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黃河﹕規範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的我見




廉政已是港人的核心價值之一,事關香港的生命線,全體港人理應竭力維護之。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及「利益衝突」的疑慮,因事涉本港最高領導人,不但在社會上,也在公務員隊伍中引起了議論紛紛,就不足為怪了。

《基本法》第43條訂明,「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47條更明確規定,他「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據此,包括公務員在內的全體港人,對行政長官的誠信、操守,有高於公務員的要求,期望他是嚴於律己、維護廉政、體現法治精神的楷模,實屬正常。

期望他嚴於律己維護廉政

事實上,行政長官正是政府行政體制內《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等規範公務員收受利益的各項規條的最後仲裁人。其中,《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清楚列明,政府人員可以在什麼情下,獲行政長官一般許可接受「受限制利益」,包括禮物(現金和實物)、折扣、貸款及旅費;任何人員如欲在一般許可以外的情下索取或接受「受限制利益」,必須向部門首長徵求特別許可。而根據《基本法》第60條,部門首長的最高領導人正是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

由於對公務員規管得很嚴,對行政長官的規範存在不足,有人質疑不公平。其實,無論什麼情下,秉持廉政為全體公務員的義務和責任,時時事事恪守有關規限,嚴於律己,十分合情合理合法,並不存在對公務員不公平的問題。

應該說,香港能夠在國際上享有盛譽,廉政公署人員並可自豪地向中國內地及外國推介,香港有一整套頗為嚴謹和完備、操作性頗強的規範公務員收受利益的法規,居功厥偉。

為堵塞漏洞,行政長官曾蔭權日前宣布成立一個獨立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去檢討現行分別適用於行政長官、行政會議非官方成員,以及政治委任制度下的官員,用以防止利益衝突的規管框架和程序,包括申報投資、利益以及接受利益、款待的安排,並參照上述檢討,就採取何種措施改善現行框架和程序,作出建議。對此,有人十分非議。其實,一切能汲取經驗教訓、「亡羊補牢」的舉措應予歡迎。

只是據已知的資料,這個檢討委員會似針對的僅是「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我認為,須予檢討者,似亦應包括行政長官等可以在什麼情下接受「受限制利益」。在這方面,委員會應充分參考現行的《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防止賄賂條例》、《公務員事務規例》,甚至各政府部門因應員工的工作性質而制定的行為及紀律守則或部門通告。檢討的終極目標應指向訂定清晰、具操作性的規範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的規條。

因檢討需時兩三個月,有人擔心在新法規訂立之前,現任及新一屆行政長官「無法可依」。我認為,即使現行某些規條指引並不涵蓋行政長官,基於法治精神須一致,現行廉署有關政府人員遇到別人饋贈禮物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的忠告、規範公務員收受利益的一應規限(除須獲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部門首長徵求特別許可的規定外)應同樣適用於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本人亦應以之來自覺規範自己。

無理由有更低的標準

例如《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規定:縱使與公職無關,政府人員也不能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據廉署解釋,制定這條文,不是為了干預政府人員的私人社交生活,而是幫助他們遠離「糖衣陷阱或被收買的圈套」;要知道政府人員無意中接受了他人的利益,便會欠下對方的人情,他日便難以拒絕不正當的請求,更甚者會墮入貪污圈套。這完全是「防微杜漸」。

又例如廉署對有關供應商送贈禮品的忠告:政府人員必須避免接受,以免被誤會於工作上有所偏私,或干犯貪污罪行。實際上,即使政府人員代表所屬部門出席公職活動時,在抽獎活動中得到的任何獎品,不屬他所有,不能留為己用,應根據有關《公務員事務規例》和公務員事務局通告作出申報,由部門首長決定如何處理該份獎品。

有說不同於公務員,行政長官有需要時,不知可徵詢什麼人的意見。其實,《基本法》第54條既已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則需要時,行政長官為什麼就不可以就本人收受利益的問題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呢?

規範公務員收受利益的現行規條,其精神同樣適用於本港最高領導人,無理由有更低的標準。

作者是香港政府華員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