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

李兆富: 營商廿三條破壞自由經濟




■競委會有關《競爭條例》的公眾諮詢剛剛結束,惟社會鮮有討論有關議題。資料圖片

近來香港好像只有政治議題,完全沒有政策討論。

競委會昨天結束了為時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內容包括六份有關《競爭條例》詮釋及執行草擬指引。許多人可能認為,這一系列技術性文件,只有律師和生意人會關 注;事實上,《競爭條例》涵蓋範圍極廣,當中對經濟活動的定義,無論牟利和非牟利都包括在內。換言之,社會上由大財團到中小企業,甚至非牟利及半官方機 構,都備受監管。

法例的涵蓋面如此寬廣,影響也極深遠,可是關注者人數極少,引證了經濟學中群眾理性無知假定。猶記得八年前,我是社會上那群極少數起來反對這套法例的市 民,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提出的框架,對市場經濟競爭的定義扭曲,與此同時,我也對官員作出的聲稱有極大保留。時任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說,法例不是要來阻 止加價,也不會增加營商成本,結果會是怎樣,要留待法例真正落實執行時,事實自有公論。

「支持自由市場,就要支持競爭和創業精神。」這句話,不會錯。可是,競爭法的盲點在於,假設了市場上的反競爭行為,全部都是資本主義之惡。對不起,社會上有更多的壟斷和反競爭行為,源於政策的保護,然而,現行競爭法特別提出豁免的,正是出於公共政策的壟斷事業。

經濟學上,有些壟斷對整體效益有利;這句話,可不是出自我。草擬中的指引,也有類似論述,指反競爭行為可以接受,惟必須要證明對整體效益經濟有利。但是如 何證明,則沒有說出一個所以然,法例的最終標準之一,就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決定。這種一男子的決議模式是甚麼一回事,恐怕經歷過港視事件之後, 香港人看得更清楚。

最初參與討論反競爭法,我質疑定義太含糊,有時無稜兩可,有時又將舉證清白的責任推卸到被告身上,嚴重違反損害普通法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很可惜,資本主義早就被判了罪。

如今被通過的法例版本,其辛辣程度,堪稱「營商廿三條」。可惜口頭捍衞法治的政治人物,除了將社會和政治的自由和經濟活動的自由,一刀兩斷。「敵人的敵人 就是朋友」這個荒謬的邏輯,在政治權術上萬試萬靈,當題目涉及到資本主義市場運作,政治鬥士忽然變成另一種人,絕對地信任政府,再不受控的權力,也如癡如 醉地奉上。

「競爭法不是洪水猛獸。其他地方也有競爭法,不見得有競爭法的地方,全都變到像北韓般的共產社會吧!」對,競爭法不是洪水猛獸。不過,說這句話的人,恐怕沒有深究過其他地區的競爭法和香港的有甚麼不同。

香港的競爭法,甚至比歐洲的更辣。歐洲的競爭法,經常被用作排斥美國的外來對手,為政客爭取政治本錢,更不是新聞。香港的競爭法,究竟會用來對付甚麼企業?這個問題,我認為最好由一男子去回答。

在法例審議期間,有位在大學任教國際法的朋友對我說,人家好歹有民主政制,政府嚴刑峻法,最終看在選民眼裏,反映在票站。香港呢?莫講是特首不是直選出 來,就連立法會議員的水平也沒有保證,靠民主去抗拒酌情權的濫用,成功率有多高,大家心照。再講,像這種極度技術性的政策,一般人,識條鐵乎?

「你要對司法制度有信心吧!沒有罪,沒有傷害消費者的企業,不用怕。」問題是,香港的競爭法,在未進入司法程序之前,競委會毫無掣肘的調查權,已經足以對企業構成極大傷害。

就當我是小人之心,隨便舉例:假如有人向競委會投訴,香港的報業合謀定價,並針對佔市場份額最大的幾家進行調查。根據現行法例,幾家報館不用有任何協議, 甚至不用有任何溝通,單憑表明證據,即是報章的零售價錢,競委會就可以展開大規模調查,甚至調查報館的廣告收費,有否因為競爭不足而被人為抬高,這種調查 沒有限定可以進行多久,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三、五、七年。

究竟營商自由和各種社會政治自由,尤其是言論自由有沒有關係,你懂的。話說回頭,許多社會棟樑恨之入骨,明顯有一台獨大的免費電視行業,據我對草擬指引解讀,應該不會被調查。這一點,也可以請競委會出來解解畫,我擔保教香港人大開眼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