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9日星期三

852郵報: 為封殺公民提名 袁國强可以去得幾盡?



律政司司長袁國强本月初才 以所謂「幽默」的方式,表示不會評論公民提名是否合乎《基本法》的問題,而且現階段仍會採取「曖昧」的態度。但到今天,這位資深大律師卻忽然「出櫃」,畫 出腸地質疑公民提名以及政黨提名會令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被削弱,「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



袁國强作為特區政府的最高法律顧問,在5個月諮詢期還剩下3個餘月的此時此刻,忽然不再曖昧,更反守為攻,究竟要意味些什麼?而事實上,過去兩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和黃仁龍,雖與袁國强一樣在其任內身兼政制3人組成員,卻甚少會如袁國强般親自出擊,宣示特區政府的立場。


政制3 人組以至袁國强本人要意味些什麼,只有他們才知道;實際效果,卻顯易而見:就是餘下3個多月的諮詢期中,大家都知道特區政府不會接納公民提名乃至政黨提 名。袁國强的文章將能收灌輸之效,以致公民提名的討論將在和平佔中暫且乏力之際、學民思潮主張的5區公投成勢之前,無以為繼。


袁國强對公民提名的立場忽爾不再「曖昧」,卻不代表他的行事方式不帶曖昧:他的「鴻文」正好向全港關顧政制前途的人說明,為封殺真普選,此君可以去得幾盡,可以要多曖昧有多曖昧,要多過分有多過分。



例如,袁國强引用到普通法中的expressio unius原則(此拉丁文全句本為expressio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意指當條文已具體列出某件事的一項內容,則代表已排除沒列出的其他情況 ),去「解釋」《基本法》第45條的寫法「只明確指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其他人士或機構不可能同時享有提名權。」


此一說法,在文章刊出當日同一日的《信報》報道之中,已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秒殺」。張達明舉例,《基本法》第158條規定,若香港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應由終審法院在判決前提請,但1999年的特區政府卻堅持自行提請釋法亦符合《基本法》。


袁國强的文章使出expressio unius這個原則,一方面顯示他為封殺公民提名,就連打倒「昨日的特區政府」都在所不惜。而且,袁國强更選擇在終審法院1999年就港人內地子女居權案(吳嘉玲案)頒下判決的15週年正日,在11份報章及政府網站刊出他的「鴻文」。


或者袁國强還嫌expressio unius這個普通法詮釋原則不夠明白,因此還要舉例。他稱,《基本法》第59條說明特區政府是香港的行政機關,第62條則列舉特區政府的職權,「《基本 法》雖然沒有明確指立法會不能行使行政職權,難道可辯說立法會有權取代政府行使行政職權嗎?答案顯然不是」。


只要稍讀過一下《基本法》的人都可按同一邏輯反問袁司長,《基本法》第73條詳細列出立法會的10項職權,但其中卻不包括成為選委會組成部份,可是過去4次行政長官選舉之中,全體立法會議員都是選委會的當然成員,毋須再行選舉或互選晉身選委會,這樣安排有否超越《基本法》給予立法會的職權?


究竟,是expressio unius只對《基本法》某些條文適用,甚至只在袁資深大律師認為適合的時候適用?還是,過去4次行政長官選舉根本都是在違反《基本法》的情況之下舉行?


而如果過去4次行政長官選舉都沒有違反《基本法》,那麼為何將《基本法》第45條解讀為可以包括由提委會提名以外的其他提名方式,卻是違反《基本法》?


此外,這位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更在「鴻文」中點出,「由於該條款的文字十分清晰,政府一直強調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若任何提名方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



而同一時間,他又引述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2013年4月一次演講中的話,指出「若文字清晰及不存在模稜兩可之處,則也許沒有空間或需要去作進一步推敲。」


惟試問,《基本法》哪裏有提到提委會的提名權是實質的?各位《852郵報》的讀者大可跟我們一同翻遍整部《基本法》,試試尋找《基本法》裏頭哪兒曾出現過「實質」一詞或任何相同意思的字詞,證明《基本法》關於提委會提名權的規定,是「文字清晰及不存在模稜兩可之處」。


找到的話,請聯絡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的律政司司長辦公室或山頂施勳道19號律政司司長官邸,看看有否獎品或獎金。


若然《基本法》真的沒有指明提委會的提名權必須是實質的,那麼同時容許公民、政黨、及/或立法會議員平衡地提名候選人,又或由他們聯署後交由提委會確認為提名這些候選人,又如何與《基本法》的條文相違背?



袁國强除了是律政司司長和資訊大律師,還當過大律師公會主席兩年,並在第一年任期快將完結時獲委為廣東省政協委員。此外,他還當過高院原訟庭特委法官和暫委副司法常務官,和樹仁大學法律與商業學系兼任教授。



如此履歷在官場之中相當完美,卻不代表袁國强就是intellectually honest(知識上具誠信)的人。


為阻截公民提名,袁國强不惜以「有意見認為…」、「亦有意見強調…」這些字眼,去不具名引述並且反駁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在1999年吳嘉玲案的判辭的內容。


李官當年在判詞中提出,《基本法》是一份「活的文件」(living instrument),應透過詮釋相關條文確定其立法目的(purposiveapproach)。袁國强則認為「這些意見雖然符合解釋《基本法》的基本原則,但卻忽略了《基本法》第45(2)條的清晰文字」,繼而再藉先前提到馬道立的話去駁斥。


李官那份判辭,在1999年1月29日頒下,翌日有親北京報章在社評中指出,「毫無疑問﹐終審法院昨日就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問題作出的裁決﹐是本港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下﹐按照「基本法」有關規定﹐行使終審權力的一次充分體現﹐是司法獨立精神的一次高度展現。」


不過,這份「充分體現」、「高度展現」的判辭,在5個月後,亦即6月26日,便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釋法」為名變相推翻。


而至到15 年後的同一天,在忽爾出手封殺公民提名的律政司司長眼中,已變成「有意見認為…」、「亦有意見強調…」。如果,袁國强出手就是意味特區政府正式宣告「有商 有量」、「一齊講、一齊聽」都不再,那麼,同一份判辭15年後的再遇,是否就正意味着法律、法治,都已淪為包裝政治的遮醜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