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星期二

李怡: 集體意志是對個人意志的騎劫




據聞政府最快今天公佈政改諮詢文件。梁振英說在「適當時候」諮詢已不知說過多少次了,何謂適當時候?甚麼時候才是適當時候?大概就是中共對文件審查完的時候吧。

李飛來港,目的就是為普選特首定下框架,這框架就是對基本法所定的「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作出解釋:「廣泛代表性」就是過去特首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民主程序」就是「機構提名」,以體現提委會的「集體意志」。換句話說,由現在這樣的選舉委員會組成的提名委員會,不能是150人提名就產生特首候選人,而是必須整個提委會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由「機構提名」產生特首候選人。

對於「集體意志」這個詞,不僅香港人陌生,而且現代文明國家都已不講「集體」了。集體主義這個詞,最早是斯大林在1934年提出來的。在共黨掌權的國家,最常講集團利益、集體意志,斯大林或毛澤東統治時期,明明是個人獨裁,卻都講「集體領導」;明明是黨幹部實行暴君管治的農場,就稱為「集體農場」。

集體意志,實際上是專權政治自上而下地以「集體」名義騎劫團體內或社會上所有人的個人意志的漂亮藉口;集體主義實際上是團體或社會的「老大哥」侵犯無權人士個人利益的一種工具。

人類文明社會強調的是個人意志而不是集體意志。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認為:甚麼東西對整體是好的,應由個人和不可分割的人民主權來決定。一個團體,一個組織,作出任何決定,包括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程序的決定,也必須是組織內的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提出或投票,而不是聽從非組織內的另一權力的指示而作出的選擇。以去年的特首選舉為例,在選舉委員會投票給唐英年的委員,竟然少於提名他參選的人,這就顯然不是在投票中體現個人意志,而是眾所周知聽從中聯辦的指示。早前立法會就特權法調查電視牌照案的表決,一些建制派議員表示曾經被中聯辦約見,有人甚至說投支持票的屬「良心投票」,但自己就心情沉重(意思是不能按良心)。李飛所講的提名委員會要體現的「集體意志」,無非就是這種綁架個人意志的物體。而所謂民主程序,在個人意志遭騎劫的情形下,也只是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不只是徒具形式,有時甚至形式都不顧。比如1976年四五天安門事件後,中央作出罷免鄧小平職位的決定,公佈說是「毛主席提議,政治局一致通過」,而無視這根本不是政治局的權限而是中央委員會的權限。六四後罷免趙紫陽也如此。

中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不損害其他公民的權利,是理所當然的,但國家的、集體的利益由誰去定義和詮釋呢?在一黨專政之下,不用說只有中共的極權統治者才有權去詮釋。這跟現代文明政治是兩碼事,現代觀念是天賦人權,一切政治權力都植根於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人民以自由意志選舉領導人,政權在行使權力時必須盡量避免不必要的損害個人自由和權利。

中國憲法以名義上維護集體利益實際上維護一黨專政的政權利益為出發點,《基本法》則以維護個人自由個人意志為出發點。若香港實行中共憲法,那就又要服兵役又要繳國稅又要節制生育了。中共要在香港普選特首中貫徹「集體意志」,也就是以中共極權者的利益凌駕於以個人自由意志為基礎的香港社會,對香港是毀滅性災難,並不僅僅限於選特首。

集體意志的可怕,在於它往往被一些違反個人意志的意識形態所綁架。有一個故事:二戰時有一群德國兵,被蘇軍包圍在波蘭。戰必敗,降有損尊嚴,每人都在日記本上向上帝傾訴:想逃。兩個士兵付諸行動,被抓回,其他士兵對他們極其仇視,體罰。後來,全部被蘇軍俘虜,繳獲所有日記。奇怪的是:每個人的自由意志,與最後的集體意志完全相反。

用集體意志綁架提名委員會的,有愛國這種意識形態,更有躲在愛國背後的,中共專權政治要掌控一切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