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8日星期四

曾鈺成 :未簡先煩



當人們對應否推行「普教中」(「用普通話教中文」)仍在爭論不休的時候,忽然又傳出教育局要「強迫學生學簡體字」,點起了又一個爭論的火頭。

課程發展議會去年12月發表《更新中國語文教育學習領域課程(小一至中六)》諮詢文件,裡面提出學生「應具備認讀簡化字的能力」。有些人看了,認為教育局 「要小一至中六學生學簡體字」。這訊息不斷流傳、擴大、發酵,儘管教育局已作出澄清,強調沒有計劃在中、小學階段規範學生學習簡化字,但仍有不少人把學簡 體字與「普教中」聯繫起來,認為當局要通過語文教學把香港「內地化」,提出強烈反對。

諮詢文件引起爭議的說法,是作為課程發展的一個「基本理念」提出的。原文如下:「學生在掌握繁體字後,亦應具備認讀簡化字的能力,以擴大學生的閱讀面,及 加強與內地、海外各地的溝通。」客觀地看,這裡確實沒有要以簡化字(或簡體字)取代繁體字的意圖,只是認為學生在學好了繁體字之後,「亦應」學會「認讀」 簡體字(只是「認讀」,沒說要懂得書寫)
 
不過,假如要把「具備認讀簡化字的能力」作為一項教學目的寫進課程綱要,教師自然要問:這目的要通過甚麼辦法去落實?在教學和評核方面需要甚麼措施?每個 「生字」都要繁簡體一併教嗎?要求學生閱讀一些簡體字的書本和文章嗎?測驗考試加設簡體字的試題嗎?如果這些都要做,怎樣處理額外的工作?如果都不做,那 末提出這教學目的有甚麼作用?
中國語文科一旦引進了簡體字,教學上還會產生很多不易解決的問題。例如是否容許學生書寫時使用簡體字?如果不容許,怎向學生解釋有些字學識了不准用?如果 容許,那末把「前後」寫成「前后」、「水準」寫成「水准」、「示範」寫成「示范」,是否都不算錯誤?課程發展議會在起草諮詢文件時,有沒有考慮過這些問題 呢?

假如當局認為學生必須學會認讀簡體字,那就應該先對怎樣有效進行教學的問題做好研究,然後再提出教學目的;如果未經深思熟慮,輕率提出,只會引起思想混亂,正如事實已經證明了。

曾鈺成 : 語文政策

任何地方的語文政策,都離不開政治。在香港,任何涉及粵語和普通話、繁體和簡體字地位的政策,更帶有特別強烈的政治含義,甚至要觸及「一國兩制」的核心問題,因為普通話和簡體字屬於「一國」,而粵語和繁體字則屬於「兩制」中香港這一制。

基本法第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這是基本法提及語文使用的唯一條文。不論普通話抑或粵語、簡體字抑或繁體字,基本法完全沒有提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有關語文政策的條文還有第四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 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 者幾種語言文字。」

香港特別行政區雖不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粵語和繁體字也不是某個民族「自己的語言文字」,但按照憲法這些條文和基本法的精神,在香港「使用和發展」在本地通用的粵語和繁體字,不但符合「一國兩制」,而且符合國家整體的語文政策。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103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指定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即我們所說的簡體字)為「國家通用語言文 字」,並且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廣播電台和電視台等都要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公共場所設施、招牌廣告、企業事業組織名稱、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等,都要用規範漢字。

這條語言文字法在內地實行,引起了頗多爭議。除了有的人認為使用普通話和簡體字並不是發展優良中國語言文字的正途之外,也有人指出,如果規定所有學校教學都用普通話和簡體字,會違反了憲法第四條。

根據基本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當然不適用於香港。不過,在香港與內地居民交往愈來愈頻繁的時候,不用政府當局制訂推廣政策,社會上對聽說普通話和認讀簡體字能力的需求,自會不斷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