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日星期一

沈舟: 「恩賜民主」的權力邏輯




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此次訪港時聲稱:如果沒有中央「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民主無從談起」。《大公報》隨後立即發表社評《普選源自回歸,權由中央所賦》,稱香港民主政制發展,包括普選,都是「中央賦予港人的一項民主權利」。這種「中央恩賜民主給香港」的論調,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七月參加立法會午宴時就已表達:「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實現普選的立場和誠意是不容懷疑的。否則,就不會把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沒有提及的普選概念寫入基本法,作出莊嚴地承諾」。

中央對香港普選有誠意嗎?當年鄧小平是猶豫不決的,1987416日他在接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時就質疑「對香港來說,普選就一定有利?我不相信。」一個最高決策者都不相信的普選權利何以被寫入基本法?合理的推測是,在港人的強烈要求下,中央作了妥協,而不是誠心誠意地「授予」。

《中英聯合聲明》第4條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基本法第45條補充一句「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聯合聲明中的「選舉(election)」是泛指,已經包括了「普選」(universal suffrage)的特指含義,英國法律中大多是用election來表述國內普選事宜,張曉明說聯合聲明中「根本沒有提及普選概念」,是在歪曲立法原意,用文字遊戲美化中央的政治用心。

當年基本法起草委員用「普選」的特指含義細化了聯合聲明所述「選舉」的泛指意義,避免歧義,或是有人已經洞察到了中國選舉之虛偽性可能給香港帶來的不良影響。草委會共59名委員,其中香港委員23名,是基本法實際的制憲機構,如將隨後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180名香港委員計算進來,基本法內容表達了廣大港人的政治意願,並得到了大陸草委的支持。用法學語言來說,是「人民出場,對自己立法」,怎就成了中央的恩賜?


兩種權力觀不同的邏輯在此凸顯。民主憲政國家的邏輯是權為民賦,人民通過選舉委託政治代理人執政,並制訂憲法對代理人進行監督和制約。通俗說,就是主人請了個保母,通過僱傭合同來管理家務。而獨裁國家的邏輯是權為君攬,猶如一個人突然闖入某個家庭,宣佈自己管家。此人也會制訂一個「僱傭合同(憲法)」以取得名義上的合法性,實際上卻是靠暴力和欺騙獲得權力。久而久之,保母成了家庭的「中央君主」,主人不得不接受其統治,將自己許多「自然權利」視為保母的恩賜。

的確,當年的港督靠戰爭暴力進入香港充當「專制保母」,百多年的殖民統治,英國一直在壓抑香港的民主發展。但與現時中共控制香港最大的不同是,英國為民主憲政國家,在保障港督高度集權管治香港的同時,還有經民選國會批准的、嚴格縝密的一系列憲制性法律制約港督,英國政府和港督都必須承擔管制香港實際的政治責任。因此,民主雖然缺席,但法治高度發展,自由得到保障,奠定了香港繁榮進步的基礎。

中共反民主憲政的意識形態,使得內地一直處於虛法、強權和弱社會的政治狀態。哈佛大學教授雅諾什.科爾奈曾批評社會主義體制下一黨專政的權力是「一個極為奇特的自我合法性構建過程」。有理由相信,中共對香港的控制,考慮的只是香港民主會否對其在大陸的統治構成威脅,而不是香港利益本身。如同李飛所言:如果任命了持反對派觀點的人當特首,「怎麼向全國人民交代」?可以想像,這種「恩賜民主」,不過是專制權力可以任意限制和隨時收回的假民主。港人除了向這樣的假民主說不,堅持自己的天賦人權,去爭取真民主、真普選,已經別無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