國正在慢慢走進權利話語的時代。這當然不是說,我們的人權情況已令人滿意。遠遠不是。而是說,當政府在為她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作出辯護時,當公民在批評種種社會不公並追求政治變革時,個體擁有權利,而政府和他人有義務尊重這些權利這種說法不僅不再離經叛道,而且受到許多人的重視和認同。

但基於什麼理由,個體可以擁有這些權利?這些理由為何具有那麼重的道德份量?要建立一個以權利為本的社會,我們需要在制度、文化、對人的理解以至看世界的方式上,作出什麼樣的相應改變?這些都是我們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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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先弄清一些基本概念。當我們說一個人擁有某種權利去做某件事時,即意味著其他人(包括政府)有一項相應的責任不去干預這個人做這件事,又或有責任去協助這個人實現這件事。如果我們同意,一個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即表示其他人有責任不能以武力或其他方式,限制這個人自由選擇他的信仰;而一個公民享有教育的權利,即意味著政府有責任提供資源,使得每個學生不會因為貧窮或其他原因而無法上學。這個定義說明以下幾點。

一,權利和責任是相關聯的。一個人的權利意味著其他人的義務。而由於每個公民都享有相同的基本權利,因此每個人也就同時承擔尊重他人權利的義務。

二,權利和國家不是對立的。無疑,權利約束了國家行使權力的界限,但國家同時必須承擔起維護和促進人權的主要責任。兩者並不衝突。

三,不作干預的消極權利和協助實現的積極權利,同樣重要,而且兩者有時同時存在。例如生存權,既要求我們不能任意傷害他人的生命,也要求我們協助那些活在貧困饑餓邊緣的人。我們同時須明白,即使是消極權利,也需要政府的參與和投入。例如言論自由的權利不僅是被動地對言論不作干預,更需要政府主動建設一個容許公民暢所欲言的公共空間,同時在這個空間受到威脅時作出必要的介入,包括公正的執法和司法。

四,權利是個眾數,是一張清單。許多國家的憲法和不同的人權宣言,都會清楚列明人民可以享有什麼特定的權利。這張清單可以很長,而且林林總總。這裡我只集中討論四類最基本的權利。第一類為人身權,主要保障公民的身體安全和人格完整,包括確保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不合理的拘捕、虐待和侮辱等。第二類為公平程式權,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確保所有審判公開公平,謹守無罪推定原則等。第三類為自由權,包括言論、思想、出版和信仰自由,集會結社及參與政治的自由等。第四類為福利權,即在條件許可下,確保每個公民享有基本的食物、居住、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等。

這四類權利都可在聯合國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找到。我們可由這些權利中得出幾點觀察。第一,所有人都有資格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第二,所有人都可享有一系列基本自由。第三,公平程式權要求法治;第四,平等的政治參與權會發展出民主政治的訴求;第五,福利權意味著政府必須進行一定程度的資源再分配,實現社會正義。也就是說,這四類基本權利是和平等、自由、法治、民主及正義等價值緊密聯繫在一起,拼湊出一幅自由主義的理想政治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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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的問題是:如何論證人應該享有這些權利?支持者最常用的理由,是天賦人權,並視此為自明真理。在西方,這個天賦往往是指基督教的上帝。上帝創造人,賦予人某些自然權利,因此人間的政治秩序有責任好好維護這些先於國家而存在的權利。但在一個非西方的俗世社會,這個說法恐怕連論證也談不上,因為中國傳統從來就沒有自然權利這類觀念。而受馬克思對自由主義的批判影響,不少人更相信權利其實是資本主義社會自利主義的表現,根本談不上是什麼道德理想。而到了近年,更加有人認為,人權論只是披著普世主義外衣的西方霸權,如果中國要走自己的獨特道路,就必須摒棄人權論。所以,要為人權辯護,有必要提出更加實質的道德論證。

讓我們這樣想下去:為什麼今天許多不同宗教不同文化的國家,都願意努力實現上述的權利?原因直接而簡單,這些權利保障了每個人的根本利益和福祉。也就是說,當我們稱某個個體可以合理地擁有某項權利時,即意味著這項權利充分保障了這個個體的根本福祉。這些福祉如此重要,以至構成足夠的理由,要求其他人有責任不去干預或主動協助這個個體所要做的行動。這是英國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最早提出,並由當代哲學家拉茲(Joseph Raz)進一步發展的有關權利的利益理論。

這個理論的最大優點,是容許我們運用人的理性和道德能力,以及我們對人性和人類生存處境的認知和感受,直接判斷什麼是我們的權利。我們不必糾纏于權利的起源和普世性問題,而是直接問:活在一個權利受到充分保障的社會,是否能讓我們活得更安全更自由更有尊嚴?如果答案為肯定,同時我們視活得安全自由有尊嚴,乃構成活得幸福不可或缺的條件,我們就有充分理由去支援這些權利。

我們因此可以試試這樣想。如果我們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基本保障,可以隨時被失蹤被拘禁,然後在法庭上得不到合理辯護和公平審判,甚至可能被屈打成招或被控以莫須有罪名,那麼每個人都將活在恐懼絕望當中,每個人的身體都將處于隨時受傷害的脆弱境地;如果沒有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我們就無法坦然無懼地表達和當局及主流不同的觀點,無法在和人生終極關懷息息相關的問題上作出一己抉擇;如果沒有政治參與的權利,我們就無法對要求我們無條件服從的政治權力有任何置喙之地,無法成為政治社群中的平等一員,更無法在公共生活中實現自己;如果我們沒有福利權,許多人就會活在饑餓貧困,幼無所依老無所養的悲慘境地。

我們因此可以說,一個社會如果缺乏這四類權利,我們將活得沒有尊嚴。而活得有尊嚴,是我們每個人的根本利益。什麼是尊嚴呢?這關乎我們如何理解人和理解人生。如果我們理解自己具有獨立人格,具有自主能力規劃自己的人生,具有道德能力明是非辨好壞,並渴望活出自己想過且值得過的美善人生,那麼有尊嚴的生活,就是在一個合理公正的政治環境中,每個人的自由自主受到平等尊重,每個人都能肯定自己生命的價值。因為我們如此在乎自主自尊,所以我們如此重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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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見到,以上討論是在扣緊人的福祉來論證權利之必要。有人或會馬上質疑,為什麼非要接受這種對福祉的理解?對,這一定會有爭議。我並不認為有所謂先驗的自明的因而必然普世的人權。所有的權利,都需要論證。但我們必須留意,這裡所謂的爭議,有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關於權利此一概念本身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也就是說,我們是否願意接受,個體基於福祉而擁有某些權利,而這些權利對政府的行為,構成道德和法律上的約束。第二個層次,是在我們接受第一個層次的結論後,對於權利清單中應該包括什麼,以及如何證成裡面的每項權利有所爭論。

第二層次的爭論,在任何社會都會出現。事實上,觀乎過去幾十年的發展,權利的清單就在不斷演變加長,從消極權利到積極權利,從個人權利到群體權利再到動物權和環境權等,產生形形色色的爭論。某種權利是否成立,以及其在多大程度上適用於不同社會,需要持續不斷的論證和驗證。我在上面提及的四類基本權利,之所以在國際社會得到那麼高的認受,主要是因為生活在不同文化傳統的人們,實實在在體會到這些權利讓他們遠離暴政,並在最低程度上保障他們活得有尊嚴。權利的普遍性,是在具體的歷史發展中,持續地通過理性反思和制度實踐建立的。

但人權發展在今天中國遇到的最大難題,恐怕在第一層次。重視權利,往往要求我們以這樣一種方式看政治:每個自由平等的公民,都具有某種基於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要求國家尊重每個公民的權利,不可以將眾多小我視為滿足大我的工具,更不可以動輒以集體之名犧牲個人權利。在此意義上,個人權利和任何形式的集體主義都有很大張力。如何在制度層面文化層面乃至個人層面,逐漸化解這種張力,並使得人們接受以權利為基礎的政治,也許是自由主義在中國面對的最大挑戰。

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