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6日星期日

王慧麟﹕守法的責任 抗命的公民

佔中與反佔中陣營,互相鬥法。現在則是走到法律戰。反佔中陣營祭出禁制令,意圖迫使佔領者離場。下一步若佔領者不離場,反佔中陣營更可以要求警方執行禁制令。假如反佔中陣營出了這一招,清場的責任,一下子由政府指揮,轉而由法官同意,反佔中陣營指揮,警察執行。而且,反佔中陣營更可外判,交由有勢力者進行所謂自發清場,到時必然又有激烈的對抗。那麼警察又是否站在一旁,任由兩個陣營對決?

走到這一步,佔領者的刑事責任就加多了一條,就是違反禁制令,有可能被控「藐視法庭」。據媒體報道,有人指出,到時被捕的佔領者可以在庭上提出公民抗命作為抗辯理由云云。

這個說法,其實一早就遭到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反駁。在本月8日,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指出,「若有足夠證據證明控罪,則無論行為的動機如何崇高可敬,在法律上亦不構成任何答辯理由,法庭也不會在審訊時對受審者的政治理想作出評價或裁決。」

些臉書朋友大惑不解,認為大律師公會的說法,忽略了法治的一個要素,即是「以法達義」。換言之,法治的彰顯,其中的一個要素,是需要體現社會的核心以至普世價值。一班人即使是違法,但假如其背後想突顯的是一個崇高的道德價值,法院也應該予以考量。即使大律師公會也在聲明中引述Lord Hoffmann的判辭認為,「裁判官在量刑時也會考慮抗爭者按良心而行的動機」。


我們有否守法的責任?

其實,大律師公會的論述,我的理解是,反映了社會的一種主流價值,無論良法或惡法,都要守法。守法是一個起點。因此,我們的討論就要回到這個說法的原點:我們究竟有沒有守法的責任?

治及法律學者,在四五十年前出現了有關公民抗命的爭論,當時支持黑人平權的仍是少數。在法學界的討論則是一個有關法治理論的爭議:假如人人皆有守法的責任,任何違法的行為必須受到制裁。這個說法的理據有幾點,綜合而言,主流的說法是,守法是一個道德的責任,也是義務,一個社會既然有法律保護人權,人人就有責任守法維權,因為只要有一個人不守法,就意味着有其他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出現了權利不對稱的情况。

然而,假如有人因為有一個崇高的理想,例如黑人平權,進而推動「抗命」等違法行為,則應如何看待呢?有一派認為,惡法抵抗的理由,是由於儘管憲法內保障了平等權利,但實際上,一般法律裏面卻出現了權利不對等的情况,例如白人的權利比起其他有色人權的權利為多,受壓迫的人們,面對惡法,只能抵抗,而抵抗的一個方式就是公民抗命,以「違法」來達到突顯惡法的不是,背後就是要提醒,在憲法的保障下,人人都有憲法賦予的平等權利。憲法之中的權利又是什麼?這些權利如言論自由等,均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不能受到無理剝奪。

亦有一派認為,既然人們是有守法的責任,則究竟良法或惡法,人們都應該遵守。惡法抵抗不應是不守法的藉口。至於推動平權,則是政治問題,應以政治解決,而非任由惡法抵抗的人士,以崇高理念之名,破壞社會文明的基石,以彰顯法治之名,行破壞守法之實。

述兩派的言論,即使到了黑人在法律上取得真正平權,仍未止息。但這些爭論背後的一個重要假設,在於社會是否大家都信守一套共同信念,以及一套普世價值。假如一個國家,每個公民都相信,民主自由等自然權利,是維繫不同種族之關係,是多元文化下,社會凝聚力的要素,則上述討論,必然會回到平等權利這一點上。在這一點上,一切支持不平等權利的說法,初時可能還有一些利益團體閉着眼睛支持,但慢慢就會站不住腳,最終受到社會唾棄。


「守法搵食觀」

題是,在香港,其過去受到150多年的殖民管治,英國人灌輸的法治觀念,其實即是「守法搵食觀」。英人容忍華人在港搵食,條件是要華人守法。華人願意守法,來換取經濟空間,自由搵食。只要華人不觸及英國管治的底線,即不爭取民主或推翻英政府,英人就不會打擊之。在港華人,對比英人之惡法,與一河之隔的無法無天,自然懂得選擇。英人一直吹捧此種觀念為法治,實際上只是守法而已。

在此形勢下,無論殖民地的法律如何嚴苛壓迫,市民必須守法,因為只有守法才可達到社會穩定和諧,齊齊搵食。整個社會的主流只是停留在「守法」的階段,維繫社會的核心價值是「守法」。至於法治需要彰顯的民主自由等自然權利,只是少數精英階層的「話語」。於是,在香港談什麼惡法抵抗,就像夏蟲語冰,自然難以取得社會跨階層的認同,特別是上一代的港人,他們相信的所謂「法治」觀念,一直都只是守法。但年輕一代談的「法治」,卻包含了普世價值的元素。兩個截然不同的觀念出現碰撞,衝突難免。

大律師公會作為法律專業團體,處境更為尷尬。一方面,他們有些會員既是大狀也是政客,公開說不怕除名也要公民抗命,但另一方面,他們是一個專業團體,有責任向社會宣揚守法以至法治的重要,而且,他們也一定知道,法治的終極目的,是要體現人的尊嚴,即是包含了普世價值。在這3方面的夾擊之下,大律師公會不可能帶頭同意「違法」吧?於是,也只能有這個古古怪怪的聲明,來討論公民抗命。老實說,公民抗命其實比較多的是政治討論,而不是法律討論,公會的聲明是否又多此一舉呢?

上述討論可見,是我城的「法治」觀,仍是停留在「守法」的層次,與真正的「法治」討論層次,例如其背後的民主自由及普世價值等,仍有相當距離。真正普世的法治觀,未能成為社會大多數人的價值。明乎此,佔領者一旦退場之後,如何在社會建構及推動一套合乎普世價值,真正的法治觀念,是值得深入思考的課題。


延伸閱讀

William A. Edmundson (ed.), The Duty to Obey the Law, 1999: Rowman and Littlefie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