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星期三

林行止: 正邪本末皆倒置 一字記之「真」多磨

一、有人以「順我者『娼』逆我者炒」形容接受中共政治任命者的 「命運」,看似荒謬無稽,卻是生動中的之論。香港政壇玩家、自由黨「大佬」、全國政協香港區委員田北俊,對梁振英當上行政長官,嘖有微詞,既曾於二○ 一三 年六月間批命似的說他認為梁氏「絕對有機會不能終任(做滿五年)」,在立法會上更當面直問梁氏是否考慮辭職以至在「雨傘運動」進行得如火如荼的本月二十四 日下午「建議梁振英考慮辭職」(「係咪佢〔指梁氏〕應該向中央請辭」;是日中午前行政長官、政協副主席董建華才公開高調「挺梁」),觸動中央全力支持梁振 英依法治港的底線,終於破天荒地被撤除政協名銜(說職務似不恰可,以除了或撳掣或舉手投贊成票,政協並無其他「工作」)。值得一提的是,有關消息於周二下 午傳出,表明周三政協常委會會就此問題進行投票,按照「常理」,周二哪會知道翌日周三的投票結果,但消息言之鑿鑿,說田北俊已失政協委員資格,中聯辦更於 周二傍晚召見「有關人士」(自由黨數名高層及田北俊弟弟北辰),向他們通報田氏「被炒」(開除)的原因,可見未開會已有結論,在內地是慣例。昨天(周三) 下午三時許,北京傳來消息,指是日全國政協十二屆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以二六七票贊成、二票反對、三票棄權)通過「關於撤銷田北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 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周二便知周三的結果,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不過,未投票已知何人當選,是內地政治「常態」。如此類推,香港行政長官選舉便必須有肯定什麼人當選的安排,公民提名有意突破此「樊籠」,為北京絕不容許,而人大常委為此在政改框架上連下三閘,便不足為奇。

田北俊是立志在政治上有所作為的富二代,乃父是解放後南來的成功工業家,算不上是香港世家,因此缺乏「老發財」那種委曲求存、逆來順受、見大人便拜之的基 因。田氏這種特質,早於二○○三年「臨陣起義」,反對二十三條令董建華政府不得不撤回有關草案並無限期擱置有關立法上表露無遺。為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特 區應盡的憲制責任,田氏當時倒戈一擊,贏盡民心,董建華卻因此灰頭土臉,是為稍後「腳痛」下台之禍端。不過,北京並未因此把田氏掃地出門,大概是基於其在 工商界仍有一定影響力,還授予政協委員銜頭以示其仍有被統戰價值不得不加以籠絡之意。田氏在做出逆京意舉動後仍被「器重」,難免躊躇志滿,未有摸透「運交 華蓋」之可得可失。

二、這幾年來,田北俊遊走於「聽北京的話」與「為港人發聲」之 間,雖然「我們建制派」常出諸其口,但他有自己的想法;加上有「唐營」背景,時有「建制」不喜聞不願見的言行。對此,港人也許會說田氏吹無定向風,在北京 看來,田氏正是一枚可能有政治負能量的「非制導導彈」(Unguided Missile),二十三條醞釀立法時發射一次,如今又有發射之兆(建議梁考慮請辭而未發動「群眾」迫梁辭職),為提醒他「不宜妄動」,遂摘去他的政協名 銜!當然,非政協委員不等於田氏不會再發「導彈」,但從被開除政協「會籍」一役,田氏應了解「阿爺」手上仍有許多足以置人於絕境的大殺傷力武器,從而知所 進退。事到如今,田北俊的政治屬性仍被定性為得來不易的「愛國愛港」,那意味他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資格的政治權利未被褫奪。

對政治甚為熱衷的田氏,會否成為下屆行政長官選舉中二、三位候選人之一?假設田氏確有此意,他的當選機率又有多大?


這連串問題均不易有接近現實的答案。惟筆者敢予肯定的一點是,以田氏的性格,他斷非那種可以「躲進小樓成一統,管他春夏與秋冬」的人物,換句話說,他從政 之心未死,在這種情形下,他首先必須感謝政協常委一如他的黨友方剛的希望對他「從輕發落」,只摘去名銜仍保留政治正確的政治身份(仍然是朋友,不是 鬥垮鬥臭);田氏昨午接獲政協正式通知後,在部分自由黨成員與他劃清界線的情形下,於記者會上表示「會盡快辭去自由黨黨魁一職,自己想代表港人發聲」、今 後會「以個人身份暢所欲言」,表現坦然得體。其次應該有系統地提出種種建設性建言,以挑戰梁振英政府施政的缺失;換句話說,他必須致力建構他的「政綱」, 那不但可看出他是否有治港的抱負與才具,還體現了他在這方面有板有眼,不再是難以捉摸的「非制導導彈」。

在芸芸政治人物中,田北俊屬於不斂財、心直口快的敢言人物,在工商界有一定的人脈關係,這亦是政協主席俞正聲(據常委陳永棋轉述)認為田北俊「還屬於團結 的對象」即仍是被統戰的對象。他的「反梁」言談,雖然與中央「挺梁」路向相左,卻說出了大部分港人(民調所示)厭梁的心坎話。昨晚田北俊會見傳媒,重申不 會收回公開叫梁振英考慮請辭的話,在「倒梁」上與廣大民意同調,那等於他有一定民意支持,「如無意外」,田北俊被簇擁為下屆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可能不容抹 煞。至於田氏能否入圍以至當選機會多高,現在為時尚早,誰都「說不準」;不過,他是否有當候選人的可能,正好是驗證香港一制是否有別於內地一制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