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林行止:何物大憲章?




一、

今年六月十五日是英國《大憲章》*蓋章定獻八百周年,有關紀念活動早於二月上旬在英國各地展開,其中以《大憲章對法律和自由的影響》(Magna Carta: Law, Liberty, Legacy)為題的展覽最引人注目﹔展品主要為存世一二一五年的四種抄本(一五○八年才有印刷本),地點是大英圖書館,由於有意一睹這部西方法治之本的文獻真面目者太多(僅是中小學學生便應付不了),主辦者不得不進行抽簽,中簽者一共一千二百一十五位。在眾多紀念活動中,最「市儈」的莫過於英國零售商乘機推出系列冠上「大憲章」之名的食用品包括大量兒童用品,商人寓消費於教育之名大做生意,是資本主義世界的特色,舉世皆然英國尤甚。

《大憲章》可說是當年英皇約翰與一眾土豪(包括「上帝軍」〔The Army of God〕及「北方聯軍」〔The Northerners〕領袖)討價還價後的「和約」,但有「和約」之名而無達致和平之實,因此可說是「失敗的和約」(failed peace treaty)。約翰王何以會和他轄下的「諸侯」訂約,一句話,當年皇室的作為令「諸侯」大為反感、群起反抗,簽「和約」是令事態不致惡化的安排。

十一十二世紀英國皇室志大才疏,連年征戰皆北,弄得國庫空虛、人心盡失。約翰王的大哥李察一世(獅心王〔The Lion Hearted〕),參加第三次十字軍東征,軍費及他於回程被奧地利軍隊俘獲(非常巧合,筆者於二○一三及一四年兩度〔一次專訪一次路過〕參觀囚禁獅心王現屬奧地利多瑙河畔小鎮Durnstein建於小丘上的城堡)成為人質的贖金,一共用去英廷二十萬英鎊,那並非現在的二百多萬港元,當年是英格蘭十年稅收總和,以購買力計,合今之六萬五千億英鎊(£6.5tn),約為七十萬億港元!在皇廷沒有印鈔機而編制赤字預算的「財技」遠未發明的年代,皇帝老子只好向「臣子」伸手(「臣子」則壓榨佃戶,二○一三年寫「脫光光閑話」系列曾略記此事﹔收《聚斂生禍》)。約翰王是英史上臭名遠播的「殘暴小鬼頭」(Tyrannous Whelp),「認受性」極差,但他能巧妙地操弄法律、掌控政府運作,然而,不僅無品且是拙劣兼惡運蓋頂的軍事領袖,還是不可信、卑鄙(mean-spirited)、殘暴、昏庸的君主,當他於一二○三年至四年在戰爭中大敗而拱手把諾曼底和都蘭(Touraine)等地割讓給法國而想再向土豪們征斂集資、讓他重整兵力向法國奪回這些「自古以來」為英格蘭「固有領土」的失地時,土豪們的容忍度已到極限,「不納糧」成普遍現象﹔至一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約翰王的軍隊在佛蘭德(今比利時,時法屬)被法軍擊潰夾著尾巴回英時,生怕他又要強征暴斂的土豪便紛紛起兵謀反,演成諸侯與皇軍武斗對決一觸即發的危險局面。為了避免令國家分裂及生靈塗炭的內戰,在大主教的調解下,雙方終於在蘭尼米德扎營談判。

《大憲章》便是這場極具歷史意義談判的產物!

二、

後世學者把《大憲章》蕪雜無章煩瑣的內容整理為六十三項條款,當中當然有不少「雞毛蒜皮」,惟它被英國法學泰斗鄧年勛爵(Lord Denning, 1899-1999)譽為「有史以來最有助於國家整合與構成的文獻」(The greatest constitutional document of all times),並非沒有原因。《大憲章》成為「普世價值」的條文,主要是第三十九及四十條。前者闡明「除非經過合乎法律的審判,任何自由人皆不得被(當權者)逮捕、監禁、放逐,其財產不得被沒收……」。後者則指出「我們不會向任何人販賣權利或正義,我們亦不會否定、延遲任何人的權利或正義」(To no one will we sell, to no one deny or delay right or justice)。那等於統治者在無法可想之下「自願」自我約制、接受法律管束及不能任意濫權,普通法及「人身保護令」等由是引申確立。換句話說,自此之後,君主成為「馴服的統治者」,即從「授命於天」(The divine right of kings)墜入凡間,皇帝作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其中一人,再亦不能隨心所欲(in an arbitrary fashion)地「炮制」土豪和庶民,當然更不能隨便征稅、缺錢便加賦!美國一七七六年的《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和一七八九年的《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以及被稱為「全人類大憲章」、一九四六年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都脫胎自上引《大憲章》那兩項條文!

籠統而言,當今的英語國家,都傳承《大憲章》的法治精神。正是這種緣故,令這些國家尤其是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和紐西蘭等,成為崇尚法治、追求自由者安身立命之地。以《大憲章》原產地英國而言,她在經濟上軍事上雖已淪為二(或三)等國家,但仍是世人移民的「福地」﹔英國內政部的年度報告顯示,當局原定二○一四年的目標移民人數為十萬左右,但實際上是年「淨移入」人數達三十一萬八千多名(倫敦樓價居高不下的原因,可思過半)。英國吸引移民的條件其實甚普通,此為經濟不太差、有不錯的大學中學、文化多元開放,說什麼語言都不會受歧視(當然只是表象),絕非遍地黃金的國度,但移民仍蜂擁而至﹔一早「承繼」《大憲章》精神的美國,更是「移民聖地」,當今有六分之一的美國人生於外國,其引人入勝處,似勝英國一籌。

一向以來,人們認為移民大都來自窮國或富國的窮人,事實不然,以窮國人民根本沒有移民的財力,那從最窮國基本上極少甚至沒有人民移民海外可見﹔統計顯示,移民大多來自新興國家,其中產階級為追求財富或子女優質教育而移民意欲強烈。這種現實,與以為新興國家日漸富足,會令世界移民人數下降的想法背馳﹔印度和中國移民者日眾,便是顯例。據《國際人才藍皮書——中國國際移民二○一四年報告》的調查所得,淨財富一千六百萬元(美元.下同)的內地家庭,百分之二十七已移民外國,有意這樣做的更高達百分之四十七﹔內地搜房網(soufun.com)向五千客戶進行「民調」,結果有百分之四十一有意移民海外「以改善生活條件」、百分之三十五則因子女有機會接受較佳教育而有意這樣做,為過安逸退休生活而有意移民者亦有百分之十五。蓋洛普二○一二年的「民調」則顯示有意移民美國的內地人達二千二百多萬,雖然以人口比例看,內地的數字大落後於越南的三百萬和日本的五百萬(真想不到!),不過,這兩三年來中產人數急升,僅看內地人移民香港的「熱情」,此數字或已大幅揚升。

新興國家人民移居海外的熱門地點,幾乎毫無例外是法治國家﹔商人進軍海外,以香港為例,亦非行普通法國家不敢輕試。法治和普通法,均來自《大憲章》……。當今全面崛興的中國,可說是唯一一個與《大憲章》不沾邊的國家,經濟改革大有所成,令其領導人面對黨大法大這個問題時,不再「面有難色」(像二十多年前的彭真),而是理直氣壯地宣稱黨大於法!沿此思路,說中港的矛盾源於有沒有《大憲章》精神,雖不中亦不遠。由於事涉根本,中港的矛盾因之不易解決!

*《大憲章》(或《保障公民權及政治權的基本法》)由拉丁文寫成,凡三千五百三十多字﹔其原名Magna CartaLibertatum),義為「國王特許狀」,英譯The Great Charterof the Liberties。中文名之得,據本報「北狩錄」欄主劉偉聰三月十四日的考証,來自《漢書.藝文志》的「祖述堯舜,憲章文武」。英國中世紀軍政強人克侖威爾(1599-1658)稱之為「大屁精」(Magna Farta),以其所記龐雜屑碎(比如有條文要土豪〔Baron,貴族、領主、侯爵〕清除放於泰晤士河上攔魚的木柵〔fish-weirs〕及規定玉蜀黍的大小)之故。

《大憲章》是土豪與當朝約翰王協商多日的結果,由聖公會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起草並於一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英國時間)由約翰王蓋章(不是王璽亦不是簽署,現今不少描繪此事的圖畫均見約翰王端坐皇椅執鵝毛筆簽名,不確)「立法」。土豪與皇帝當年選擇會商的地點蘭尼米德草原(Runnymede Meadow),是今日本報退休總編輯邱翔鐘日常遛狗之地。除了交通方便、地點適中,還有大片草地可供與會者各自結營——當然,皇帝的帳幕最宏大。蘭尼米德有不少與《大憲章》有關的紀念碑亭,甚有「歷史價值」,游溫莎者似應「撥冗一游」,以見「西人」對《大憲章》敬仰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