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5日星期四

江迅: 中國刑訴法黑洞秘密拘捕條款引爆反彈



中國《刑事訴訟法》「大修」在兩會會場內外引起激辯,掀起爭議的重點是若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罪,且通知家屬有礙偵查的情況下,可以不通知家屬而拘留疑犯。但兩會審議刑訴法修訂極為倉促,只有半天時間討論,最終以兩千多票對一百多票獲通過,也引爆會內會外強烈反彈。據天網人權事務中心統計,二零一二年一月至今不到三個月,至少有一萬名中國公民遭秘密拘捕式的非法關押而「被失蹤」。

天文學上,神秘的黑洞是一種引力極強的天體,就連光也不能逃脫。說它「黑」,是指它就像宇宙中的無底洞,一旦掉進去,就無法逃逸。人們常常把黑洞引申為無法擺脫的境遇。中國刑事司法領域的重要法律《刑事訴訟法》,經第二次「大修」,終於在三月十四日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在修訂和審議過程中,不少條文爭議頗大。在人大和政協兩會期間,會場內外也引發激烈爭辯,民眾透過網絡熱烈討論,早已突破原有立法限於法律界辯論的格局。有專家學者痛言,新修訂的刑訴法依然是個「黑洞」,人一旦掉進去,人權仍然難以保障。

刑訴法是保護和保障人權的刑事司法領域的重要法律。現代法治社會對人權保障水平的衡量,主要取決於對被追訴者權利的保護程度。刑訴法如何修改,從某種意義上說,成為人們判斷法治進步的「晴雨表」。歷經十六年之後,刑訴法面臨第二次「大修」。人們普遍認為,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是這次人大和政協兩會的重要看點,可以說極受矚目。

不過,按政協會議的議程,僅僅安排半天小組討論這一修正案草案,這所謂半天,只是下午三至五點,僅僅兩小時,因此有政協委員聯名提意見,表示不滿:兩小時怎麼能有效審議。人大會議安排代表團兩個半天審議討論,但實際討論時間也就四小時而已。按程序規則,重要法律修正案,事前須遞交各地代表審閱,但會上拿到的修正案草案文本,與三個月前拿到的,不是相同文本。有人大代表提出,這涉嫌違反立法法。

在兩會現場,也時有令外界不堪的場面。十一日人大山東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官方中國人大網站刊登了兩張照片,顯示會場內至少一半人缺席。正如北京時事評論家曹景行說:「刑訴法是今次兩會最大的事,問題是多少人大代表尚未清楚重大爭議的是是非非,就會舉手(按電子鈕鍵)贊成通過。如果通過,不管今後效果是正是負,所有人大代表都要承擔歷史責任。」不出所料,十四日上午,人大代表表決結果是:贊成二千六百三十九票,反對一百六十票,棄權五十七票。

這次刑訴法大修,涉及了是否通知家屬羈押場所視個案而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具體程序;三類案件律師見嫌疑人需公安許可;重刑案、瀆職案不得和解;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完善死刑覆核程序,落實少殺慎殺原則;未成年人犯罪,可附條件不起訴;被告通緝一年不能到案,可申請沒收其違法所得;擬設「強制出庭」條款,破解「證人出庭難」;審慎把握刑事和解,防止「花錢買刑」等。

這些日子來,在網絡上,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正是一片喊打聲。「反對七十三條」,「七十三條是惡法」,「為什麼刑訴法涉及你,有那個涉及國家安全,煽動顛覆罪,若你寫文章,可能被秘密監視居住和秘密拘留,秘密竊聽可作為證據,傳喚過夜由十二小時延長為二十四小時,律師會見要批准」,「國家安全煽動顛覆罪是一個大筐,其邊界含混,解釋的任意性過強,且可秘密拘捕,且可遭遇被宣布『意外死亡』,在我們沒有把權力裝進籠子,對公權力實現有效約束之前,搞出此法,可以預見有可能傷害社會力量」。從民眾的這些言論看,他們未必仔細探究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條文,有的只看過舊版本。但這麼多反對聲音,顯示的是公民的憂慮和恐懼,擔心執政者濫用權力,造成對人權的可能侵犯。北京時事評論家曹景行說,如果不能彌合如此重大的分歧,那是否應該把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推遲到下屆人大呢?如果不能有效維護公民的憲法權利,每個人都會缺少安全和尊嚴。

法律與每個人有關,法律時刻勾連著當下,鏈接著你我。不違法犯罪並非與法律絕緣,個人權利有時仍然會被公權力侵犯,每個人無時無刻不和法律那些事發生交集。刑訴法不僅涉及國家追訴犯罪的公權力行使,更關係到犯罪嫌疑人個體的權利保護。

在人代會首場新聞發布會上,大會發言人李肇星就披露,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總則第二條。毫無疑問,明確人權保護是刑訴法修改的最大亮點。可以說,刑訴法明確寫入「保障人權」,並不在人們的預期之中,因此,這一消息披露,旋即引發人們的思考和議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在大會上,就草案在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程序、審判程序、執行程序、增加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的內容的修正作了說明,聲稱修正案注意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二零一一年九月,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引發社會大討論。除網上意見外,全國人大法律草案徵求意見系統共徵集到近八萬條建議,當時部分條款引來憂懼;年底,刑訴法修正案再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二審內容已有不少修正,部分集納了上一輪各界激辯的意見。完善監視居住制度,完善逮捕、監視居住的條件、程序和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的規定,正是激辯的焦點。

涉國安罪不需通知家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在會上介紹說,根據修正前的刑訴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無法通知或者有礙偵查的以外,應該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修正案對不通知家屬的規定作了嚴格限制。按修正案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或監視居住措施,除了無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對拘留這種緊急情況下採取的強制措施,只限於兩種情況,即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果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的情況。

對此,被譽為「中國律師界良心」的北京市吳欒趙閻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八十五歲的張思之接受採訪時說,危害國家安全罪,還可以這樣講,因為刑法裏有這罪名,儘管還不細,但刑法裏沒有恐怖活動罪。一次在新疆開會,是關於維穩的工作會議。他參加了這個會議,會議精神卻讓他「恐怖」了。會上,當局說,凡是群眾維權的,帶有集團性的,都有可能說這是恐怖活動,這由當局說了算。這樣就不得了了。現在有一些所謂政治異議分子,被說成是煽動、顛覆,顛覆是不是恐怖活動?還不嚴厲打擊?現在的刑訴法在操作上,大抵是先有個罪名,儘管那個罪名是虛的,卻以此抓你,再一步步往前走,最後看哪個罪名比較合適再定罪整你。

張思之說:「這次刑訴法大修中,『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草案第二條,會內外鼓掌聲音不少。我卻認為,要看保障人權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不錯,保障人權的說法有了,具體的呢?從媒體報道看,他們忽略了一個問題。這次修改刑訴法,應該體現三個方面,懲罰犯罪,保障人權,還有一個更重要的是限制權力,限制公權力。對公權力的規範,現在完全沒有細則,完全失控,還是想怎麼幹就怎麼幹。沒有這一點,人權絕對保障不了,但執政者卻沒有提出這一點。對這次大修刑訴法,有代表說是一種進步。其實,進步不進步以什麼為標準?本來就應該是這樣,以前是錯的,現在是有所糾錯,卻留下更大的錯。還說它進步了,那中國百姓可就太慘了。」

郎勝在記者會上說:「我們國家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對此,張思之說:「很簡單,『我國法律不存在秘密拘捕』,把其中的『不』字刪掉就說得通了。再說,『法律不存在』,那現實中是否存在呢?這樣的情形太多了。」

張思之說,歷來刑訴法有個最重要問題,沒有同時制定實施細則。有一種聲音說,刑訴法不可能太細,還是要依靠司法解釋,以此細化。這絕對不可以,這信號太危險了,法院把立法權給奪走了,司法解釋代替立法,這是不得了的事,即便不同時出台,也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緊接著出台實施細則,這樣才可以操作。應不應該通知家屬,何時通知家屬,應該有細則規定。對拘留這種強制措施,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有礙偵查的,可以不通知家屬。這有礙不有礙,由誰說了算?還不是公安說了算。那以後,按照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除非把他定成危害國家安全罪,否則就不能二十四小時不通知家屬。一開始就給你定個危害國家安全罪不可以嗎?浙江東陽的吳英案開始定的是合同詐騙罪,後來覺得合同詐騙輕了,又給了個非法吸收存款罪,最後才過渡到非法集資罪。他們整那個李奎生,開始定了八個罪名。我想怎麼治你就怎麼治你,這個罪不行,就用那個罪。

「被失蹤」案例漸多

當事人被警方帶走後,家屬完全不知情,以為家人離奇失蹤,即便家人報了「失蹤」案,還得不到相關信息,於是有人新造了「被失蹤」一詞。這些年已經公開的冤假錯案,就反映出執法和司法機關在事實把握和法律運用方面,存在嚴重問題,一些引起廣泛關注的案件,如雲南省杜培武案、河南省趙作海案、湖北省余祥林案,都暴露出刑訴法中不能不立即修正的條文。

三月九日,在四川省成都的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負責人黃琦,就刑訴法修正案接受亞洲週刊訪問。他說,二零一二年一月以來不到三個月,據天網人權事務中心中國大陸人權資訊資料庫統計,至少有萬名中國公民遭秘密拘捕式的非法關押而「被失蹤」,極少部分通知家屬,但幾乎都超過二十四小時,絕大部分根本就不通知家屬。僅在北京地區,全國兩會前的二月,僅久敬莊一地就關押上訪者達七八千人次。各地秘密拘捕及「被失蹤」的個案,一月以來明顯上升,其中有軍隊轉業維權人士譚林書,成都獨立候選人胡金瓊、陳茜、趙先瓊、內蒙古維權人士馬良福、浙江異議人士呂耿松、陳樹慶、鄒巍及安徽異議人士張林、李文革等數千人。據資料顯示,普通維權公民已佔遭非法關押人數總數的九成九,而政治異議人士遭非法關押人數不足百分之一。天網人權事務中心掌握的大規模的秘密拘捕與「被失蹤」事件急劇上升,已能充分回應「中國法律不存在『秘密拘捕』」的說法。四十五歲的黃琦本身就遭遇兩次秘密拘捕,第一次入獄五年,第二次以「非法持有國家機密罪」被判刑三年。他兩次被捕,「被失蹤」幾個月,家人都不知道他在哪兒。

福建教育學院余良明認為,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所引起的激烈議論的焦點,主要是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是否通知家屬的規定,那「二十四小時」之後是否應該通知、最遲應該在什麼時間內通知家屬,也不做明文規定。簡單說就是當局可以借上述理由對當事人實行秘密拘留而讓其無限期失蹤,這些規定將它簡稱為「失蹤條款」。余良明說:「你願意自己被人秘密逮捕而不通知你的家人嗎?如果你自己也不願意,就不要這樣對待他人,更不要立法運用於所有的人。試想你自己被秘密抓捕關押在一個與世隔絕的黑屋子裏,手機被沒收,切斷了與家人、親戚、朋友的一切聯繫,你拍遍四壁,找不到任何逃生希望的那種恐懼。」他說:「這裏的主人公是你,而且還可能是無辜的你。顯然,你立即就可以做出決定說:我不願意。」余認為,如果這個「失蹤條款」只用來對付他人而不對自己,那顯然是不正義的。如果它也用來對付你自己,那你肯定不願意。既然「己所不欲」,就要「勿施於人」。余說:「我『不欲』它立法通過,我也希望不將它施加於所有人,包括立法者身上。」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汪夏說,她仔細研究了刑訴法修正案,其中有三條,在措辭上應更嚴謹,即把這三條中的「可以」改成「應當」,會更好地保障訴訟當事人權利。以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為例:「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汪夏認為,這些規定中都有「可以」二字,法條中用「可以」表述,是沒有強制力的。這就給實際操作留下了一個「模糊空間」,實踐中就有被濫用的可能。

連續訊問應不逾六小時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說到此次修改的不足,還是變相刑訊逼供問題。傳喚十二個小時,時間不夠用,可延長到二十四小時。他接觸的一些案件,希望連續訊問的時間應該有個限制,如果連續二十四小時,對當事人的精神和身體是相當不利的,應該有個規定,二十四小時內,應該有個停頓,連續訊問不得超過六小時。

人權與公權,公正與效率,觀念與制度,糅雜在一部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諸多宏大話題。以往事實證明,即便立法原則很好,如缺乏針對公權力的細緻規範,也難以實現立法的良好初衷。唯有將人權理念融入可能暗含權力濫用風險的每一道程序細節之中,才能在國家追訴犯罪中構築牢固的私權防線。

江迅:中國訊刑逼供為何存在

獨家專訪:中國律師界元老張思之

張思之指出,刑訊逼供問題一直解決不了,其中一個原因是公安、檢察院、法院在制度上沒有互相制約。當年號稱「全球最大製販冰毒案」的張啟生案,證據不足但最終仍被判死。

被稱為「新中國第一大律師」的張思之,是「中國律師界良心」,是「含露帶刺的玫瑰」,他一身膽氣,不畏權勢,一生只向真理低頭。人們普遍認為,如果說中國律師界還有一位元老級人物的話,那或許就數張思之了。三月十日,就全國人大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他在北京接受亞洲週刊獨家專訪。他說:「有朋友對我說:『我怎麼覺得現在是戡亂時期』,我說,『戡亂時期』這四個字沒錯,但應該是『亂戡時期』,簡直是胡鬧,是無法無天。還有朋友說:『我們現在距離法西斯僅僅一步之遙了』,我說,『一步之遙』這四個字是多餘的,現在就是法西斯,是法西斯再加愚蠢。」不過,在結束訪談前,他重重說了一句:「我老了,但我還是能看得到希望。」

人大代表和學者說,刑訴法是小憲法,你認為能這麼說嗎?

他們覺得這樣提很新鮮。我認為,這樣的說法很危險,危害很大。因為具有憲法作用,那一切法就要圍著它轉。與刑訴法最密切的是律師法,凡是其他法與刑訴法有衝突的條款,有不一致的內容,就必須以刑訴法為準了,因為它是所謂「小憲法」,社會上就有「刑訴法的效力高於律師法」的說法。律師法與刑訴法還是有很多不銜接的條例,或者說不一致,律師法認為可以,刑事訴訟法說不行,或乾脆沒提。這種危害性的弊端,沒有給予考慮。在人大會議上,對刑訴法作如此評價,我們就不能不與他爭辯而作出釐清了。

刑訊偵查過程中,侵犯人權的根子在哪兒?

刑訴法的偵查階段的基本特點有兩條,一條是強制性,一條是秘密性。這兩點往往直接導向對人權的侵犯,為什麼刑訴法必須把人權問題放在突出位置,正因為偵查階段有這關鍵兩點,偵查階段是整個訴訟過程的應急措施,而且不能不考慮中國的具體情況,正因為現在中國訴訟制度就是如此,如果偵查階段的基礎不打好,起訴階段就跟著走。

中國的刑訴過程中,為什麼刑訊逼供問題始終解決不了?

刑訊逼供問題一直解決不了,很複雜,其中一個原因,公安、檢察院、法院這幾家,制度上沒有互相制約,沒有制度的抗衡。實際上,在刑訊逼供上,三家是坐在同一條板凳上的,是一體的,是穿同一條連襠褲的。問題實質是法官怕檢察官,為什麼怕?法官有小辮子,怕檢察官起訴他,怕檢察官收拾他,你說我刑訊逼供,你要收拾我,那我就會查你,有沒有受賄?一旦受賄就提起公訴。這絕對是中國特色。

你能舉例說明嗎?

河南鄭州有個律師李奎生,自稱「中原第一大律師」。此人不是好人,更不是好律師,但歸根結底,他沒有犯罪。他可以帶電子警棍穿警服去取證,這非常惡劣,非常張狂。他幹了一年多,賺了很多錢,在鄭州蓋了一幢七層大樓。公安、檢察院、法院下決心要收拾他。他們刑訊逼供,他是律師,懂得取證,把身上被打受傷流了很多血而結成的血痂都收存著。在法庭上,他捧著一把血痂,給法官看,說這就是他們打我的證據,打得這麼慘。

法官怎麼說呢?

法官說,我們對你已經很寬容了。所謂寬容就是能讓他說出來,在法庭上沒有制止他。此案二審是我處理的。我可以負責任地說,在中國,刑訊逼供是常規,不刑訊逼供是個別例外。這就是現實。這次人大和政協兩會上終於承認,說「刑訊逼供是個頑疾」。

能不能說,在刑訊逼供問題上,沿海大城市好些,越往西越往下(基層)走,問題越嚴重?

在刑訊逼供問題上,北京、上海只能說略微好些,對犯罪嫌疑人對象會有所考慮。比如,要毆打艾未未就會考慮了。有消息說,他也挨打過,我沒證實,不能說究竟是否被打,但與艾未未同時的幾個政治犯,被打得很慘,余杰、滕彪好多個都被打了,不是一般的打。我見了滕彪,他們先打他的臉,不是煽幾下耳光那樣的打,而是幾百下,左右打。現在的刑訊逼供,逼供有時不是為了刑訊,而是為了戲弄、侮辱人。

這怎麼理解?

我舉個例子。在河南的一個殺人案,影響特大,上面下令限期破案,下面就是破不了案,期限到了最後日子,他們已找了嫌疑證人上百個。這一天他們從中找了一個有可能說出真相的體育老師,為了讓他屈服,拿來一條板凳,把此人脫光捆在板凳上。刑警大隊長、副大隊長四五個人一起在邊上喝酒,讓警員拿著功率最強的電警棍點擊他的生殖器官,這是非常痛苦的。這邊被折磨得大叫,那邊就喝酒碰杯。這是為取證嗎?後來據說那幾個碰杯的人被判了刑,但判刑後,說越獄逃跑了,問跑去哪兒了,竟然都說不知道。如此無法無天。這刑訊逼供問題是很複雜的,關鍵是主政者解決問題的決心不大。這些都應該在刑訴法裏給予規範,寫明要治罪的。現在公開的因刑訊逼供而誤殺的不是三兩個,還是沒引起警醒。

你處理的案件中,也常常遇到刑訊逼供?

我在所處理的案件裏,凡是涉及刑訊逼供的,我是寸步不讓,我總是要大聲嚷嚷的。我剛才就說了,不刑訊逼供只是特例。我再講個實例。劉實擔任過瀋陽市檢察院院長,也擔任過法院院長,因受瀋陽黑社會犯罪團夥頭目劉湧案牽連,劉湧一口咬定劉實是他乾爹。此案在江蘇異地審判。因為某種關係,一定要我接這個案子。這裏,我只說一件事。我見了劉實,他憤然說:「我要控訴!」我說,好啊,什麼事呢?他說:「他們太不人道,連續審訊我六十四個小時。」我看了案子卷宗,他們真是很笨,為了表明自己的功績,從幾點到幾點,對劉實做了什麼,記載得清清楚楚,我一算,真是連續六十四小時。但我還是忍不住對劉實說,這不就是你立的規矩嗎?你自己這樣幹過嗎?現在你有何感?他沉默了半天,說我認錯。我說,不管你過去如何,這六十四小時是非常惡劣的,是變相刑訊逼供。這些問題應在刑訴法裏給予明確解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在這次人大會議新聞中心舉行的記者會上說,「我們國家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翌日,北京許多報紙的通欄大標題是「我國法律不存在『秘密拘捕』」,對此,你怎麼看?

很簡單,「我國法律不存在『秘密拘捕』」,把其中的「不」字刪掉就說得通了。再說,「法律不存在」,那現實中是否存在呢?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準則不但要有文化而且要講文明,不但要講專業還要講科學。唯有這樣才能影響法制。我們現在這個做法野蠻啊!北京抓了一個年輕娃娃滕彪,三十多歲的年輕老師,家屬一個多月不知道他人在哪裏。太野蠻了。我常常對一些老同志說,你們不要心存幻想,不要因為你們年齡大了,他們就不會收拾你們,不對,他們覺得時機成熟了,照樣收拾你。所以這是個文明問題,對我們每個人都很重要。

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兆國在大會上,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說明,其中說到修正案完善了死刑覆核程序,你認為「完善」了嗎?

還是那個「可」字,我想到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死刑覆核裏有一條,參與死刑覆核的法官是不是會見被告人,原來的草案,是「應當」會見被告人,這個能夠接受。現在改了,改成「可以」。你看,(張思之指著那段白紙黑字)「修改後的刑訴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覆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不理解為什麼法官會見死刑犯怎麼難呢?

心虛,怕對方喊冤。

你接手過這樣的案件嗎?

曾被媒體稱為「全球最大製販冰毒案」的張啟生案。那個案子一共兩項罪,第一項罪,從雲南某地販毒到廣東,三百公斤海洛因,過程不講了。我二審介入,一審判死刑,判了死刑後家屬來找我。查閱卷宗,大開眼界。全卷五十九本,冊頁無序,胡亂交叉,前後顛倒,極其混亂。經竭力排查,幾經周折,才理順情況,說販毒,那從哪買來的,買誰的,應該有記載,怎麼運的,誰運的應該有記載,賣給誰了,在哪賣的,賣了多少錢,賺了多少錢,這個錢幹什麼了,應該有記載。雜亂的卷宗裏,卻統統沒有。最可怕的是,誰也沒有見到毒品,毒品在哪裏,不知道,公安局也沒見到,就憑一個人口供一說就判了。公安、檢察院非要殺這個人。在我手裏搞了五年,最後廣東省委省政府對最高法院說,你們必須殺。這個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沒有通知我們,也沒有通知家屬,就這麼把張啟生殺掉了,殺了後才通知家屬去領骨灰。這就是這個「可以」的漏洞。

這個張啟生沒喊冤嗎?

他給法院寫了很多材料,申述冤情,冤不冤你們法院看一看嘛。這個案子我始終不講他是不是犯罪,我只講你有沒有證據證明他,你說他犯罪,拿證據來,你沒有證據不行。你那個證據是刑訊逼供來的。這樣處死人,他們心裏要打鼓的。有一個大法官,現在退下來了。他對我說,你放心,我不讓冤魂纏著我。我說,對不起,我可以對你放心,你省裏那些辦死刑案的法官,可以讓你放心嗎?不從制度上解決問題,不從法制上解決問題,錯殺是必然的。我沒有根據,但是我相信我們錯殺率很高。我可以講一句,凡是表面上看罪行很嚴重,但沒有判死刑立即執行,判死緩的,統統是錯案。我可以肯定,罪行嚴重,你為什麼不殺,第一你沒有廢除死刑,第二你從來不手軟,這是為什麼,心虛呀。

被告會見律師難

現在都說會見犯罪嫌疑人難,包括律師在內,是這樣嗎?

都說律師會見難,說這是律師的權利,這種權利被政府限制了,被政府剝奪了。這樣看問題,腦子不清楚,不是律師會見被告難,而應該是被告會見律師難,因為這是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律師只是義務,只是責任,只是工作。誰的權利被剝奪了,人的權利被剝奪了,人權沒有了。作為律師,應當有清晰頭腦。刑事訴訟法涉及的權力分配和利益分配。一是社會利益,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一是被害人的利益。刑事訴訟法無非涉及這三個利益,你律師在這裏面一定要講涉及利益的話,也是第一類裏的一小份,你沒有獨立利益。因此我們考慮利益分配權利時,怎麼權衡是個大問題,現在立法時,根本不考慮這個問題。

 
邱立本: 中國法治缺席的危險

劉少奇、彭德懷、習仲勳等人的後裔,肯定會記取血的教訓,讓法治中國總有實現的一天。

中國沒有法治,每一個人都危險。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中共建政以來的慘痛教訓。因為絕對的權力沒有被制衡,個人的權利被恣意的侵犯,產生了多少的冤假錯案,對中國人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法治缺席的潛台詞,就是誰擁有了政治權力,誰就可以整別人,誰就可以不受監管,誰就可以和尚打傘,無法無天。但一旦被趕下台,就會被整,被蹂躪,被自殺,被精神病……

也就是說,政治權力是法律的支撐力量。司法不能獨立,法律問題會被政治解決。個人的權利就像一隻無助的小鳥,會被政治的巨棒輕易地撲殺。

其實中共高層的子女們,都對這樣的慘痛教訓心有餘悸。曾被毛澤東詩詞譽為「唯我彭大將軍,橫刀立馬」的彭德懷元帥,在朝鮮戰場立下了汗馬功勞,與美國領導的聯合國部隊打成平手,威震中外,但只是因為在經濟政策上頂撞了毛澤東,就被拉下馬,最後慘死在暗無天日的病房中。

現任軍方高層的劉源將軍,當然不會忘記他的父親劉少奇,儘管是國家主席,但因為得罪了毛澤東,在文革中被群眾揪鬥,最後不明不白地死在拘留中,白髮一尺多長。

即將出任中國國家主席的習近平,也當然不會忘記,他的父親習仲勳位居共和國的高層,在建國過程中功績昭著,化解了西北少數民族的裂痕,但在隨後的政治風暴中被囚禁,失去自由十六年,很晚才獲平反。

另一方面,九十年代震撼美國和全球華人社會的李文和案,卻展現了完全不同的法治軌跡。這一位美國華裔科學家,被FBI懷疑他將美國的核武秘密交給中國,控告他五十九項罪名。但他循法律途徑據理力爭,最後證明自己無辜,獲控方取消五十八項控罪,而他只承認一項處理電腦檔案不妥的罪名。法官甚至當庭向他道歉,為他長期蒙受委屈而說對不起。被FBI洩露有關他被調查而致中傷他的美國五家媒體,包括《華盛頓郵報》、《洛杉磯時報》、《紐約時報》、美國廣播公司和美聯社等,共賠償了一百六十萬美元給他。

不少美國華人相信,如果這案件發生在中國,李文和這位生於台灣的科學家很快就會被屈打成招,如果他不被判死刑,也很可能「被精神病」。如果根據這次北京兩會通過的七十三條的秘密拘捕條款,李文和的冤屈就會掉進黑洞中,無人可以救他,而有關的真相也永遠掉到無底的黑洞中。

但中國民間要求司法改革的力量,卻要照亮這個黑洞。他們前仆後繼,不懼艱困,其中包括「中國第一律師」、曾為四人幫集團的李作鵬辯護的張思之。他們知道:中國不走上法治,中國繼續破壞程序正義(due process of law),中國每一個人都危險。剃人頭者,人亦剃之。劉少奇、彭德懷、習仲勳等人在位時,未能使中國走上法治,結果自己因此付出血的代價。他們的後裔肯定會記取血的教訓,讓法治中國總有實現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