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

石泉鏡: 勿再以人情損害法理



「懷仔」個案,法理與人情原本黑白分明,在「有法必依」的情況下,有人卻「以情害法」,以人情、激情意圖影響,甚至妨礙執法,都不應獲講法治和理性的社會認同。
入境處已發聲明稱,現階段只開始調查「懷仔」個案,暫不會行使酌情權,讓他合法居留。若有人以「人道」為酌「情」理由,向執法的入境處施壓,便是以「情」 害法,因為「非法居留」定義清晰,「懷仔」情況是黑市逾期居留,等同偷渡,理應即時遣返,只因要尋求較妥善的解決方案,才得以暫准留港;又有人以偏激手 段,到入境處、到小學、到「懷仔」住所滋擾,激「情」表達訴求,同樣是以「情」害法。

「懷仔」的雙非身份,不禁令人想起2001年的「莊豐源案」。當日莊豐源憑着一些支持他的宗教界、法律界和泛民人士,鑽了法律空子,才取得了居港權,而香 港則需要為這群取得居港權人士「子又生子,子又有孫」無限衍生的福利而付出代價。今時在法律漏洞以外,難道香港又要為所謂的「人情」、「人道理由」再開 「方便之門」?正如昨文強調,這類個案更賺人熱淚的情節都有,「人道」並不是酌情的理由,而入境處執法的界綫也很清晰,就是會視個案是否有充分、強而有力 的人道或恩恤理由處理。

「人道」又令人想起當年越南「船」民問題。從來沒有一個地方有義務收容經濟難民,所謂「自己孩子自己抱」,即各國需要照顧好自己的人民,任何一地都難以為 別國代勞。當年聯合國叫香港「捱義氣」,以人道原則,接收船民,但相關開支至今仍未「找數」!自1970年代開始,任何形式的偷渡、非法居留都不會獲酌 情、恩恤處理,「一刀切」法律分明,今時為何要開先例?

今時連重視人道的歐洲諸國,也拒收來自非洲的難民。世界如一,不會,亦無力大開中門讓人來。

法理清楚,「懷仔」其他權利又如何?其實,大家試看非香港永久居民的公營醫療服務的費用就會清楚:他們需要自付成本價——即港人住院付$100,他們則要 付逾$3,000。若以此原則放諸教育,甚至居住等問題,港府實沒有義務,包括因甚麼「兒童權利」去為「懷仔」免費提供以上只有港人才可享有的福利,否則 便對其他非港永久居民不公平。

有人或會說我們沒人情味、不「人道」,但法律精神最基本就是要依法,我們並不反對法外有情,例如民間發起募捐,送「懷仔」去私營機構接受教育或有需要時接受私營醫療服務。嚴格來說,政府繼續為他提供公營房屋也不恰當,因他已做了九年黑市公屋居民,實應另覓私人居所。

我們反覆強調的原則是:當地資源應予當地人優先享用,即使內地各城市居民福利也不可隨身,城鄉戶籍的福利亦不可轉移。公帑運用有其公平原則,奢談人權人道者大可出愛心,但不要慷他人之慨,要政府替你的「踩界」「人道」行為找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