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星期日

練乙錚: 「佔教」.奶之壓.薄定理




為撲滅「佔中」,京官「忽然法治」,本地大資本家「忽然道德」;這些無疑都是很可喜的現象,尤其後者,因為「道德」二字,在今天香港這個逐步發展成越來越 多的事物以人民幣為最終尺度的後回歸商業社會裏,實在久違了。大資本家講得好──「佔中」的確包含一個核心的道德議題,而這個議題,率先在本地基督的信徒 當中着了火頭、不斷擴散、燃燒。這個現象並非偶然,因為在新約《聖經》的教訓底下,基督徒千百年來有一個入世工作行善求公義的信念傳統,曾經、而且不斷發 揮社會政治影響力。在這個傳統裏,「公義」(justice)是「道德」的一個重要內涵。

一、地上的鹽、世上的光

為說明這個傳統,筆者試舉一例。十六世紀西方宗教改革,出現若干新教理論,其中之一就是法國的加爾文主義。大家知道,加爾文相信「命定論」 predestination),認為神既是全知的,則必然老早知道個別人能否得到救贖,但人自己卻不知道,只能靠觀察自己的道德和行為作猜測。

如此,信徒在期望得救、棄惡行善、自我觀察這三個環節之間努力不懈,最終未必能得救贖,但社會效果自然明顯:與人為善那部分開出更多慈善事業,克己勤奮那 部分(按社會學大師Max Weber的說法)開出敬業樂業的經典資本主義精神,從西、北歐幾個國家興起,一直傳到美國。這是加爾文主義的社會影響。(這個說法與「資本主義萬惡」、 「剝削及殖民掠奪是今天西方富裕的來源」等說法迥然不同;這個分歧不是本文要點。)

政治方面,加爾文主義傳到蘇格蘭,在John Knox等人的努力下,產生了長老會(Presbyterian Church)。此教派特點之一就是其內部的管理制度是以信友民主選舉為基礎的;於1706年正式傳到美洲新大陸之後,這個制度就成為當地最早的共和制 度,作為藍本,直接、幾乎百分之百影響了七十年之後獨立的美利堅合眾國的政治體制。《美國憲法》的簽署者當中,有一位John Witherspoon,既是大學校長(College of New Jersey,普林斯頓大學的前身),也是長老會的長老【註1】。加爾文的影響歷久不衰,今天美國長老會宣道四優先的第二項如是說:「公義與仁愛──神要 求我們直面生活中的一切不義,刻意服務窮苦、受壓、受不公待遇的人群,甘冒個人與集體風險亦在所不惜。」

在「行公義」方面,羅馬公教也有很好的傳統,因為其教義的一個要點就是「信主和行義必須並行」,根據來自《馬竇福音》7:21「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 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重點在一個「行」字;也來自《雅各書》2:26「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仰沒有行為也是死的。」(公教的 教義在這一點上與路德的看法不同,後者認為信主是得救的充要條件。這不是說路德認為行善不重要;路德的信徒認為,善行是信耶穌者得救後自然生出的 「果」。)

二十世紀以降,西方和第三世界的基督徒當中,出現了以促進社會公義為重要目的的各種運動和思潮,包括「進步基督信仰運動」、「基督民主主義」、「解放神 學」,等等,在新世代之中尤其盛行。年輕人信基督,已經越來越不只是讀《聖經》、上團契、守主日、行慈善等傳統活動,而包括直接介入社會、政治,與不公義 抗爭【註2】。

相比,香港的基督信仰傳統比較缺乏社會參與這一項(雖然幾十年來不少本地社運人士都有基督信仰背景);這個欠缺不一定和教會的義理有關,而很可能是由於英 港殖民管治之下的非政治化高壓及其回歸後在教會內的慣性延續。今天,越來越多年輕基督徒正在補這堂社會政治課,而最近出現的「佔中」運動,又正好是這些年 輕人的一個切入點。

觀其勢,「佔中」運動遠未開始,「佔教」卻正在發生。運動的訊息在教會裏傳播,也直接導致一些教牧發出強烈的「反佔中」(其實即「反佔教」)聲音。真理越辯越明,結果無論如何,都是很好的。

二、「壓力測試」

據說梁特搞出來的「限奶令」快要進行「壓力測試」,通過的話便會適時抽起。不過,筆者認為,「壓力」並不和需要什麼測試有關,真正來源乃是王光亞爺爺因為 孫子吃不夠港奶而一再表示不悅。這個壓力是真的,那個測試所以是假的。選擇「十一」前後取消「限奶令」,也就特別能夠顧及大陸官員們的感受了。

不過,特區當局的有關官員選用「壓力測試」這個名堂,倒也可圈可點,未必不是一個對實情深度不滿之餘的一語相關。

三、薄案的Maxi-Min

薄熙來判了終身監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間一些評論認為判決大大超重,證據是一些牽涉貪腐的案例裏,贓款購買力平價只是今天的兩千多 萬人仔的話,判的刑期頂多十多二十年。但這是誤解了。大陸的刑法對受賄罪(薄的第一條罪狀)特別嚴格,不能只看贓款的銀碼。如果讀者有興趣這點,可到大陸 的一些法律訊息網上查一查各種貪腐罪的案例特別是其判決書,便會很清楚;這裏簡單介紹其中兩個。

鄒韶祿受賄案:國企雲铜集團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鄒韶祿2008年被控受賄,污款共計一千七百多萬元,與薄案中的受賄款額差不多。鄒案作了如下判決:「鑑於其 具有自首情節,且退繳全部贓款和非法所得,認罪、悔罪態度好,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鄒某態度比薄熙來好得多, 但判的刑與薄一模一樣,薄反而像是輕判了。

蕭明輝等受賄、介紹賄賂案:蕭明輝是洋浦規劃局投資項目負責人,2008年判受賄罪,案中牽涉的污款大數也恰好和薄一樣是兩千多萬元,主犯蕭明輝也是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由此可見,單純按薄的罪名及受賄款額而言,給他的判決結果一點也不過重,有很妥貼的先例可援。不過,我們分析薄案,公開的罪名和量刑並非關鍵。真正重要的 有兩點:一是大陸的最高層權鬥,是在解決了之後,還要靠一件「法治」外衣裝飾,以圖取得公眾認受;一是權鬥借「打虎」的名義進行,必須恰到好處,即罪名要 大得剛剛好能把對方整死、一了百了,但不能嚴重得損害了黨的「尊嚴」。這兩點分別討論。

在民主國家裏,某些政治問題若無法由政治本身解決,的確也是交由司法系統定奪;這不一定能保證公允,因為法官歸根到底也是有政治偏好的人,而且最高層的司 法人選也是由政治系統產生的,只不過產生的程序比較公開公正,產生之後,政治不能再干預司法,而司法本身的程序正義和訊息公開的要求都很高。審判一宗政治 事件,如同審判一般案件一樣,目的是讓事實說話,之後法官按法律條文定奪。在大陸,找司法系統「解決」政治問題,完全不是這一套,而不過是政治鬥爭勝利者 事後上演的一場「合法化」遊戲,和當年斯大林上演的大清黨法治戲沒有兩樣(後者比大陸審薄更為「公開公正」,此點筆者已經介紹過)。

薄案控方完全把黨的最高層的政治動機隱藏,有論者認為是反映大陸的「司法去政治化」,因而是一種進步,但那是一個徹底的謬誤。司法不排拒政治,只要有法可 依的訴訟,就算是飽含政治,法庭完全可以受理。薄案真況如何,外人無法確切得知,但可有幾點推測:若薄沒有貪腐,那麼案件完全是一種政治迫害;若薄有貪 腐,那麼,在政治鬥爭之餘,表面上貪腐的程度肯定比真實的低得多。在大陸,一個小小的村官,貪腐的金額也經常過億。2009年,廣東省中山出了一起村官腐 敗案,該名村官六年斂財50多億【註3】。薄家沒有可能像案中描述的那樣,二十年來挖空心思才貪得那兩千多萬元。所以,無論薄有否貪腐,案中所指的贓款金 額不值一哂;然其巧妙之處,正如上文說過,是必須大得能夠把薄整死、永世不得翻身,但數額又必須盡量小,以顧全黨的最高層的集體面子。畢竟,一個在位多年 的太子黨中常委貪腐真相,揭露出來大家都不好看。所以薄案中的貪腐罪名和金額,是一個經過精算之後取得的「不偏不倚的法治平衡」;在博弈數學裏,這樣的解 稱為「Maxi-Min解」。這個做法,將成為公開審判政治鬥爭敗陣的黨員的先例,由上而下通行整個大陸。

作者為《信報》特約評論員

《氣短集》之九

【註1】此段參考D.J.Kennedy & J.Newcombe的書What if Jesus Had Never Been Born? 1994, Nelson Books)的第三章。

【註2】「進步基督信仰運動」的宣言見Hal Taussig的文章A Quiet Revolution2006):http://web.archive.org/web/20110 ... gressiveArticle.pdf

【註3】見「人民網」強國論壇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 ... 71177&boardId=1