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2日星期日

吳靄儀: 七年之「養」



社會各界對終審法院「孔允明案」的裁決反應激烈,想像力遠超過實際效力。還要扯到會否、應否尋求人大釋法、本土主義、沉重經濟負擔等等千年恐懼,不如老老實實看看判決書說什麼,為何政府限制只有居港七年的香港居民才合資格申請綜援是違憲。判決書190段,只需看第3839兩段幾十行文字。

李義法官解釋法庭處理這類挑戰的方法。他說,有些權利法庭視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侵犯的絕對權利,但其他的權利則並非絕對,當局可以對這些權利施加限制,而所施的限制是否違憲,則須取決於其相稱性(proportionality)。

起點是認定涉及的是什麼權利。在本案中涉及的是《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第二步是看所指侵犯這項權利的行為是什麼。在本案中,這就是七年居留的限制。然後要探討的就是,這個限制是否有正當的社會目標;知道了目標之後,法庭就會問,所指的侵權行為是否達到這個目標的合理做法。如果是合理,最後就要問是否合乎比例。

換句話說,是否違憲,要視乎目標是否正當,作為達到這個目標,採用的政策手段是否合理,是否相稱。就是這麼多。關鍵在於面對挑戰,政府當局有什麼解釋。

法庭判七年居留的限制違憲,原因是在這些問題上政府自相矛盾,未能作出言之成理的交待。法庭的判決理所當然,要怪,也只能怪政府一向不認為需要想清想楚,只要夠票通過便一意孤行,一旦告上法庭,就寄望藉委任的法官以「保守」佔多,會維護政府而罔顧法理。

但法官「保守」也好,「開明」也好,第一就是要依照法律理據審判。原訟庭判政府勝訴,因為認為當時申請人基於七年限制是歧視新移民的理據不成立,而上訴庭駁回上訴,基於認同原訟庭的判決。

政府學懂尊重法律、尊重公平程序、尊重道理,就不會在法庭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