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星期四

陳景祥: 旁觀辯論 發牌無着 民怨加深




本以為立法會討論運用特權法的辯論昨天(116日)會有結果,最後要延至今天再辯;下午執筆時剛公布結果,一如所料,動議無法通過。然而看了代議士和權力中心的眾生相有不吐不快之慨,於是有感而發,為這場辯論留下一己之見。

動議由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提出,要求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向政府索取審批發出免費電視牌照的相關文件。莫乃光在動議辯論發言時引用一項調查,指77%受訪者不滿政府就免費電視發牌的解釋,到周二(115日)政府就發牌事件發表了6頁聲明,仍然不解釋除市民疑慮,故動議要求動用特權法。此項動議要分組點票,一如所料,經過幕後游說,功能組別議員往往都會「顧全大局」,支持政府,分組點票在功能組別內應不能獲足夠票數。

愛國陣營在此役堅壁清野,民建聯固然支持政府,工聯會四票也支持,陳婉嫻在事發之初慷慨激昂,指政府需要清楚解釋,到上周末口風已改,背後誰在做工夫,不言而喻,一句「要支持梁振英政府依法施政」,全體歸隊;功能組別內「被動員」的議員在投票時相信也會「識做」的了。

可想而知,動用特權法的議案不能通過,答案早就寫在牆上,而同樣可以預見的,是王維基要求政府公開他競投落敗「死因」的行動也會失敗,街頭運動逐漸星散,他要搞電視台的彩虹夢也將隨之煙銷雲散。

擺在王維基面前的路不外兩條,一是司法覆核,但此法「搵笨」,智者不為,現在梁振英和建制派(包括紅色文化界代表馬逢國)一再「鼓勵」「法庭見」——由法庭尋求真相,就可明白司法覆核其實對政府最有利!到了這個地步,王維基不會蠢到仍去尋求司法覆核吧?

另外一路,是認命接受結果,等待政府在2015年檢討免費電視發牌政策,伺機重來;但正如王自己說,三至六個月如果仍沒有結果,無法轉型搞電視,他會把香港電視的運作終止。現在看來,出現此結果的可能性極高。

正如林行止先生的分析,王維基不想刺激北京,避免自斷後路,也不會走上街頭領導抗爭,香港電視員工沒可能長期作戰下去,隨着今天的辯說結束,王維基和港視員工手上的牌已不多。

過去建制派反對「亂用」特權法,也許還有些道理可言,這次發牌風波透明度低,梁振英以「行會保密」為理由拒絕向公眾交代,然後選擇性發放不發牌給香港電視的原因;到了立法會辯論前夕,梁振英還煞有介事說政府會公布6頁紙的聲明(梁式語言,清楚說明文件有6頁,好像聲勢俱備),解釋政府立場,結果依然是吞吞吐吐,兜轉一番之後仍解不開疑團。

政府聲明中指發牌會考慮控股公司財力的部分,最令人奇怪,因為過去政府提交的文件從來沒有提及「控股公司財力」一項,而本報政情版116日的報道引述郭榮鏗議員的說法甚有說服力,他說「《廣播條例》附表四的第二條更要求申請者是『非附屬公司』,因此,加入任何涉及『控股公司』的考慮因素,都是無關並超越了法例要求的範圍。」這是法律上的解說,在商業營運上,附屬公司絕大部分都是獨立運作,控股公司不會無限包底,承擔附屬公司所有的風險;換言之,控股公司的財力不等於持牌公司的實力,除非控股公司表明願意承擔附屬公司所有財務責任;所謂發牌要考慮控股公司財力,真不知此標準從何而來。

我曾經翻閱免費電視牌照申請的一大堆公開資料,發現去年611日政府發給立法會的相關文件中列舉評核發牌標準時,列出的有8大項,包括:

在財政上的穩健程度和在投資方面所作出的承擔;

在管理及技術方面的專門知識;

節目的種類、數量和質素;

技術可行性及服務質素;

開展服務的速度;

對市民造成最少不便;

為本地廣播業、觀眾/消費者及整體經濟帶來的利益;

控制質素及遵守規定。

在這份文件之後,我再找不到政府在任何公開資料上再有新的發牌準則,以這8點對照政府在過去三個星期斷斷續續公布的發牌標準,「搬龍門」、修改了免費電視牌照政策的做法非常明顯,在這種情況下仍然拒絕向公眾解釋,試問怎能服眾?

其實,立法會要求動用特權法,索取政府顧問報告如何評估整個電視市場,以及衡量各競投者的強弱項,已經足夠,顧問報告通常不會載列各家競投公司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也不會透露給顧問公司),公開了又何妨?建制派議員連這個基本要求都否決,是失職失責,枉為民意代表。

最令人失望的是行政會議召集人林煥光,他昨天(116)表示「免費電視發牌事件,最好交由法庭處理。」以林煥光的才智,當知道梁振英和政府官員三番四次「呼籲」王維基可循法律途徑尋求政府解釋是一條行不通、沒有結果的死路,負責任的政府是向民意負責,不是向法庭負責,政府要做的事,何須由法庭代為發落!林煥光從一士諤諤的形像淪為不辯是非「噏得就噏」,是整個發牌風波中最令人失望的其中一個知情者。

我相信,今天議會的辯論結束後,發牌風波將會過去,但此事對政府聲望的重創,也許非梁振英事前所能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