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星期五

戴耀廷:公民抗命的本質



和平佔中在二十多個月前提出以公民抗命的方式去爭取真普選,那是撒種的工作。現在雨傘運動更把公民抗命的理念及行動在香港做到遍地開花。但公民抗命在香港 廣泛實踐時,因應着香港的獨特情況,公民抗命行動已持續超過一個月,令大家對如何把公民抗命的理念應用於香港的獨特處境,出現了一些誤解或未能全面掌握的 情況。要回應公民抗命在香港實踐的爭議,就要回到公民抗命的基本理念。

整合不同學者對公民抗命的定義,公民抗命包含多個基本元素:「公民抗命是人們真誠地基於公義(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社會整體的利益),以公開、蓄意、及有限度的違法行為,嘗試去改變不公義的制度。」

公民抗命與其他抗爭行為不同之處,是公民抗命的最終目的並非單純以行動去迫使當權者讓步,而是在於以行動引發更多社會人士認同相關的公義訴求。因此,公民 抗命行動會以什麼形式進行,必會考慮相關行動能否獲社會各界所認同。當然不同的社會,人們對公民抗命行動及其公義訴求,會因應文化差異而有不同的反應。但 大體來說,以下幾個元素會有助公民抗命行動得到社會其他人的認同。

一、非暴力:因大部分人都是抗拒暴力的,且使用暴力會給予當權者藉口打壓,故非暴力雖不納入公民抗命的定義內,但世界各地的公民抗命行動,差不多都把非暴 力視為金科玉律,不敢踰越。暴力可以理解為任何傷害其他人身體或破壞其他人財物的行為,以及任何會令其他人合理地認為他的身體會有受到即時傷害或他 的財物會有受到即時破壞的危險的行為。非暴力就是不作上述的行為。

二、自我犧牲、承擔罪責:因公民抗命行動涉及違法行為,而公民抗命並非要推翻制度,只是希望制度變得更合乎公義,故公民抗命者在行動後願意接受法律制裁, 可體現公民抗命的精神;更因公民抗命者所追求的,是整體社會的利益而非個人的利益,若他們在事後甘願受法律制裁,出於人之常情,自我犧牲的行為會得 到其他人同情,進而也支持公民抗命的公義訴求的機會就會增加。

三、合乎比例:因公民抗命是要爭取未參與行動的其他人的認同,故公民抗命必須考慮其行動對其他人的影響程度與其要達成的公義目的是否對稱。行動及相關的公 義訴求,愈是與一些人的基本權利有直接的關連,而對其他人的影響愈是不涉及一些基本權利,及影響的時間及幅度是愈少,能符合合乎比例原則的機會就愈 大,能爭取得到社會屬中立人士支持的機會也愈大。反過來說,行動愈是涉及其他人的基本權利,影響的時間及幅度愈大,違反合乎比例原則的機會就愈大,爭取得 到公眾人士支持的機會也愈少。

四、能成功爭取的機會:因公民抗命的目的是希望能透過行動去改變人們的想法,以爭取達成公義的訴求,故是否進行或繼續行動,在於大家判斷行動能否達成得到 目的。如果其他人認為行動的效用很少,基於實際的考慮,他們會支持的機會就會愈低。因此,公民抗命行動能達成其目的的機會變得愈來愈少,要結束行動的需要 就愈來愈大。

若公民抗命者明白公民抗命最重要是要爭取民心,那麼在考慮各種因素後,他們就知道堅守非暴力原則,及事後要承擔罪責的重要性。上述首兩點多是關乎公民抗命 者個人的決定,但後兩點關乎行動是否符合合乎比例原則及行動能否成功的機會,則多涉及判斷的問題了。即使同是公民抗命者,他們對這兩點的判斷也會有差異。

這就是回到公民抗命定義中,公民抗命者持着真誠信念的元素。真誠信念是指公民抗命者是真實地相信自己所作的是合乎公義,也是合乎公民抗命的精神的,包括了他們判斷行動是否合乎比例及成功機會是否存在。
他們的行動不是出於功利的計算,而是出於他們真誠的信念,是公民抗命者能否最終贏得其他人的認同的一個很重要因素,即使最後可能證明公民抗命者的判斷是錯誤的。這或可稱為公民抗命的內在視角(internal view of civil disobedience)。

當然其他人也會用他們的角度去判斷公民抗命行動追求的是否真是出於公義、行動是否合乎比例、成功機會是否存在。若人們從他們的角度,或是用他們認為是客觀 的標準去評估這些因素,而得出與公民抗命者不同的結論,他們不認同公民抗命行動的機會就會增加。這可稱為公民抗命的外在視角(external view of civil disobedience)。

在不同社會文化,社會人士會更多是以內在視角還是外在視角去評價公民抗命行動,可能會有不同。但即使在接受更多以內在視角去看公民抗命的社會,若內在視角的判斷與外在視角的判斷之間的落差愈大,令人質疑公民抗命者是否真誠的危險就會愈大。這是公民抗命者所必須注意的。

明白了這點,公民抗命者若要爭取得到更多社會人士支持,令公民抗命所追求的目的最終可以成功,起碼他們要向其他人詳細解釋其公義訴求的重要性及迫切性,其行動如何仍能符合合乎比例的原則,及其行動為何仍有成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