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日星期三

金針集 : 民政總署重蹈覆轍 抬學民再違兩大法




歷史在不斷重演,而人類亦總是重複犯錯。可惜,這些犯錯的「人類」偏偏不是誰人,而是口口聲聲說「尊重法治」及「依法辦事」的特區政府,而這些錯,更是重蹈覆轍的錯、變本加厲的錯。

366天前的101日,穿上「我愛香港」黑衣的學民思潮義工馮同學在金紫荊廣場公眾區觀看升旗禮,被民政事務總署人員強行帶走。366天後的這一天,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及黎汶洛同樣到金紫荊廣場公眾區觀看升旗禮。他們沒有叫口號,沒有示威標語,亦沒有黑衣。但是,他們同樣被民政事務總署的保安人員強行用武力抬離現場。據學民思潮的說法,當時灣仔區總督察對事件無動於中,「冷眼旁觀」。

366天前的那一天,民政事務總署以違反《觀禮守則》抬走學民思潮成員,行政會議成員張志剛其後更以外國將球迷列入「黑名單」形容學民思潮,阻止他們入場生事。366天後的這一天,保安人員並沒有交代學民思潮成員干犯任何守則或條例,在毫無理由的支持下抬走他們。而根據一年前民政事務總署的《觀禮守則》:「任何人士出席慶祝活動及儀式時,請保持莊重,在國旗和區旗升起時肅立致敬。任何人士如干擾程序或擾亂儀式的進行,會被要求離場」,黃之鋒及黎汶洛,連升旗儀式都等不到,遑論干擾程序或擾亂儀式的進行,但最後仍然被抬走。

366天前的那一天,雖然人權監察成員沒有目擊事發經過,但他們在事後向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發公開信,要求她「能及時跟進」,又批評《觀禮守則》只是一紙無法律效力的部門守則,不能作為限制憲制自由的基礎,不能成為任意侵犯人權的工具,但最後事件不了了之。366天後的這一天,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特地到現場視察,以免有關人員重蹈覆轍而又欠缺監察。

羅沃啟以目擊者的身份告知筆者,他當時見到的暴力絕對是不必要的,不能接受的,「當時我還看到一名短髮的人嘗試用腳襲擊一名學生,我當場喝止了他們」。他又指,當時的保安並沒有表明自己身份,而警察公共關係科亦回覆筆者指,沒有帶走或抬走該團體的相關人士,變相否認在場人士為警察。如是者,如果是一個普通保安,他們並沒有有關的執法權,為何武力還可以多過警察? 而當時在數米外的警方又為何袖手旁觀,任由這些人使用暴力對待學生?

必須指出,365天前,本版同文紀曉風曾撰文指出,青年在公眾地方被不合理限制,是阻礙了他們言論、表達及集會自由,屬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筆者不厭其煩再重複一次,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根據《人權法》第五條:「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而明顯地,無論是366天前的事件,還是昨天的事件,民政總署人員的行為都涉嫌觸犯了有關條例。

再加上,當時紀曉風已問過大律師陸偉雄,他指出除法例訂明的執法人員外,其他市民只可在明顯發生罪案時,行使「見義勇為」式拘捕權,稱為「101 拘捕令」,但他認為如果無合理懷疑,又無明顯犯罪行為,民政總署人員無法可執,更表示「唔係話你係民政總署就大晒」;而事實又再一次證明,民政總署人員根本無法可執。

366天前的那一天,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公開表示升旗儀式是開放予公眾參與的活動,現場亦非私人場地,質疑所謂《觀禮守則》的法律效力,並會在立法會跟進事件,但最後因學民有關同學沒有作正式投訴,立法會亦開過數次會後又不了了之,亦無人需要為此負責。366天後的這一天,何秀蘭再次向筆者表示有關當局沒有清晰的規定及權限而抬走學生,「他們所犯的錯誤與一年前非常相似」,而這天的何秀蘭,再次希望有關同學能考慮向警方作出正式投訴,她亦表明樂意幫助。筆者問過黃之鋒,他表示學民思潮仍然在討論會否作正式投訴,到截稿時仍未有決定。



金針集 : 名為保安實為城管 五星旗下真正回歸

歷史在不斷重演,錯誤亦同樣會重複再犯。不過,有意識乃至有意圖的犯錯,就顯然不會止於重複再犯,而是會變本加厲。筆者昨天已在本欄概述民政事務總署在「10.1」升旗禮中押走學民思潮成員是如何干犯《基本法》和《人權法》。今天不如分享一下,警務人員無理施暴,以及政府將責任外判的後果。

據學民思潮成員所述,以及片段和照片所顯示,學民思潮成員遠在菲林明道、會議道和博覽道東交界,亦即升旗禮會場金紫荊廣場約350米範圍外,已被警務人員欄截,將鐵馬範圍不斷收窄(亦即kettling),有成員暈倒,亦有成員分別被抓傷手臂和頸項。當時警方並無任何口頭警告或展示任何警告字句。

其後,學民思潮兩名成員黃之鋒和黎汶洛成功抵達公眾觀禮區,並沒呼叫任何口號,亦沒有帶同標語和穿上任何有政治字句的T恤,卻在升旗禮一小時之前,正在接受電視台訪問期間被保安員重重包圍,動用武力押走。過程中,並無任何警務人員介入(而且有圖為證,大概兩條行車線外就正有一名警員)。

據學民成員表示,當時他們通過安全檢查進入公眾觀禮區僅5分鐘時間,而在安全檢查的過程中保安員亦表示黃、黎二人獲特別安排。保安員稱是收到民政事務總署的指示而採取行動,將二人押走。此外,學民成員曾遭到「愛國陣營」人士人身攻擊,包括出言恐嚇要求黃之鋒和黎汶洛去「跳樓」。

被押走期間,他們曾高呼要求警方介入逾20次,但在整個過程中,在場的警方高層並無理會。

首先,警隊是負持香港治安的執法機關,而執法機關當中亦只得警隊肩負維持香港日常治安的法定責任。至於民政事務總署,則在執法當中沒有任何角色。無論是民政事務總署的官員,還是該署的任何外判人員,都完全沒有法律權限去執法。即使他們一如去年祭出所謂的「觀禮守則」,守則本身亦非法律。

第二,警方在截擊的過程中,並無任何口頭或書面警告。須知道,他們作為受過專業訓練,並獲法律授權去執法的武裝人員,為履行職務而施行的武力都必須與有關行動相稱,而且屬最低度的武力。在沒作任何警告,甚至並無任何危險的情況下施暴,在法律上而言屬越權行為,更可能屬違法。

事實上,不同的政府場地以至各大小公眾場所,都會展示相關的法例,例如公園會展示《遊樂場地規例》,地鐵站會展示《香港鐵路附例》,甚至連地鐵站裏頭的公共圖書館還書箱上,都有列出《圖書館規例》。這就是香港法治之體現的一部分。但偏偏,警務人員卻在行動時口中無法(乃至心中無法)。

第三,保安員方面,雖然民政事務總署和警務處至今都沒有證實過他們的身份,例如交代他們是否外判保安公司的職員。惟由於他們並無展示任何執法人員的委任證,他們當時的身份與一般市民無異。作為一般市民,他們完全無任何法律權限去使用武力,甚至無權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觸碰在場市民。

筆者昨天在此欄提到「101 拘捕令」(即《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2)條),並引述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如果無合理懷疑,又無明顯犯罪行為,民政總署人員無法可執。而目前進一步被公開的真相卻顯示,該引用「101拘捕令」的公民拘捕權被拘捕的,其實是攔途截擊的警務人員和民政署的外判保安。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2)條,「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而所謂「可逮捕的罪行」,則按《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是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犯者可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亦指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

涉及事件的警務人員和外判保安員所做出的襲擊、禁錮等行為,都足以令人合理地懷疑他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此外,「愛國陣營」人士的恐嚇言詞,亦屬可逮捕之列)。當然,即使有市民出手「逮捕」他們,亦無法得知警方會否受理,而且更加無法預計他們會否遭到起訴。

警務人員無理施暴當然令人對警隊失信心,警民關係更無從再談。而當局將責任「外判」予保安員,更只是為其執法的方便。結果,就是讓市民藉着「國慶日」的五星紅旗飄揚之下,更清楚地知道在人造的「歌舞昇平」中特區已一如特區行政長官「稱兄道弟」的各省市般湧現「城管」。

相信,在五星紅旗飄揚下的第1710.1「國慶日」,市民都更清楚地感受到此城已真正地「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