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3日星期一

徐瑾: 人人或可成吳英


吳英到底是暫時撿回來一條命。




等待這個涉嫌集資詐騙3.8億余元浙江女子的戲碼,仍舊是刀下留人的老橋段。各界數度請命,公眾輿情沸騰,中國最高法院拖迭日久之,最終未核准吳英死刑,且發回浙江重審 ,同時表示“該案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准確,審判程序合法。吳英歸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

吳英活命,這似乎也是各個集團博弈之下的最大公約數。姑且不論為吳英請命的各路意見,即使認定吳英行為是“龐茲騙局”的經濟學者薛兆豐主張“愛市場就不能放了吳英”,也認為吳英可不必殺。

真要吳英死的,擺上台面的,似乎無非是傳言中聯名上書的十幾名東陽官員。事實上,也正是他們這一無法徹底証實的行為,使得自身陷入“人民戰爭的汪洋之中”,無意中將吳英推向了特權(官員)的對立面,贏得了無數輿論同情。

在此,不由得想追問一句,為什麼那麼多人要吳英活著?為什麼大家那麼關心吳英?這或與吳英的性別有所關聯,更於時代症候難脫關系。無論江浙的“抬會”還是尤努斯格萊珉銀行模式中,我們都看到女性在民間金融中的比重之高,譬如以“集資詐騙罪”處死的“小姑娘”杜益敏之類。

反觀吳英,這位曾經的80“東陽富姐”,其野心與才能,其發家與敗落,其抗爭與無奈,其哀愁與苦澀,諸多特質正好與僵化而顓頊的體制弊端一一對立起來:一介弱女子與強大公權力的不對等博弈,不正好是當下集體心態的一種絕佳映射麼?這一對比,猶如一堵堅硬的高牆和一隻撞向它的蛋區別,你會選擇站在哪一邊?


同樣,這也是這個時代的有力速寫。中國改革三十年,規則尚在確立之中,灰色地帶無處不在,人人或都有“原罪”,每個人在將來都可能成為吳英,留吳英一線生機,也是挽留這個時代岌岌可危的安全感,也是為將來留一份希望。

中國社會正在加速轉型,無論先富起來的還是尚在脫困的人群,二者的安全感,其實並不因金錢多少而有本質不同,對吳英案難免充滿十足代入感——難怪在民營企業家雲集的亞布力論壇內外,張維迎、任志強、王巍等人呼吁“拯救吳英就是拯救我們自己”,成一時悲情口號。

吳英運氣不差,至少比起沈大福之類。如今沒有多少人記得沈太福,這個90年代民間集資潮中呼風喚雨的民營企業家。他八十年代下海,以節約用電“調速電機”起家。這在當時可謂一個商業創新,但缺乏銀行融資,其資金來源主要依賴民間集資。

沈本人的長袖善舞,其公司成長的同時也鋪就了不少官商關系網,生意也因此風生水起,其所創立的北京長城公司成為當時中國最為熱門的高科技公司﹔可惜好景不長,伴隨著中央收緊民間融資,沈太福的輝煌毀於一役,最后定罪甚至是貪污和行賄——今天看來不乏荒謬,北京長城公司本來就是沈太福頂著集體企業名號創立的私人公司。

時代不同了,悖謬年代淒然死去的沈太福成為過去式,但今天還有吳英。“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名目,仍舊是今天的“投機倒把罪”,斥之為“惡法”並不為過,成為懸在民間頭上的達摩斯之劍,隨時即可致命。

中國企業家長期游刃於市場與政府之間,其間不少處於違法與合法的地帶:如果嚴格以過時的法律執法,不過是使得多數人處於違法境地﹔而選擇性執法,又使得權力可以濫用生殺予奪之便。具體吳英行為的定罪,可以商榷之處不少,將吳英簡化為企業家精神代言人與中國版麥道夫都失之武斷,但不可否認,吳英案背景與中國金融抑制的制度因素難脫關系,這點筆者已有表述(《吳英生死》),簡而言之,在司法范圍內,即使承認惡法亦有其效應,但吳英至少罪不至死。

吳英的故事,少了鄧小平保護年廣久的傳奇色彩,但也趕上了變革的時代節拍,多了公共空間的介入,這是一個好的開始。一方面,民間企業倒閉潮正在倒逼體制改善,眼下各金融實驗區政策也不斷出台﹔另一方面,網絡時代也規避不少暗箱審查,使得吳英案得到媒體持續關注。最終,除了諸多名人以及網友的力挺外,還得到溫家寶總理在最一次“兩會”記者會出台中的表態。

也正因此,最高法院駁回吳英死刑,首先看似回應了各界呼吁,值得肯定。但深究之下,其表態也充滿曖昧,這或是規則正在確立時代的普遍態度:最高法院一方面裁決吳英案發回與吳英案本身關系錯雜的浙江重申,同時又認定一審二審確合法,這使得下一步的重審公正性令人質疑。

中國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權力,曾經部分下放,導致不少問題,2007年起改為“死刑除依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事實上,正是這一更改也使得吳英案出現轉機,這也向我們展示了當下中國司法權應歸中央的必要性,至少避免很多不可回頭的錯誤。

吳英免死之,下一步如何?是秋處置還是徹底重審?是個案特辦還是修訂法律?刀下能留人,自然也不錯,但是這樣的把戲也上演了幾千年,如果到今天還沒有一點進化,那麼難免令人沮喪。吳英案的意義,並不僅僅止步於吳英,而是關系每一個個體如何獲得免於恐懼的自由,公民的合理介入正是社會良性循環的開始﹔筆者也希望,藉此可以改善中國的民間金融地位以及現行滯后法律﹔吳英案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吳英從來不有一個,比起個案的突破,更需要體制的重新規劃,這也與建構更有安全感的公共生活息息相關。

徐瑾  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財經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