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8日星期三

盧峯:終院判決是對官僚的當頭棒喝




在保障市民基本權利上,終審法院果然從來不手軟,果然從來不會左顧右盼,搖擺不定。星期二,終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規限居港滿七年才能申請綜援的行政措施違憲。根據終院的裁決,《基本法》第三十六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依法享有社會福利,而條文所說的居民並沒有區分永久性居民還是非永久性居民;也就是說,條文並未規限只有永久居民(即居港滿七年的港人)可享有社會福利。新來港定居居民該享有同樣權利。更重要的是,居港七年的規限並不合理,也跟其他相關社會政策目標如減少人口老化的衝擊等相違背,所以決定居港七年才能申領綜援的規定違反《基本法》,政府不能再執行。


也許有些人會認為終院的裁決將助長新移民對福利制度的倚賴,也許有些政團及政治人物會借裁決再次挑動社會上對內地新移民的不滿憂慮以獲取支持。但只要仔細讀一下法官的判決書及所提出的各種論據就能明白,今次裁決有理有據,恰當平衡,既考慮了法理基礎,也審視了對社會的影響,不管是政府或社會不同團體都該支持及認同,都沒有理由作過激反應。


應該看到,公民權利有很多不同範疇,重要性或必要性各有不同,社會該作出甚麼規限自然也有分別。最切身、最基本的權利如言論自由、集會自由、人身自由等理應人人享有(包括永久居民、居民、旅客),不能任意限制剝奪,只有在非常特殊狀況如影響公眾健康、國家安全才能作出合理規限。其他政治上或經濟上的權利則不一樣,則會按社會的實際情況、傳統文化、資源多少有不同的限制;例如只有永久居民以至國民才有選舉與被選權,失業保障則要曾經繳納稅項的人才能享有,房屋福利要接受資產審查……等。


今次終審法院的判決並沒有推翻不同權利該有不同限制的原則,也不認為應全盤取消申請綜援的一切規限。終院最重要的質疑是七年居港年期應否成為絕大部份福利申請的先決條件,申請綜援跟申請公屋是否該同樣以七年劃線及這樣的劃線有沒有合理依據。對五位法官來說,七年的規限對綜援而言是不合理及有違其他政策原則的,因為持單程證來港的要不是港人內地子女就是照顧子女的港人內地配偶,這些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是不能漠視的,是任何合理社福制度都該照顧的。特區政府要求這些人等候七年才能申請基本生活資助顯然是不合理的,也跟家庭團聚及保持人口增長減慢老化的政策有牴觸,因此不應再繼續。不過,終院的裁決並沒有全盤推翻七年居港規限這個要求,其他政府資助或福利例如申請公屋未必受影響,也不一定跟綜援一樣改為一年限期,現階段實在不必誇大裁決的影響。


即使從資源的角度看,廢除七年居港規限改用以前的一年標準也不會大大增加綜援申請個案。根據學者及社福團體估計,因裁決新增的合資格個案大約二萬多宗左右,每年新增開支不過四至五億元,大概是整體300多億社福開支的1.5%左右。從這個數目及數額看,裁決對社會的實質衝擊不大,也不致令社福開支失控。


其實,終院裁決最大的衝擊是對政府官僚體系。過去多年來政府不同部門為了行政方便而一刀切的引用七年居留期限作為所有福利申請的門檻,作為最基本的申請條件。現在終院表明這種粗糙的劃界方式不可取及違憲,政府各部門便有必要重新檢視有關條件,便有必要跟社會特別是學界及社福團體研究年期限制是否合理,能否維持。社會福利的存在是為了支援弱勢讓他們融入社會,不致成為邊緣人。過嚴及不合時宜的規限實在有必要認真檢討,今次終院裁決可算是及時的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