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3日星期一

林行止:自由應受約制 適度干預難免



一、香港特區政府換屆,由於京官自有安排,意味政府首長換人,不等於維持香港安定繁榮的基本路向有變;不過,就如全球各國政府都有維持世界和平的願 景,而各地包括香港政客均有服務人民之志,可是貫徹到實際層面,彼此的做法卻大異其趣。以今屆香港政府換人為例,雖然大原則不變,但不少港人擔心新人會行 與以往有異的新政。港人尤其是既得利益階層,有此憂思,是很正常的,因為候任行政長官梁振英不僅有「地下黨員」的曖昧身份,而且並未受過殖民地官僚系統的 薰陶,與在英治時期擔任行政局議員多年且和英美官商「打成一片」的董建華,以至他的繼任者曾蔭權是殖民地政府科班出身,他們的施政理路因此有跡可尋不同, 港人憂慮新人會行天翻地覆的新政,不難理解。

未及正題之前,有幾句如鯁在喉的話,不得不說。在英治時期,共產黨和國民黨是宿敵,對眾多因國 共之爭而逃港的大陸難民來說,它們都是殺人如麻的洪水猛獸,殖民者為安定民心且標榜政治中立,遂禁絕政黨在香港註冊,它們的活動因而見不得光,香港的共產 黨(和其他政黨)黨員皆稱「地下黨員」,正是由此而來。時移世易,如今不但共產國民兩黨一家親,隔岸互送秋波,共產黨且金盆洗手,不再專事破壞、鬥爭,而 是全面致力於經濟建設、追求財富,大有所成之餘,澤及香港;況且在共產黨治下,中國已是在國際舞台上舉足輕重的大國,今非昔比,共產黨是堂堂正正的政黨, 在主權屬於中國的香港活動,便不應再猶抱琵琶了……。現在香港的情況是,身為共產黨及共青團的人,不管是「地面的」還是「地下的」,都必須面不改容地否認 其政治屬性的身份,長此下去,睜眼說謊講大話便會成為香港政壇以至社會的特色,對香港社會道德的傷害,莫此為甚!希望在梁振英治下,政黨的存在與活動能通 過立法而公開化正常化。還港人以講實話的本性,梁振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從其競選政綱以至他雖非港人選出卻以「落區」深入民間「探求民 隱」為樂事看,七月一日起梁振英的「適度有為」施政,不再全面向富裕亦即既得利益階層傾斜,是可以預期的;不過,這不等於工商界金融界利益受損,而是新政 府會營造一個比較公平的經濟環境,令參與其間的人均可受惠。

香港的既得利益階層向來奉「放任自由」(Laissez-faire,法文,有 「想做便去做」之意)為圭臬,惟殖民時期港人未被賦予「從政」權利,因此「放任自由」指的是弱肉強食式的商業競爭;可是,不受任何約制 (unbridled)的自由,很快便會乖離阿當.史密斯所鼓吹的人人為私利的競爭最終令公眾受惠的軌跡,因為絕對自由必然衍生諸如壟斷、合謀、不對稱資 訊(賣方掌握買方不知道不明白的資訊)種種只對資本家有利對消費者不利的環境;事實上,力主自由競爭的史密斯,早已看出「放任自由」帶來的缺失,他早就明 確指出業商聚議,絕非為了消閒、娛樂或「聯歡」,其目的無非在討論如何提高利潤,這即是說,他們商討的結果只利他們的荷包而對他們服務的對象不利(見《原 富》第一卷第十章;事實上,史密斯對所有同業公會的功能均持負面看法:「他們的談話,往往成為對社會的陰謀」);去周有兩大超市商人「合謀定價」魚肉消費 者的傳聞,便是業商為股東而不是為消費者利益聚謀的結果。當然,在距離史密斯三百餘年的現在,業商已不必坐在一起才會才能合謀了—這才教人防不勝防,適度 干預它們的運作,因此大有必要。

經濟上的「自由放任」,與政治哲學的Libertarian(法文Libertaire的英化)相近,這個 字,筆者未見過確切的譯名,一般譯為自由意志論者,似未見其神髓(何況「自由意志論」本身亦頗費解),筆者試譯為「放任或無政府自由論者」,以別於 Liberal的「開明或有約制自由主義」(字典僅稱「自由主義者」)*。非常明顯,「放任自由論者」主張政府不宜多管(最好撒手勿管)經濟甚至社會活 動,因為「無形之手」最終會令這些活動產生有利社會大眾的結果;在這一派學者的理想中,政府的工作有限(公用事業、醫院和學校固要「國營」,連監獄以至國 防都可交由市場決定),因此規模愈小愈妙(政費開支相應萎縮,稅率遂有下降空間;亦有主張限制政府徵稅能力,令政費有限,迫使政府收縮規模),這便是小政 府大市場的由來。這一學派的代表人物,本報讀者應該頗為熟悉的有巴斯蒂亞(「破窗謬論」)、米賽斯、海耶克、艾.蘭德、羅思伯和佛利民。

「放 任自由論者」的主張,在有追逐私利「原罪」的社會很難普及甚且不能落實,因為在這種情形下,社會上必然有不少只顧牟利不理後果的「無良商人」;舉個最淺顯 的例子,政府一定得對藥物作出重重嚴格的管制,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對消費者健康有害的藥物在市場上出現。引伸到其他層面如寡頭競爭、物業面積……亦莫不如 此。在自由社會,貪婪地追逐私利必然建築在犧牲大眾利益之上,這正是文明社會要為公平競爭立法的底因。

對經濟活動的規管,要以不會扼殺商機 及抹煞誘因為基準,換句話說,有關立法必須「適度」,而什麼才稱「適度」,有賴立法會辯論得出的共識。大家必須留意的是,主張「適度」規管市場活動,不過 從「放任自由」轉化為「有約制自由」而已,絕非根本性之變,「自由」並未受禠奪。當然,這種意識之變很易出岔子、走歪路,梁振英對禁絕「雙非」來港生產的 主張,便從「有約制自由主義」墜進偏激的「民粹主義」(Populism)的陷阱。拖了這麼久,弄得香港民怨沸騰,「雙非」問題非解決不可,候任行政長官 提出不發予身份證的辦法(《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有待釋法),釜底抽薪,快刀斬亂蔴,必收宏效,大獲人心;但禁止私營醫院收外地來的孕婦,直接干預商業運 作,過猶不及,「民粹」色彩甚濃,等於剝奪了付得起錢的孕婦選擇來港尋求優質醫療服務的自由。這樣的主張,當然不能成為法例!

*對於翻譯, 筆者門外漢,對這些名詞的翻譯,筆者沒有研究,惟閱讀時常予留意,但有看得愈多愈糊塗之感。台灣學者周德偉為他翻譯海耶克的《自由的憲章》 (Constitution of Liberty)寫了一篇「長序」:〈寫在自由的憲章的前面〉,便集中討論幾個與自由有關英文名詞的譯法,從孔夫子的「文王既及,文不在茲乎」說到應把 Liberalism譯為「自由立茲」;又因英文常把Freedom and Liberties連用而它們之義並不一致,因此把它們依次譯為佛里當與黎伯爾特……。十分深奧,愈讀愈不明白。

希望讀者提出LibertarianLiberty的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