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1日星期三

林卓廷﹕我絕不道歉




梁振英、郭文緯、張志剛等早前以「道歉論」,批評舉報政府高層涉嫌貪腐的投訴人(包括筆者),近日林奮強延續「道歉論」,以「受害者」自居,撰文批評傳媒和舉報者對其進行公審。
其實廉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主席施祖祥先生早已說明,廉署從來都鼓勵有合理懷疑的市民作出舉報,間接否定梁振英的道歉論。前副廉政專員李銘澤先生亦撰文指,我的投訴有根據,否則廉署亦不會立案調查後,還需要諮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其實,根據廉署一貫做法,案件完成調查,如無證據提出檢控,會向「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建議終止調查,並由委員會確認,而需要諮詢律政司主要屬兩類情:

一、廉署認為案件有足夠證據,建議起訴;

二、案件有一定證據,但不確定是否足以起訴,需要尋求律政司法律意見。

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林奮強案明顯屬於後者。

當日傳媒指林奮強涉嫌偷步賣樓,林奮強最初自稱賣樓差價會撥歸經紀,但我公開質疑有關安排嚴重損害買家權益,涉及非法回佣,林奮強隨即改稱賣樓差價捐「中原慈善基金」,但「中原」反駁指,從來不會收取客戶捐款,林奮強再改口稱會捐環保團體,之後休假封口,直至辭任行會,都未有公開解釋為何言論多次前後矛盾。

我舉報林奮強,是基於其公開解釋涉及非法回佣,這樣的投訴根據還不夠充分合理嗎?難道日後投訴人要越俎代庖,替廉署查明一切,才能舉報嗎?

未知是否難以解說,林奮強文中居然對其涉及「非法回佣」的重要事實隻字不提。林奮強有否自我反省,其涉及「非法回佣」的解釋根本是「自招罪嫌」?如此諉過傳媒和投訴人是否公允呢?

根據律政署的法律意見,「非法回佣」證據不足原因主要有二:

一、地產代理將「差價歸代理」的安排輸入了中原的電腦系統,代表地產代理無意隱瞞其僱主中原地產;

二、林奮強太太最終只支付了樓價1%作為佣金,並非電腦紀錄的賣樓差價。

然而律政司公布的法律意見,並無觸及問題核心,「買家」作為地產代理另一「僱主」,以及非法回佣的潛在受害者,他是否知悉和同意有關佣金安排?至於第二點,法律意見並無提及一項重要事實,就是我提出非法回佣的質疑後,林太才支付佣金,我如果無提出質疑,佣金的安排又會如何呢?

將證據不足以起訴

扭曲為「證實」被投訴人「清白」

至於林奮強指投訴人和傳媒對其進行公審,更是荒謬。政府加印花稅前,行會的「房屋專家」林奮強售出物業,不受新稅制影響,公眾、傳媒和政黨提出質疑,乃應有之義,當時林奮強亦積極解釋;直至我提出「非法回佣」的質疑,林奮強解釋多番前後矛盾,愈描愈黑才封口休假。按照梁振英和林奮強邏輯,日後傳媒或公眾有理由懷疑政府高層涉貪,為保其聲譽,絕不能公開事件提出質疑,否則就是「未審先判」、「損人名聲」。我認為任何人如經不起傳媒和公眾合理質疑,根本就不應出任公職。

其實當廉署完成調查、林奮強辭任行會,我以為事件已告一段落,因而無意提出進一步質疑,但近月梁振英及一眾梁粉偷換概念,將證據不足以起訴,扭曲為「證實」被投訴人「清白」,繼而攻擊舉報人投訴無理,提出「道歉論」,直接向投訴人施壓,抹黑投訴人;間接指斥廉署遭人利用打擊政府,意圖令廉署日後以雙重標準處理政府高層涉貪案件。我認為香港社會不能被歪理主導,就算多名梁粉不斷重複,歪理亦不會變成真理。我亦絕不會為舉報涉貪行為而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