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6日星期日

明報社評: 曾唐兩大疑案 考驗香港司法獨立



3屆特區政府的一把手及前二把手均捲入重大疑案﹕曾蔭權接受富豪款待,被質疑利益輸送;唐英年大宅不單僭建地庫,更被專家質疑僭建早在興建時已存在,或涉及更嚴重罪行。兩宗案件均是香港司法獨立的重大考驗,執法機關不單要公正嚴明、秉公辦理,更要讓港人清楚看到過程沒有偏私。事件更揭示防賄法例對特首的規管存在巨大漏洞,必須盡快堵塞,否則廉潔政府這個港人珍視的核心價值,將因上樑不正下樑歪而付諸東流。昨天曾蔭權雖然交代了更多細節,但仍然疑點重重,因此曾蔭權所犯的錯仍必須根查,讓港人和國際看到香港是一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會。

人心躁動不安  必須徹查

曾蔭權身陷「富豪門」事件,連日來披露的細節叫人震驚。有接近廉政公署消息人士指出,若傳媒報道內容屬實,曾蔭權已涉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及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

唐英年的「僭建門」醜聞情節也非常嚴重,唐不單謊話連篇,更聲稱是在取得入伙紙之後才僭建,但不少專業人士均指難以想像超過2000方呎的大地庫可以在大屋建成後才加建;若情真如專業人士所言,唐英年可能涉及嚴重罪行。

單從傳媒披露的情來看,兩案均屬「表面證據成立」,不單轟動全港,更成為國際輿論焦點,對香港司法獨立構成重大考驗。

社會期望執法機關必須徹查。法治是港人極為重視的核心價值,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只許州官放火」之事絕不可在香港出現。執法部門絕不能因相關人等是特區最高級別官員而「放軟手腳」,整過調查過程不單要公正嚴明,更要讓公眾看得到是公正嚴明。

這兩大醜聞的主角,是特首和前政務司長,令人疑慮他們二人為什麼官職愈高,權力愈大,愈是任意胡為?假若香港充斥特權階級,官官相衛,官商勾結,人心必然躁動不安,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勢將跌進谷底,香港將難以管治。執法機關必須挺身而出,捍衛香港公平法治的核心價值,徹查事件,並把涉案人繩之於法,若證實只是傳媒炒作,也可還他們的清白。若連執法機關也不能給予港人交代,香港勢必陷入史無前例的信心危機,一旦民眾質疑當權者總可逍遙法外,法治已死,抗議示威必接踵而至,社會勢必動盪難安。

此事也在在考驗中央政府對「港人治港」的信任。一旦特首與前任政務司長也涉違法被捕,勢將令中央政府尷尬萬分,但這是特區必須面對的陣痛,若法治在政治面前靠邊站,香港將變成貪腐之都。中央政府必須跟事件保持距離,有人違法則由法律解決,絕不能插手干預。

此外,事件更揭示規管特首的防賄條例存在重大漏洞。廉署雖然可以引用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以及《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展開調查,但由於相關條文的舉證難度較大,例如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行政長官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加速、拖延、妨礙或阻止其任何行政長官的作為,即屬犯罪」,但須證明利益收受與公職上的作為或不作為有關連,而涉及境外活動的利益瓜葛也較難證明。

事實上,《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和第8條本來更加適用於調查特首出事的情節。第3條禁止公務人員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第8條禁止任何人與政府或公共機構交往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政府或公共機構僱員提供利益。若這兩條適用,收受及提供利益者被成功檢控的機會較大,因控方毋須證明利益的提供或接受是否與公職行為有關連。

只是,2008年立法會修例時在建制派護航下,接受政府建議豁免特首受這兩項條文規範,如今已種下惡果,令法例變成「無牙老虎」,讓特首享受比其他公務人員更寬鬆的待遇。特區政府及立法會必須汲取教訓,盡快研究修例堵塞漏洞,挽救特區的廉潔及法治精神。

廉署調查直屬上司  須有制度確保公正

一旦廉署對特首展開調查,將引伸出另一更重要的問題。根據《基本法》第57條,廉署「對行政長官負責」,廉署調查特首等同調查自己的直屬上司,如何保持客觀公正,如何確保特首沒有施加干預,頓成疑問。

特首在受查期間必須與廉署保持距離,但單靠自律不能令社會安心。特首應否先行停職休假?若由特首及廉政專員共同聲明調查會獨立公正,公眾又是否放心?目前社會還未有共識,但最重要的是,必須建立一套透明公開的制度,確保特首不能干預調查。

兩宗疑案,如何才能確保調查過程公平公正,香港並無先例援引,社會應盡快就此事展開嚴肅的討論,找出可行之法,捍衛香港的法治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