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范析852│警察旺角清場十宗罪 無視法律淪集體犯法部隊




香港警察夢寐以求出現的一天終於出現,就是旺角清場!然而,說好如果清場必定會「光明磊落」事先通知的承諾沒有出現,反而卻出現了數之不盡把旺角變 暗角再公然打鑊的濫權濫暴及濫捕的情況,香港警察在11月25及26日這兩天,再次向公眾示範如何沒有最差,只有更差,公平、公正及專業等形容詞,恐怕已 不再適用於警察,取而代之的,只是一隊無視法律踐踏法治的集體犯法部隊。

關於警察旺角清場,最少可以數出警察集體干犯的十宗罪!

第一,是無視禁制令。根據禁制令,要求協助清場的原告代理人需獲書面授權,但明顯在周三早上有人是渾水摸魚或濫竽充數,以至可以在街頭獲發紅帽加 入,此舉換來佔領人士的質疑,要求他們出示文件,認為有關人士沒有遵守禁制令。不過,警方卻無視情況,反而單方面指控佔領者阻撓,繼而再出手接手清場,甚 至淪為掃街部隊清除路障。但必須指出,除非警察是獲授權人士,不然根本沒有任何權力去清除路障的,此舉已在示範身為執法者卻不尊重法庭判決。

警察濫權誣蔑偷物資

第二,誣告佔領人士偷竊物資。有佔領人士帶同物資撤離至麥花臣球場,卻被警方指控懷疑他們涉及盜竊,而有把物資運到金鐘時,更被警方以企圖盜竊罪名 拘捕。問題是,既沒有人報案失竊,所謂的盜竊根本只是莫須有的罪名,而警方充公物資後,旋即把物資交食環署人員當垃圾處理,不單涉嫌違規處理證物,更可能 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就指,前線警員或者法律常識不足,並不知悉警方是有責任證明有關物品是由盜竊得來才可以拘捕,「不過都冇物主, 又點可以證明人哋係偷?」說穿了,有警察明顯是濫權。

第三,關於指控now新聞台的工程人員襲警。須知道,襲警屬刑事罪名,基本檢控準則,既要講證據,更要講動機,而就當工程人員的鋁梯是證物,一個正 進行採訪的新聞工作者,又何來動機在兵荒馬亂中襲警呢?而警方就以此為由作出拘捕,實是反映前線警察不合理地行使拘捕權力,而繼而毆打該工程人員,更明顯 屬犯法罪行。

如要禁運物資應先禁佔領區快餐店

第四,禁止運物資到金鐘。警察交通總部高級警司李國忠在周三下午的記者會上表示,警方不會容許任何試圖運送物資進入非法佔領區,即引來各界質疑究竟 警方是根據什麼法例而可以作出禁止。實情是,在金鐘的24小時連鎖快餐店,每天都提供了大量物資及佔領者,警方又是否要拉人執舖呢?

第五,涉嫌拖延送交法院。以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為例,他們在周三早上不約而同被捕,卻沒有按法庭禁令中 法官當中加入的條款要求,盡快將藐視法庭的人士送交法院處理,而是一直拘留,而律師消息更指黃之鋒被警方毆打,警方無視法院禁制令踐踏法治的行徑,再次昭 然若揭。

警方肆意侵犯市民自由人權

第六,禁止市民逗留在旺角行人路。警方連日來只稱自己只是協助執達主任,然而同時又借機清場,更甚的,是連原來可以自由使用的行人路,都禁止市民停 留,粗暴地推撞市民逼使他們離開。問題是,根據《基本法》及《人權法》,都明確保障市民的自由不被侵犯的,警方如此行徑是否違憲?而肆意侵犯人權,卻似乎 沒有需要承擔責任。

第七,強行拉扯市民去馬路或拘捕。從不同片段可見,有青年本來在行人路上,竟被警察從後抛出或推出馬路去,好讓馬路上的其他警察把他們拘捕,如此「新穎」的執法方式,跟「砌生豬肉」又有何分別?

警棍打頭屬非法武力

第八,動輒指屬非法集會或非法集結。警方現時的慣性技倆,是指控現場市民正進行非法集會或非法集結,要求各人離開,否則會以武力作出拘捕。但非法集 會或非法集結並不是警方「話係就係」,香港畢竟是法治之區,而兩者的定罪標準,以後者為例,是要三人或以上、集結時作出挑釁或侮辱言語,目的是破壞社會安 寧,三個條件缺一不可;至於前者,單是「集會」的釋義,已列明是指「任何經召集或組織而舉行的聚集或集結」,同時「為社交、康樂、文化、學術、教育、宗教 或慈善目的而進行的聚集或集結」則不屬此限,故旺角市民現時是自發前往,又如何是犯法呢?大抵如果犯法,警方必須拘捕梁振英,因為市民正是因響應他的呼籲 而到旺角吧!

第九,違法使用警棍。不少市民再次在旺角被警方以警棍打到頭破血流,而根據警方的內部指引,警員除非面對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以警棍擊打頭才會被視為 合法使用武力,換言之,現時以警棍打頭,不單是非法,更屬致命武力,即屬殺人級別。至於指引要求警方須為對方安排醫療治理,更從來沒有警察曾理會遵守。

不信任警察情況勢再惡化

第十,違規使用催淚水劑。警方出動了新武器催淚水劑,又指其武力跟胡椒噴劑同級,而根據《警察通例》第29章,要求警員所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 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且一旦達到目的後,武力必須停止,同時「武力使用進階列表」列明,胡椒噴劑是在對方頑強抗拒時才可使用,即以實質行動抗 拒人員之控制,但現時的情況,警方卻是動出催淚水劑作驅散,並不屬可使用的程度,但因資訊的不對稱,以及警方的強權之下,市民只能「硬食」。

而其實,沒有列舉出的警方惡行尚有很多,或許警方而至梁振英,現時侃侃而談稱如果認為警方濫權,大家可作投訴,有關方面會按機制處理。而公眾必須深 思的,是如此消極方式,以圖亡羊補牢,卻根本無補於事,因為被打的市民已經受了傷,而對警察的信任更同時失去,更甚的,是許SIR曾說的「是否真的想看到 我們的子女遇到罪案或緊急事故時,因為不知應否向警察求助而感到迷茫?是否希望看到他們蔑視執法人員」的情況真的出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