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星期五

蕭少滔: 從《出埃及記》看文明衝突在香港

2011年享廷頓出版了一本書:《文明的衝突》,立即成為世界外交研究的重要著作。主要原因,是該書非常準確並且精簡地說明了一個眾說紛云的現象:世界地緣衝突的本質,一句說話就夠 – 文明的衝突1



而所謂文明,是一個根深蒂固的「價值觀」的組合;不同族群持有不同的道德和價值觀,因此在全球融合的過程之中,這就會形成衝突。很多時候根本講不上是誰對誰錯,因為衝突各方,都總會認為自己才是正確的一方。
但世上是否真的沒有「普世價值」?這點倒是值得研究。因為假如世上沒有一套普世皆可接受的價值,那麼按享廷頓的分析,和平也就變成不可能。也許這也只是常識吧。

如果不是抽空來談,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參考《聯合國》的憲章和公約。因為「和平」按道理是最基本的「普世價值」吧。而維護全球和平的機構,理應就是《聯合國》。

至於聯合國憲章的「價值觀」又是從何而來的呢?這個就開始出現分歧了。

因為追本索源,聯合國是由全球各國「協議」而來。因此採取了「簽約參與」的方式,任何國家要成為成員國,必須簽署並履行相關的條約。這種權利平等的 加盟方式,根本就是西方的「社會契約論」的價值觀。而聯合國所賴以建基的「人權」概念,也是完全抄襲自法國大革命以後的《人權宣言》。因此聯合國所信奉 的,毫無疑問是「西方價值」。那麼所謂「普世價值」如果不是這種,又會是什麼?是否除了西方國家之外,其餘的與約國都只把憲章當成是「權宜之計」?
而的確有按若干成員國「各自演譯」:簽了公約也不等如必須履行會員國責任。因此光是「合法」地參與聯合國,也不一定等如會「落實」會員國責任。所謂「依法治國」,基本上拿不出一個樣版出來。

最明顯的例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72年爭取「加入」聯合國的時候,高調地取代由原國民黨持有的聯合國理事國席位。當時的確信誓旦旦,一定 會遵守聯合國憲章。不過遲至1998年,中國才「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至今仍未由國務院提出落實、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就無法「批 准」!中國由入聯開始就在講「落實」。不過講到今時今日,還都只是在講,根本沒有任何落實的時間表。

因此中國斷然否認有所謂「普世價值」這回事,正正就是否定聯合國憲章,尤其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只要一日未落實,一日也是在否定。

至於「普世價值」,另外有一個有趣現象:就是差不多也是每逢五年一次、配合着聯合國的審查,荷里活總會有一套關於《出埃及記》的電影上畫。而2014年準備上畫的,是由霍士出品、 Christian Bale 主演的 Exodus – Gods and Kings。

故事當然是幾千年來也不會改變的了,頂多是特技和細節、主角配搭等等吧….因為全部都在舊約聖經的《出埃及記》寫得極之詳細了。但為什麼電影公司總會那樣有信心,不停重複地拍攝呢?

正正就是因為《出埃及記》非常完整地記錄了「人權概念」的全部重點。可以這樣講,就是西方文明形成的基礎。因此西方國家,即使不是有宗教信仰的觀眾,也一樣像「過節」一樣看得津津有味!


不信的話,以下可以重點分析:

1. 本質與位置的問題:人權天賦的概念
摩西本來是猶太人,但意外地由埃及公主收養,被當成是埃及王子一般教養長大。但這並不表示他的本質因而有所改變。聖經寫得很清楚,摩西之所以要「背 叛」他的埃及王子身份,是因為他知道了自己的身世之後,對猶太人產生了同情心,在看到一個猶太奴隸被虐打的時候,竟然殺死了施虐的埃及人,繼而出走到荒野2

摩西其實絕對可以反過來背叛他的猶太人身份,因為只有他的埃及母親知道真相,並且通過她的權力賦予了摩西「埃及王子」的身份。只要摩西轉過來堅持他 的「位置」,他可以不理他的「本質」而繼續享受他的榮華富貴。因此聖經的說明就很有趣了,就是只要一個人知道了自己的身份,他就必須面對一個選擇:就是到 底他的「位置」會否改變他的「本質」?而摩西的選擇是忠於自己的本質,並且根據自己的本質,否定了位置對本質的凌駕地位 (奴隸主對奴隸的施虐)。

而如果摩西的本質不會因為位置而改變,那麼同樣的否定也必然套用得到奴隷的身上:就是人不會天生就是奴隸、而是被強迫的。這個也是聖經的記錄,就是猶太人在埃及原本也不是奴隷、甚至是埃及的恩人3,是埃及人背信棄義而強迫他們做奴隷。因而摩西殺死奴隸主,就是最原始的人權宣言。


2. 法律超然以及人人平等的法治概念
猶太人出名是「守法」的民族,而其來由也是在《出埃及記》寫得清清楚楚,就是《十戒》是上帝親手寫給摩西的,當中不經任何人手干預4。因此猶太人所理解的律法本質,即使是後來由「人」加以「發揚光大」,其來源也是直接來自造物主。而不是一種由人創造出來以作統治的工具。因此法律是超然並且是對所有人類平等施行的。

而細看十戒的文字,也會有另外一層發現,就是「剩餘權力」的概念。在十戒之中,戒條文字分成兩類,大部份是「禁止」,而有兩條是「強制」:嚴守安息 日、以及尊敬父母。換言之,西方法律概念當中:除法律禁止之外,人的行為屬於不受限制的類別。這種「除限制之外…..」的概念,其實早在摩西之前就已經是 如此形容猶太人的思維。例如在創世紀《天火焚城錄》裡面5,亞伯拉罕是以討價還價的方式來和上帝「協議」到在什麼條件之下才會降下天火消滅惡人。


3. 自由是最高的目標和原則
《出埃及記》的其中一個經典鏡頭,當然就是「紅海分開」那一幕。而的確以色列人離開埃及的決定,是上山下海也誓死不回頭的。在埃及的以色列人,只能 帶着隨身的細軟,吃過未有時間發酵的麵包就匆匆上路、向着荒漠出走。沿途的考驗和挑戰,都只是重複測試着以色列人的決心,就是到底繼續以自由換取在埃及的 「安定」還是冒險掙脫枷鎖,以生命換取自由。

所謂「不自由毋寧死」,寫得很坦白了吧。

因此如果大家有時間核對一下,《人權宣言》在法國大革命1789年成文之前,早在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之中,經已用上相同的字眼: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吾等以下述為不證自明之真理: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賜,擁諸無可剝奪之權利,包含生命、自由、以及追尋幸福之權。

而西方文明之所以有當初的「覺醒」,與其說是天生之聰明,倒不如講清楚,是被「打醒」的。
只是奇怪,難道幾千年來,奴隸主本身就沒有醒覺過?好像沒有,因為即使是在聖經之中,也清楚記載埃及人如何恩將仇報,就是誣捏以色列人「勾結外敵」6….
 
  1. Samuel P. Huntington, “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 and the Remaking of World Order” Simon & Schuster, 2 Aug, 2011
  2. 舊約, 出埃及記 2.10-2.15段
  3. 舊約, 創世紀37-50, 約瑟替法老王解夢使埃及免於受荒災
  4. 舊約, 出埃及記 24:12-13段
  5. 舊約, 創世紀 18:24
  6. 舊約, 出埃及記 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